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帖内容,苏州大学2019级商学院学生“赵s峰”在网上造女生黄谣,发布其声称与她有关的淫秽图片视频,并将她与另一名高中同学的朋友圈图片发到色情网站。
从5月14日到被发现,“赵s峰”先后更新了十一篇帖子,涉及对象还包括他的高中学妹和其他朋友以及大学同学。
张女士最后提出了她与其他受害者们的几点诉求,包括:在所有社交平台公开道歉、对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失赔偿、苏州大学应对违法犯罪者处分或者退学等。
张女士表示,她是2022年5月被朋友告知,自己照片被发到网络,并被恶意诋毁配上污言秽语。当晚她就选择报警,没证据并不知道是谁发的,她决定自己调查。
张女士发现11篇帖子,这些照片大部分来自朋友圈,她怀疑是熟人所为。于是通过核对共同好友的方式将怀疑范围缩小,最后锁定赵某峰。
2023年1月,张女士找到他本人对峙时,赵某峰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毫无愧疚悔改之意。
据媒体报道,赵某峰与受害者对话曝光,赵某峰自称“我就是心理变态”,并求张女士不要在网上公布该事。而张女士表示,“没有什么可协商的”。
2023年2月,张女士去派出所做笔录时,警方表示,据赵某峰交代总共发帖20余篇,但将其抓获时内容已被完全删除,具体涉及内容不得而知。
3月19日凌晨,苏州大学发布通报:给予赵某峰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原标题:《造黄谣“一张嘴”,维权“跑断腿”,恶意造谣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