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人类社会先有的道德要求,后有的法律制度
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
现代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于是一些人就以为法律大于天,而把道德的作用放诸脑后。更有甚者,将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看。以为既然说法治社会,就不应该再提道德。一讲道德,就是在违背法治社会要求。因此造成了社会上在伦理领域的诸多误解。
在不同的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因为客观环境与主观能力的不一样,所以同样的事物,对于他们各自的边际效用必然会不一样,于是,他们对于同样的事物的价值判断必然会不一样,这就造成了人们之间的价值观差异。
从人们之间不同的价值观出发,产生的各自道德观也就会不一样。也就体现为人们的道德要求不一样。
同样的,你有你的道德观,并据以形成你的行为准则。但是如果你的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你就会受到惩罚。
也就是说,不同的道德观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你依据你的道德观产生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就像你的价值观是合理的,但是你按照你的价值观从事经济活动,如果违背了市场价值要求,你就会遭受财富损失。当然你是否认可这种惩罚,又决定于你的价值观。
既然不同的道德观的存在是合理的,所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的不一致,也是合理的社会表现。
可是现在宣扬民主自由的人们,往往不承认这个逻辑,而企图用被他们认为是普世价值的一种法律制度统一全世界。这很明显是违背主观价值理论与自由民主逻辑的。
人类的伦理要求,说到底不过是自由与博爱。它的实现,只能以生产力的进步为根本基础。因此,什么样的道德观指导下形成的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有利于生产力进步,什么样的道德观与法律制度就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当然,这个光从理论分析,是找不出来的。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试行,才能够不断纠正错误的,发扬正确的。
实践是人们在理论指导下的行为。因此不是说不要正确的理论。而理论的是否正确,在没有经过实践的证实以前,也是应该以正确的逻辑为依据的——别忘了,逻辑本身就是人类从实践总结出来的理论。
于是,我们可以用是否符合人类自由博爱的要求,来判断道德观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然后再用经判断认定正确的道德观作为建立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