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有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被害人贪图“捷径”的心理,营造“社会能人”的人设,谎称自己门路广、关系多,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事未办成,反而钱财受损。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孙某以能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他人信任,竟骗取高达158万余元。
1.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儿子到郑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为由,骗取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
2.2021年12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金某女儿到郑铁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金某人民币14万元。
3.2022年3月至9月,孙某以能帮助张某亲戚的孩子到郑州某交通有限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4.2022年5月至8月,孙某以能帮助魏某两个孩子分别到纬五路二小、河南省实验中学上学为由,骗取魏某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5.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田某女儿在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内转专业为由,骗取田某共计人民币5.6万元。
6.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儿子到郑州铁路局工作为由,骗取赵某共计人民币19.68万元。
7.2022年8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冯某女儿到郑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为由,骗取冯某共计人民币9.5万元。
8.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李某儿子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为由,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9.2022年11月、12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钱某儿子到郑铁集团工作为由,骗取钱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10.2023年3月,孙某以能帮助周某到郑州地铁三号线工作为由,骗取周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1.2023年3月,孙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郑某孩子到商丘铁路工作为由,骗取郑某共计人民币22万元。
魏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法官提醒
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近年来,“托人办事“类诈骗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解决问题时,应保持理性与警惕,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不应轻信“有关系”“有门路”,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最终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此外,若“托关系”、“走后门”涉及行贿犯罪,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