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哲学博士
目次一、以新时代为历史方位二、以人民为中心三、以权利为本位四、以法理为归依五、以宪法为统领六、以科学为支撑
编纂一部中国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工程,也是法治中国的显著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都因条件不具备或者决心不够大而搁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各个单项民事法律已经成熟、民事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编纂中国民法典。几年来,围绕“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破解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法理支撑、制度设计、方法论证问题”,法学界展开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讨论、论辩,汇聚了智识,凝聚了共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的制定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出台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学理资源。本文拟就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方位和时代精神略述己见,以期为正在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以及《民法总则》其后的修改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
一、以新时代为历史方位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同志郑重宣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同志用五个“时代”来描述和定义新时代,指出:“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标志和基本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重大判断,是建立在科学把握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精准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反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之所以要发现、认识和概括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就是为了找到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方位和强大动力。党中央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作出重大政治判断和科学论断,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积极回应,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思想力量。
以上分析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方位。所谓历史方位,首先是指我国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并中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力,我国社会发展也达到了新的水平,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综合考察各项指标,我们仍需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定位,并根据这个定位来确定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其次是指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我们要在中国和世界的关系中看中国、看世界,准确把握世情、国情、社情,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如今,世界不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是常态,我国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能故步自封、盲目排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同时我们也抱着开放的态度,无论是传统的还是外来的,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这个问题上,仍然需要我们继续解放思想,破除姓“资”姓“社”的僵化观念,消解“公”比“私”好的观念束缚,抵制形而上学思维。
坚持以新时代为历史方位,必须坚持立法的开放思维和全球思维,我们是在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编纂民法典和构建民事法律体系的,故必须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这个当今世界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既有力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态,也在深刻地影响着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体系。在这样一个时代制定一部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民法典,必须保持开放的眼光和广阔的视野,实行开放立法,以虚心善学的态度借鉴国外民法典的经验,制定出具有21世纪的时代精神、可与世界民法融通兼容的中国民法典。
最后是指观察和思考问题的站位和基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制定民法典的思维基点或理论坐标。时代的变化必然引起思维革命和话语转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的指导思想、思维方式、概念和话语体系,包括民法思维、民法概念和话语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在编纂民法典的整个过程中,要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理论意识、制度意识和实践意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转变传统民法思维,升华民法概念体系,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概念、制定新规则,构建新体系,彰显新特色。
总之,只有以新时代为历史方位,才能深切地感受到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一部中国民法典,才能科学地回答我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以及如何制定出这样一部民法典,才能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汇聚智识、凝聚共识、加快进度,才能制定出传承中华法制(法治)文明、吸纳国外民法精华、具有鲜明中国风格和世界风范的民法典,使新生的中国民法典成为人类社会的民法经典。
二、以人民为中心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民”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阶级概念,也不是指“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而是泛指所有人、一切人,是自然人的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的中国表达。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从宏观上说,在法治领域,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
在民法典编纂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崇高理念,使民法总则、各个分则、每项民事法律制度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个原创性命题,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学术界将其概括为“良法善治”。所谓“良法”,最根本的是法律法治体现社会良善价值,这是良法的真谛所在,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不是良法善治,关键一点是看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国家治理体系是不是贯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得到了充分展现,即从实质意义上的“为了人民”拓展为程序意义上的“依靠人民”。立法不仅为了人民,而且要依靠人民,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民法典编纂工作应当把依靠人民体现于立法全过程,从程序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价值和实践价值,要把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作为大力凝聚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共识的过程。首先是凝聚法学界的共识,然后是整个社会的普遍共识。所谓共识,就是思想认识的最大公约数,就是各种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价值的最大公因子。编纂民法典要致力于凝聚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民事法律认识的最大公约数。由此,立法机关不必过分顾忌意见分歧和不同意见,而要着力把握好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思想认识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这也就是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的法律是“公意”而不是“众意”。依照这样的立法思维,即使有的意见是少数人的意见,但它可能代表着真正的公意,理应得到重视和尊重,立法机关也不必纠结于意见分歧而舍弃代表着真理和价值的“少数人意见”,而应通过论证等方法说服大多数。只有真正让人民群众以各种不同形式和方式广泛参与到民法典的编纂程序中,民法典才可获得“人民法典”的美誉。
三、以权利为本位
法治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更是编纂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根本遵循。民法典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本权利法典,权利是民法典和民事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神经中枢和制度本体。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参与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等,都是美好生活的权利表达。在法学领域,美好生活的需要与权利诉求是高度统一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方面其内容都是一项权利需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增量都是权利诉求的增加。总之,随便说一个美好生活需要,无不涉及权利和自由。
