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具体措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鼎,秦国商鞅立木为信,无一不是为了法律的实施。法律制定后,如果不能有效实施,或者束之高阁,或者执行不力、不公,则会成为摆设、成为花瓶、成为空中楼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一、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让法律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认识法、了解法、尊崇法,提高法律的知晓度和公信力,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牢牢扎根在人们的心底,这是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的法律素质得到极大提升,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逐年提高。但是,就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个人而言,法律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学习不到位、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法治信仰还有待加强。

二、深入推进法治广西建设,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法治广西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治广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执行矫治、法律普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能,与法治广西建设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唐朝王勃认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我区监狱系统牢固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深入推进平安、法治、文化监狱建设,连续六年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的“四无”安全目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安置帮教质量不断提高;认真完善适合我区区情的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指南,规范管理程序,严格依法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积极推进戒毒工作领域延伸和职能拓展,进一步完善戒毒“四四模式”和“十步脱瘾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改革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助推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积极推进改革,为广西法治建设创造了良好条件。自治区司法厅健全狱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公开的范围;建立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机制和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打官司难”的问题;在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率先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诉讼需要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坚持服务为民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坚实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活动不是一个形而上的东西,最终是依靠法官来实施的。律师代理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出庭诉讼,庭审中法律观点的碰撞,当事双方的控辩交锋,可以给法官带来知识和观念的冲击,进而从不同的角度审视案件,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积极意义。律师的存在,也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了社会监督,能够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依程序公正办案。

实施法律服务惠民工程精准助力脱贫攻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脱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我们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实现贫困村法治宣传率、法律顾问聘请率、法律援助受援率、矛盾纠纷调处率、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贫困户帮扶率、社区服刑人员贫困户帮扶率、贫困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结对帮扶率达到100%为工作目标,全面开展“精准发力、爱心帮扶、法律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活动,决不让群众因打不起官司而返贫、致贫,决不让特殊人群贫困户因得不到法律服务而返贫、致贫。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行政部门继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到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平台有机融合、线上线下深入互动、城市农村全面覆盖,让广大人民群众“问得起咨询,出得起公证,办得起鉴定,做得起调解”,努力实现法治建设成果人人共享。要重点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全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有效解决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伟大实践,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责任重大、影响深远。我们应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崇高使命,为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和幸福感守好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作者:赵波为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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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人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推动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 ——2023年12月,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http://www.nmgrd.gov.cn/mtjjx/202412/t20241206_435061.html
2.尊宪崇法鉴古知今循法而行良法善治,民之所向,人们对于公平和规则的向往自古有之。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就能够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http://cs.zjol.com.cn/qlxzxd/yaowen/202412/t20241209_30698314.shtml
3.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于全面物权制度为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促进市场交易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人格权制度明确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E1MzkyNg==&mid=2247517925&idx=1&sn=5883ba3fa89e917c452b97eaea1402c8&chksm=f99eb30ccee93a1a69a30e9560c577ca04688b669d83e9bed2d78c0c636834bef15dd858dbee&scene=27
4.制度的生命力在于()。通用公基考试题答案解析制度的生命力在于( )。 首页课程题库资讯师资 加微福利 添加公考咨询师 APP 400-8989-766 (单选题) A.科学 B.落实 C.稳定 D.执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我们不能满足于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而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https://v.huatu.com/gktk/2etq0.html
5.杨建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认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命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看似简单,实则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这里的“生命力”应当包含发展的能力,也是指发展的状态。具体而言,应当从如下9个方面来理解。 https://weibo.com/p/1001603808984522991743
6.团队管理高效执行力9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刚性和严格执行,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是保障组织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以下是与制度执行相关的关键概念和方法: 规范性:制度应具备明确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确保其在组织中得到全面执行,避免出现漏洞和不当操作。 监督与评估: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有效的制度执行检查机制,及时纠正https://blog.csdn.net/HiWangWenBing/article/details/137837729
7.聚焦学习民法典民法典承载“中国之治”制度结晶 生命力在于实施 2020-06-28 12:31:06 一图读懂:从民法典观习近平眼中的“中国之治” 2020-06-28 14:28:36 充分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2020-06-29 11:24:57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请看这4点! 2020-06-29 13:11:10 民法典:新时代我https://www.cnhubei.com/z/13220206/
8.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织密“制度网”让“不能腐”的笼子越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江安县组织开展县直机关领导干部“家庭助廉”活动。市纪委监委供图 制度的执行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执行越有力,治理能力越有效。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后,为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我市研究出台《宜宾市加强党内监督十项措施》,并提出“八http://www.ybxww.com/news/html/202003/400315.shtml
9.郭晶:刑事司法进程的四种调控模式评析宣告程序或证据无效,是最严厉的进程调控措施,其优点在于对进程状态的不及时予以最强效的威慑,就当事人权益给予最极致的救济(甚至对被告人的无罪释放)。但是,程序性制裁角度的进程调控,也有着制度代价过于巨大、严重干扰刑法实施、贬损犯罪控制价值的缺陷。因此,域外法治国家对这种进程调控措施,一般仅在法律制度中为其留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