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卫生法制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1研究对象
某镇已婚妇女3000名。
1.2研究方法
1.3实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实验(RPR)作为梅毒检测的筛查实验。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作为梅毒检测的确证实验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s)表示,组间比较使用t检验。计数资料的结果采用卡方(X2)检验。以P<0.05为有显著性差异,P<0.01为有极显著性差异。
2研究结果
2.1梅毒快速检测阳性率和梅毒确证阳性率(传染报告阳性病例)
孕妇发病率为1.8%,非孕妇发病率为1.1%,两组之间的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梅毒检查的费用和治疗费用
梅毒RPR检查10元/人,确诊20元/人。平均治疗费用,孕妇高于非孕妇(P<0.05)。
3讨论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论文;多层类;论文定位;项目管理路径
20世纪90年代末,为满足社会发展和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我们国家做出了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为此,整个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非常显著,并实现了从精英化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质疑。大学毕业论文作为衡量高等院校教学水平和大学生综合素质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些年来其总体质量水平呈现出下滑趋势,这对于高校、学生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1]。
毕业论文是我国高等院校实现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目标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在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属于一项涵盖学校教学管理的定位、目标、机制与实践,大学生多层次文化素质、个体化需求与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内外环境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性教学管理工作。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水平,应从系统的角度全面认识和考虑大学生素质能力的层次化特点、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化和多元化”需求、指导教师学术水平差异化与责权利险不统一、学校毕业论文定位导向与传统管理机制的不合时宜性等重要内容与影响因素,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优化建立以大学生为中心的多层次类别毕业论文教学定位与导向、基于责权利险一致性的毕业论文项目管理路径法,为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水平提供了一种系统化的教学管理新思路和立体化解决方案。此方法对发展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部先后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教学管理都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2]。然而,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现状仍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在形式重于实质、研究水平低、选题陈旧不当、内容抄袭拼凑、写作表达水平低、论文文本不规范、文献格式混乱等众多方面[3-6]。针对这些各种类型问题,研究分析其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对策方案才是解决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内研究学者主要从学生、导师和学校等不同维度给出了科研能力差、学生就业压力大、实验设备不足、重视度不够等大学生个人素质因素[7],指导能力有限和责任心不强等导师方面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合理的论文教学定位、论文管理流于形式等学校方面的影响因素[8]。为此,表1详细列出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影响因素,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为了有效改善和解决我国当前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问题的关键在于,应以系统视角来全面认识和综合分析外部社会环境下招聘单位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考察需求、学校对学位论文定位与质量评价管理、导师在学位论文创新性等方面的指导过程与绩效考核、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水平与责任态度等众多方面因素,采取因时制宜、因人施教的原则,建设选取一套以大学生为中心、以导师为主导的大学生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分类定位与项目管理路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学校、教师和学生等不同维度上各种影响因素的积极叠加效应。
二、多层次类别的毕业论文教学定位与导向
毕业论文属于科研学术论文,为此在评价标准中常常列有“创新性强或理论前瞻性好、新颖的求解思路、有应用价值、有硬件实验验证”等关键指标。然而,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由传统精英教育转入为大众化教育的大背景下,仍Υ笱П究粕毕业论文这种高度的质量标准要求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不通的。此外,不同科研素质水平的指导导师在这些模糊的、空泛的大学生毕业论文指标标准的理解和把控上也具有相当的差异化和争议性。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关键词]医学生社会化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万艳玲(1977-),女,陕西大荔人,桂林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广西桂林541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基于培养医学生人文关怀素养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JGB088)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一大突出特点是医患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文精神在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严重缺失。新形势、新时期推进医学生社会化进程,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医学生人文关怀问题的研究。