以权利为本位,就要加强对权利和义务的深入研究。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分析表明,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和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法制(法治)的进化而演进的。这就需要根据新时代新社会新演进而深化对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研究,特别是着力深化对权利的研究。伴随中国社会进入权利新时代,由转型期利益格局重整所激发的基本权利诉求,由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所催生的新兴权利诉求,由立法、执法和司法所产生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等制度和实践问题,都要求在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上得到科学论证与积极回应。例如,如何对待比较流行的权利概念,如何丰富权利的内涵,如何在以人为本的观念世界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领域重新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预言,权利概念和权利理论研究必将进入又一个创新时代,必将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科学而前卫的权利理论支持。
以权利为本位,就要认真思考如何把人权概念引入民法典,认真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以及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典作为下位法,实际上是通过民法的方法来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法人的基本权益。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人权”,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在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化问题上,我们总体上偏于保守。例如,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多个建议稿和审议稿关于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拘谨,甚至过于保守,而且在许多权利面前都小心谨慎地加上“依法”二字,总是怕权利冲出民法规则的“笼子”,怕权利“被滥用”。后来,在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推动下,《民法总则》才单设了“民事权利”一章,即第五章,共24条,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利、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债权、继承权等,积极回应了人民的权利需要和诉求。
法律实施中的权利推理其次表现为自由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权利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这些都是权利推理的典型。在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条件下,社会生活空前丰富,什么事情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特别是人们可以做什么的自由都由法律规定,那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民法典应像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那样宣告或默认自由推理的法律原则。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当然,这里所说的“不受阻碍”,是不受法律的阻碍,至于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公认的价值标准、公序良俗,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正如马克思一百多年前所说,“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规定,也未加以禁止”,不是一个违法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妥当与否的问题”。
法律实施中的权利推理最后表现为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社会弱者”在宏观层面是指社会弱势群体,例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贫困户等;在微观层面泛指权利受到侵害或极易受到侵害的个人,例如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因他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等。依据权利推理的原则和方法,在编纂民法典中,要在坚持法律平等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实行特殊的民事权利保护。
四、以法理为归依
这次编纂民法典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就是强调讲法理,以法理为支撑、为依归。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说明中首次提出立法应该“讲法理、讲体系”。2017年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说明的时候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强调“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讲法理,就是要讲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正当性”“合理性”,讲民法的精神内核、核心价值,讲民法的美德;讲体系,就是讲民法典内容的完备性、逻辑的严谨性等。
在编纂民法典之初和全部过程中,首先要厘清中国民法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构建中国民法的法理体系。诸如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都是中国民法中的核心法理。在民法典编纂中,以法理为依归,就是要以民法的核心法理为依归,要遵循民法公理、民法通理。
例如,在物权法中,物有其主是最原始的物权法理,而物尽其用、物权效率、物权公益等则是当代中国物权非常重要的法理。物有其主,是物权法(财产权法)原始的任务,但如果仅仅停留在物有其主上,那这个物权法将是落后的法律。人类可以利用的地球资源日益枯竭,人口急剧膨胀,使人均可以占有的自然资源比工业文明之前减少了几百倍,资源成为越来越稀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调物尽其用的法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没有资格、没有理由浪费稀缺的物质资源,诸如土地、水源、矿产等。除了物有其主和物尽其用外,物权法的基本法理,还有财产安全、财产正义、财产公益、财产效率等。这些都应当得到充分的观照和体现。
另以侵权责任法为例。依法理,对利益的保护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权利保护,即把利益确认、宣告、明示、规定为权利,这是一种肯定式(positive)保护;二是责任保护,即把对利益的侵害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否定式(negative)保护。在民事法律中如何恰当地运用这两种法律保护方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更为合理的选择。
五、以宪法为统领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学者们曾经围绕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了一场大论战。这次论战的直接成果是《物权法》在其第1条中写进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间接成果是厘清了宪法和民法的关系。
新时代的首次修宪,即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为民法典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也为民法典确立了“宪法规范”。这次修宪明确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并相应地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修改,使“五大建设”归结于“五大文明”,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文明指向,也为民法典确立了根本遵循。
六、以科学为支撑
编纂民法典,与任何重要立法一样,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科学是对事物存在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应当建立在科学认知和科学精神之上。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2018年的宪法修改同样体现出科学精神,是科学编纂民法典的前奏。
第二,以科学为支撑,要求编纂民法典须全面探知和自觉运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即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尊重和体现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人文性规律。数千年的法治文明史充分证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也告诉我们,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立法者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注重发现规律、尊重规律、顺应规律,使法律成为科学的法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抗拒规律。正在编纂之中的民法典要想成为一部经得起历史、实践、法理检验的科学的民法典,立法机关和立法专家就要致力于调查研究,把民法赖以存在的经济规律、社会规律、人文规律、人性规律、主客体关系规律、财产关系规律、合同关系规律以及众多的因果关系规律以及权利义务责任规律揭示出来,形成系统的民事法律科学理论,为民法典提供科学前提。民法典编纂要尊重和遵循已经揭示出来的规律,而不能受这样或那样的话语、舆论或争论的干扰和影响。
反思也是一种批判。马克思提出,辩证法总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立法中的反思方法决定了它的批判本质和批判精神。作为辩证法的批判,其目的不是去否定一切,不是任意放纵,而是使人们的认识更加接近实际,使实践更加符合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的客观规律;作为辩证法的批判是一种理性批判。没有批判精神,动不动就提《法国民法典》如何规定,《德国民法典》如何规定,《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如何规定,这就很容易导致民法的“西方中心主义”或“民法教条化”。
第五,以科学为支撑,还要树立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我们强调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就是要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在一系列关于法治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包括法治改革在内的重大改革,都要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他还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整个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民法典的编纂更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民事法律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