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施策治理网络行为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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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理疏导化解网民自我困境

自我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对自身产生危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失范会消解个体的主体性,腐蚀个体的三观,不利于主体的身心健康发展。自我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的主体自我困境主要表现为放飞自我心理、宣泄情绪心理、盲目从众心理,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心理疏导。

一是对主体生活实际困境及时加以疏导。网络世界实际的主体并不是抽象的,而是以现实位置为起点,参与社会交往,并在现实社会中确认身份和面貌的人。因此,要以“现实的我”为出发点,避免消极心理因素转化升级,心理育人工作应统一发声口径、疏通机制阻塞、发挥联动优势,从“救火”心态转变为“灌溉”心态,构建起精确施力与快速反应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采取分层分众分群方式开展网络行为教育。有调查指出,网络行为失范在专业、性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针对专业不同、性别不同个体要采取不同内容与形式的预防教育;针对特定群体进行有侧重、有温度的精准教育,做到事半功倍。线上线下社区文化活动的丰富多彩,能起到情绪宣泄、精力释放和艺术熏陶的作用,让个体在朋辈互动交往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增强线下生活的吸引力。

三是着眼于发展权和参与权,加快培育主体数字素养。一方面,在技术上,不断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和网络空间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针对网络的开放性与多元性可能带来的不良信息风险,加强网络信息过滤技术,针对网络的虚拟化与隐匿性带来的去责任化风险,开展实名认证、IP定位追踪。另一方面,通过数字公民教育对数字风险作出有力回应,通过采用场景教学、案例教学等方法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网络媒介素养。

以对话沟通化解网民交往障碍

他人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对交往对象身心产生危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主要表现为交往认知障碍、交往情感障碍和交往意念障碍。网络行为大多以网络言语为载体,这种言语具有认识功能也具有实践功能,即“以言行事”。在更大程度上规范网络行为,需要基于主体间性思维建立有效沟通对话机制。

一是以规范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认知障碍。主体在网络交往中的认知障碍,主要包括信息失真、表达失范、反馈滞后三个方面,这就需要进行规范性对话,强化网民的规则意识和规范交往能力。通过出台网络平台公约,从用户权利义务、管理主体与方式、信息服务等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推动规范化对话的标准和常态机制建设。平衡好各利益方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发声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改进网络空间交往模式,进而减少主客体交往过程中的认知障碍。

二是以互惠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情感障碍。网络信息交流缺乏面对面交流的可视性、亲和性和真实性。同时网络交往还具有浅层化、碎片化的特点,使得双方缺乏情感产生的共同基础,信任共识难以生成。在网络主客体对话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网络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并在自由、平等的理念下展开对话,做到畅所欲言、博采众长中推进工作。增强对话的互惠性,强化共同目标与利益的驱动,才能进一步推动网络交往主客体的弱关系向强关系转化。

三是以真诚性对话破解网络主客体意念障碍。固有偏见、选择性相信等因素导致了网络交往意念困境。在进行网络主客体互动中要重视基于事实的描述性对话,同时借助智能技术强化现场感,促成真诚性对话向网络主客体的意念共通共识。要加强基于实际的价值性对话,让网民认识到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一样都应遵循相应的规范制度,使网民深入领悟网络空间既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真空,引导主体正视网络行为与现实生活的关联,开展真诚性对话。

以价值引领化解网络社会环境冲击

社会指向的网络行为失范是指主体在利用网络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产生的危害网络行为。这类失范的根源在于社会利益多元性、价值多样化和网络治理复杂性。为此,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价值引领。

三是德法兼治。要在现实伦理的基础之上,重建虚拟社会伦理,完善大数据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针对不同级别的网络服务或类型,修改完善不同标准的网络实名制政策。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著作权法等网络法律的基础上,明确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问题的治理主体、监管职责和防范措施。要既发挥道德滋养作用,又用好法律保障作用,营造和谐清朗、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3年度青年理论学术带头人“揭榜挂帅”项目“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价值遵循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GD23XZZY11)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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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http://www.xingtao.cn/news/13619.html
2.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注重犯罪构成实质审查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两个最重要特征,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实践中,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何种程度的因素被学者称为罪量要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http://licheng.jnjcy.gov.cn/plus/view.php?aid=74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yMjQ2NA==&mid=2247508781&idx=7&sn=65b556142d64844359ec481a172196fe&chksm=f8863a5d18d91aff1e57f59798c0213c070b08efce707e54e93f26a9e58f3a7f418cf5b42600&scene=27
4.卫生监督信息化领域(精选十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卫生监督业务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已形成一定规模,步入实用阶段,全国三分之二的卫生监督机构使用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信息系统的开发普遍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现象,没有按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in80gh.html
5.警察网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711269
6.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3篇)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https://m.cnfla.com/zhidu/210890.html
7.谣言的危害通用12篇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对于某一行为,不能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归到刑法调整的范围里面,还是应该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实施造谣、传谣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将其纳入刑法考察的范围。对于那些不知内容真假,而发帖或者转帖的,即使后来经过查证内容失实,也不https://jrdz.xueshu.com/haowen/87240.html
8.广东省公安厅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广东省公安厅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3.指导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https://baike.sogou.com/v531500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