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以心理疏导化解网民自我困境
自我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对自身产生危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失范会消解个体的主体性,腐蚀个体的三观,不利于主体的身心健康发展。自我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的主体自我困境主要表现为放飞自我心理、宣泄情绪心理、盲目从众心理,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心理疏导。
一是对主体生活实际困境及时加以疏导。网络世界实际的主体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以现实位置为起点,参与社会交往,并在现实社会中确认身份和面貌的人。因此,要以“现实的我”为出发点,避免消极心理因素转化升级,心理育人工作应统一发声口径、疏通机制阻塞、发挥联动优势,从“救火”心态转变为“灌溉”心态,构建起精确施力与快速反应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采取分层分众分群方式开展网络行为教育。有调查指出,网络行为失范在专业、性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针对专业不同、性别不同个体要采取不同内容与形式的预防教育;针对特定群体进行有侧重、有温度的精准教育,做到事半功倍。线上线下社区文化活动的丰富多彩,能起到情绪宣泄、精力释放和艺术熏陶的作用,让个体在朋辈互动交往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增强线下生活的吸引力。
三是着眼于发展权和参与权,加快培育主体数字素养。一方面,在技术上,不断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和网络空间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针对网络的开放性与多元性可能带来的不良信息风险,加强网络信息过滤技术,针对网络的虚拟化与隐匿性带来的去责任化风险,开展实名认证、IP定位追踪。另一方面,通过数字公民教育对数字风险作出有力回应,通过采用场景教学、案例教学等方法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网络媒介素养。
以对话沟通化解网民交往障碍
他人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对交往对象身心产生危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主要表现为交往认知障碍、交往情感障碍和交往意念障碍。网络行为大多以网络言语为载体,这种言语具有认识功能也具有实践功能,即“以言行事”。在更大程度上规范网络行为,需要基于主体间性思维建立有效沟通对话机制。
一是以规范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认知障碍。主体在网络交往中的认知障碍,主要包括信息失真、表达失范、反馈滞后三个方面,这就需要进行规范性对话,强化网民的规则意识和规范交往能力。通过出台网络平台公约,从用户权利义务、管理主体与方式、信息服务等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推动规范化对话的标准和常态机制建设。平衡好各利益方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发声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改进网络空间交往模式,进而减少主客体交往过程中的认知障碍。
二是以互惠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情感障碍。网络信息交流缺乏面对面交流的可视性、亲和性和真实性。同时网络交往还具有浅层化、碎片化的特点,使得双方缺乏情感产生的共同基础,信任共识难以生成。在网络主客体对话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网络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并在自由、平等的理念下展开对话,做到畅所欲言、博采众长中推进工作。增强对话的互惠性,强化共同目标与利益的驱动,才能进一步推动网络交往主客体的弱关系向强关系转化。
三是以真诚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意念障碍。固有偏见、选择性相信等因素导致了网络交往意念困境。在进行网络主客体互动中要重视基于事实的描述性对话,同时借助智能技术强化现场感,促成真诚性对话向网络主客体的意念共通共识。要加强基于实际的价值性对话,让网民认识到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一样都应遵循相应的规范制度,使网民深入领悟网络空间既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真空,引导主体正视网络行为与现实生活的关联,开展真诚性对话。
以价值引领化解网络社会环境冲击
社会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利用网络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产生的危害网络行为。这类失范的根源在于社会利益多元性、价值多样化和网络治理复杂性。为此,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价值引领。
三是德法兼治。要在现实伦理的基础之上,重建虚拟社会伦理,完善大数据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针对不同级别的网络服务或类型,修改完善不同标准的网络实名制政策。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著作权法等网络法律的基础上,明确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问题的治理主体、监管职责和防范措施。要既发挥道德滋养作用,又用好法律保障作用,营造和谐清朗、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3年度青年理论学术带头人“揭榜挂帅”项目“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价值遵循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GD23XZZY11)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