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三方协议,约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在三方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该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三人该行为不属于代为履行,而应根据三方协议中原债务人是否明示不再履行该债务来确定第三人构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债权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再履行该债务,则构成债务转移;否则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第三人应对约定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1.甲公司支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万元;2.甲公司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利息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认定
二、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