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六大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法,早在古代,罗马人在构建法律体系时,把全部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将前者称为公法,后者称为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意思说和主体说。这一划分过于机械,其割裂了法律规范间的内在联系。但罗马人把私人平等与自治作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抱有高度警惕之心,以致于试图用公法和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这对现代社会中保护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我国受前苏联民法学的影响,在建国后长期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将民法定位为公法的理论在前苏联和我国的实践已经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当前,应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正确认识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民法通过调整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则。在西方语言中,“民法”是“市民法”,我国称其为“民法”是沿用日本学者不确切的翻译所致。“民法”在“市民法”的意义上,首先表明其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公民是祖国祭坛上的祭品,而市民则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这是市场之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而且是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能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活动,承担风险,享有利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而作为市民法的民法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应当指出,尽管总体而言,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是经济人,但这种经济人在财产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在人身关系中存在的是弱势的经济人。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民法也不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具有凌驾或者优越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因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3、例外: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

(1)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亲子关系。

(2)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之外,民法开始追求实质平等,而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类型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与交易关系具有密切联系。财产归属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物权。

民法对财产归属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确认权利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支配权;

②赋予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利用权;

③赋予权利人排除侵害的权利。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债权,以合同为典型。

民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确认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

②规范典型的交易关系形式;

③调整交易关系的特殊形式和变态形式,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3)财产继承关系:是指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继承权。

(4)知识产权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关系。相对于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其既包括财产权内容,又具有人身权内容。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人格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格权。

(2)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身份权。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其体现的是主体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但其与财产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

(2)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主体的人身往往是难以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其专属性更为突出。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很难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权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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