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软件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通信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鼓励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中,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出的详细规定和标准,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过程,保证公正、公平、透明的环境,从而更好地促进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1.定标前准备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之前,需要对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准备工作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明确招标类别、起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发布和公示、招标文件的销售和咨询等等。

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在接收到投标书后,招标人需要对参与招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能力证书等,以及投标保证金。

必要时还需要在现场进行工程现场勘察,以确保招标人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招标要求的标准。

3.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需要经过评审专家组的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符合性、真实性、可行性等。

审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细节的把握,例如计算公式的准确性、标书的覆盖面是否完整等。

评审专家需根据评审标准,给出相应的评分和建议,以便对完成招标目标进行筛选。

4.现场评标现场评标是评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邀请评标专家在现场进行评审。

现场评审需要注意细节的基础上,评估投标人的技能、能力等方面。

评标专家需对投标人提出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工程计划等内容进行仔细考虑,以便得出准确的评分。

5.结果公布经过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估、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分,招标人需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加以公示。

在此环节需要注意互动沟通,及时告知各方的评定结果,以便产生背景和公平竞争。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改变。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偏差的最大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法。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本。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4年5月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信部发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招标和投标第二章.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系列教材《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条文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招标和投标^14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70第四章法律责任^111附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1件行政法规、12件部门规章、4件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发布了10余件部门规章、5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数十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和预防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当前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招标人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设置审批环节甚至直接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2年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了《实施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筑牢了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釆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并且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21号〉,全面清理与《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做好《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主要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信息产业部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规【2001;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实施条例》,依法推进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适应新形势下通信行业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

《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对于规范通信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通信行业的迅猛发展,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有规定中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等规定已不能适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同时,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招标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等活动,需要通过《办法》予以规范和指导,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通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招标定标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招标人权力寻租现象,暴露了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

制定《办法》,有利于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通信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三、《办法》的起草原则随着《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制定《办法》需要立足于通信行业特点,深入总结近年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经验和创新实践,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需要兼顾不突破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办法》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试行乃)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并且合并、吸收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原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第30号令)等部门规章的部分内容。

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对于法律法规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办法》一般未作重复性规定。

(二)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对招投标活动各环节都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行业内普遍反映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些规定缺少必要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

为此,我们在逐项分解、梳理和分析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征求意见、座谈过程中行业内各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对部分环节作出更加细化、更加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在实践基础上推进制度创新。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是对各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完全兼顾各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并且从其条文内容看,更多适用于房屋建筑、水利、桥梁等项目的招标,这类项目一般具有地点固定、单项工程规模大、便于集中管理等特点。

而大部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地点分散、单项工程规模小、数量多、重复性强等特点,为了提高釆购效率,实践中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普遍采用集中招标的采购方式,为此,《办法》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对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等进行规范,着力填补法律空白。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以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本条明确《办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国内电信运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组织招标,选择供应商建设通信网络,不属于《办法》的管理范围,国内通信设备制造企业以及设计、施工等通信服务企业在境外参与投标,也不属于《办法》的管理范围。

《实施条例》以“工程”为核心来定义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更加明确,对于解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适用范围的冲突具有积极的意义。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实施条例》实际上改变了《招标投标法》的表述方式,借鉴了《政府釆购法》关于工程的定义,将工程建设项目分成三部分:工程、货物、服务;二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与工程不可分割、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两个要件;三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不包含施工,也未明确咨询、招标代理、规划等服务是否在其范围内。

《办法》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分成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沿袭了《实施条例》的表述方式,并结合通信行业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整为“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明确与通信设施或通信网络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属于通信工程的范畴〔如机房大楼的土建工程二是由于“装修”、“修缮”属于建筑工程,部分通信工程中所谓的“机房装修”,实质是通信机房配套设施的安装,本条未将“装修”、“修缮”纳入通信工程的范畴;三是将“通信工程”理解为“工程施工”,进一步明确“工程”的概念。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将工程维护、维保等纳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中,但由于工程维护在基础电信企业一般属于成本支出,工程建设属于资本支出,两者属性不同,且行政监督部门对两者的管理职责有明确划分,《办法》没有釆纳;有单位建议将软件列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中,考虑到软件如果需要进行开发设计,按照国际规则,应纳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如果直接购买成品软件,则视同货物采购,因此《办法》没有采纳,判断软件的强制招标限额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单位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系统集成项目强制招标的限额标准,由于系统集成包括工程前期方案策划、设计、软件开发、施工、后期运行维护等,很难界定其属于哪个范畴,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判定,因此《办法》没有采纳。

三、规定强制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对强制招标制度作出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釆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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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的名词解释【法律的名词解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http://wende.100xuexi.com/SubItem/IndexInfoDetail.aspx?id=3cfbfccb-def3-493a-be62-af6917e89214
14.202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真题答案(完整版)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义务 【参考答案】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它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从事和不得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2.唐律的类推原则 【参考答案】唐律中规定的类推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援https://eedfx.swupl.edu.cn/zcfw/pxdt/349418d4450a432e8f242da8ea8d4776.htm
15.2022年法律事务刑事政策测验答案2022年法律事务刑事政策测验答案一、选择题1。法具有衡量和判定人们们行为的作用,它可以(ACD $ .`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e评价人们的 行为是杏犯错误c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D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注法2,法的关系最终根源于4C.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社会物质生活 https://www.360doc.cn/article/68709609_1053105412.html
16.管理信息系统复习总结(保姆级)2.(名词解释)组织: ①技术学派的定义 : 是稳定的、正式的社会结构,从环境中获取并处理资源、从而输出产品。 是法律上正规的实体,具有内部规则和程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结构。 ②行为学派:是一段时间内通过冲突与解决冲突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特权、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体 。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5678463/article/details/112009843
17.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名词解释(2)法律硕士资讯2015年考研复习备考进行中,对于法律硕士考研的学子而言,专业课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其中,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新东方在线小编建议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知识,做到有据可依。下面小编为大家奉上法理学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名词解释,希望考生能够有重点的复https://m.koolearn.com/kaoyan/814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