一、医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信息接触渠道多,道德自律能力不强。医学生的道德素质整体较好,但是在面对道德选择尤其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医学生的道德自律能力有待提高。网络和手机的迅速普及,特别是手机3G时代的到来,使得大学生随时随地都可以接触到外界的各种信息。网络媒介具有开放性,为医学生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信息。然而,网络也充斥着大量反主流价值和文化的信息。医学生由于涉世不深,没有足够的理性批判能力,面对各种非主流的道德现象,显示出道德自律能力不强。他们会破坏规则,挥霍青春,远远超出了大学阶段社会化的要求,表现为过度社会化,缺乏责任意识和道德羞耻感,不遵守法律规范,不恪守道德底线,生活唯我独尊,并无半点医护角色意识。
4.耐挫力差,人际交往能力有待提高。医学的终极目标是人的生命健康,医生面对的是一个有丰富情感和更多诉求的人,而不是“物件”,如何有效地与病人打交道是医学生必备的素质。医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8~23岁之间,这个时期大学生情感归属迫切,社交需求强烈。但是由于中学的学习环境相对封闭,交往对象较为单一,很多学生来到大学在人际交往中自我期望过高。然而,大学生缺乏社会交往能力和技巧,不知如何处理交往中的难题,往往退让回避,加之大学之前单一考大学的人生追求,导致在人际交往中很少遇到挫折,挫折承受能力没有得到锻炼,影响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人际交往的空间从现实社会向“虚拟社会”延伸,网络媒介的交互性,使得医学生的心灵更加封闭,人际交往能力更为欠缺。
二、医学生社会化的目标
1.道德社会化,养成良好的医德行为与习惯。道德社会化是通过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内化社会道德规范,形成合乎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医德是从事医疗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是调节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职业行为善恶的标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发展趋势呈现出经济化和利益化,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备受争议。孙思邈认为:“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提倡医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医德。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大学期间的道德社会化主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事业感,其完成的情况直接关系对患者服务质量的好坏。
2.生活技能社会化,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生活技能主要包含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谋生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是最基本的社会化。社会交往能力作为生活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掌握医疗技术,患者对医疗知识了解肤浅,在医患对话中处于劣势,医生的“技术至上”思想使他们非常傲慢,医患双方的交流是不平等的,患者“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2500年前,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讲过一句名言:“医生有三大法宝,第一语言,第二药物,第三手术刀。”可见,面对患者,医生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胜过药物。原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副院长阿达来提·阿合买提江说:“现在所有的医科大学都没有设立人文学科,使很多医生在与患者沟通上存在困难,其实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只占20%,80%是因为沟通不够造成的。医患之间相互理解,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护人员唯有真正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以平等的心态开展医疗工作,愿意耐心倾听,把病人当“人”看,才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很多医学生的专业素质较高,但是如何与他人尤其是患者有效沟通的能力非常缺乏,因此,生活技能社会化重点是提高医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医学生社会化的途径
3.人文教育贯穿医学教育的各个阶段。在我国,医学院校人文课程的安排比较集中,大多由一、二年级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来实现,医学人文教育不够系统连贯。医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因为“人”,因而,不尊重人,无视人的情感需求,医学只会背离其服务宗旨,医患关系的缓和也就遥遥无期。一切医学活动、一切医务工作者都要遵从一个原则:以人为中心。希波克拉底曾说:“了解什么样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个人得了什么病更为重要。”这句话充分说明人文关怀在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专业课程教师尤其是临床实践带教老师更应转变观念,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着想,尊重病人、关心病人、善待病人,而不是把病人当做一个可以任意摆弄、处置的物件,具备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把人当人看。医学人文教育也不仅仅是医学院校的学校教育,在医学知识学习和教育的各个阶段均应有所体现,从而提高医疗队伍整体的人文关怀能力,体现出人文教育纵向分布的连贯性。
医学是科学,也是人学,要想造福人类,更有待于人文的引领。医学生社会化的要求不仅是提高专业技术,更要求具备人文素养,因此,必须在人文关怀视阈下开展医学生的社会化教育,提高医学生人文关怀的能力,真正实现医疗卫生工作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以人的健康为中心转变。
[参考文献]
[1]漆隽玮,苗元江.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
