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确实具有一定的作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当犯罪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因素,对基准刑进行相应的减少。
2.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仅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而未赔偿但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如抢劫、强奸等,应从严掌握这一规定。
1.根据《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当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和解的条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和解程序及效果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和解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根据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1)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这表明和解协议的成功达成可以对犯罪者的判决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减轻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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