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实施,全文共26条。
一、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署合同的规定是否因强制与非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而有所不同?
三、是应反诉问题还是合并审理的问题?
四、装饰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条文探究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十八条两个条文来看,装饰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要直接与发包人签署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但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除外。比如,与总承包商签署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的装饰工程分包人,因未与发包人或业主签署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又比如,有发包人租赁了他人的建筑物要进行装修,尽管发包人与装饰工程承包人有合同关系,但也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装饰工程承包人是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人,该发包人又是建筑工程所有权人的话,尽管装饰工程分包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签订合同,装饰工程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还有,如果发包人是建筑工程所有权人的话,装饰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总承包人三方一起签署分包合同,此时,装饰工程承包人也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前述这些内容,仅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十八条条文的字面意思,并不能看出来。
五、优先权从应付款之日,是否实际反而缩短了优先权期限?
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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