[2]杨桂华.医学的人文内涵[N].人民日报,2008-04-17(13).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烹饪营养与卫生;饮食文化;人文素质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部分高中后职业培养。就目前来讲,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也是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人才供应与人才需求之间出现了很大的断裂,纯学历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社会需求,高级技能型人才相对紧缺。大量高级技能型人才走向社会,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促进现有社会机构的重组。所以现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未来的中国社会中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仅是经济发展中被动的技术工具和知识载体,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未来的社会结构重组和重建中,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其所处社会阶层的文化担当者。所以,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转型中,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仅仅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学生的文化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文素质培养,并把这种人文素养融合到专业知识的教学中,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需要注意和深入发掘的课题,也是中等职业教育向更高水准发展的必然趋势,各个学科、各门课程概莫能例外,当然这也包括“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概述
1.家庭方面的责任。不良的家庭成长环境,造成了学生某些方面的人格缺失,生活态度消极。
2.学校方面的责任。学校教学管理能力差,没有建立一套成熟的教学管理机制,用人不当,赏罚不明。
3.教师方面的责任。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不得体,教学方法有待改进,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4.学生方面的责任。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人生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自卑心理,缺少学习动力。
本文不拟对第1个方面和第2个方面做出回应,关于改善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提高学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论文不在少数,有兴趣者可以参考。笔者结合自身的课堂经验,主要关心的是第3个方面和第4个方面的问题,即如何在课堂内部,就一门课程本身而言,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效果。这需要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到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而言,我们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发挥这门课程自身的学科魅力,将枯燥、抽象的知识,变得生动、丰富和有趣,使烹饪营养与卫生这个理论问题,切实走进每个学生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真正关心、真正喜欢的问题,甚至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一种高雅的餐饮文化氛围。只要做到这一点,课堂教学效果不好、学生没有学习动力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发展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人文素质培养
要让教师和学生真正喜欢上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我们不但要明确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与任务,而且,更应该注重发展这门课程的人文素质培养,让学生在端正的态度下,抱着浓厚的兴趣和深切的人文关怀精神,学习这门知识、感受这门知识,乃至热爱这门知识。
1.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学习目标
2.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人文内涵
中等职业学校的任课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识到,烹饪营养与卫生不仅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文化。饮食不仅仅是一日三餐、充饥解渴这么简单,由于地域特征、气候环境、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原料、口味、烹调方法、食用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差异。所以,饮食文化往往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不同的饮食文化,往往能反映出不同地域中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
三、提高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教学效果的新思路
1.提高教师自身的烹饪饮食文化知识和人文素养
烹饪与饮食,不但是一门艰深的科学,更是一种博大的文化。任课教师要想在成功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感受到这门学科的文化魅力,不但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对这门学科吃通吃透,更需要广学博览,了解饮食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甚至不同的场景下所包含的不同的意义。通过烹饪与饮食这一件看似渺小的事情,广泛而深入地探索人类精神文明和哲学意识的不同形态,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但又十分艰巨的事情。而教师作为这门学科的传道授业解惑者,则负有这个责任。
2.提高学生对烹饪饮食文化的认知和兴趣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普遍缺少学习的动力,缺乏对所学课程的兴趣,认为它们不过是一门枯燥的技术,是将来生存谋生的手段罢了。甚至有些学生认为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要低级,将来所从事的工作也注定了要低人一等。这种状态需要改变,不能让学生继续保持这种自暴自弃的心理。
为了让学生对职业教育树立正确的态度,对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有充分的认识,笔者在第一次上课时,给学生分析了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营养学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让学生明白,他们在未来的社会转型和结构重组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他们将是未来新兴阶层的主要经济力量和文化主体。学生对自己的身份有了认可,便会对他们将要从事的职业产生强烈的自豪感和社会责任心。
这样一来,学生对他们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有了正确的态度,就会产生自豪感和自信心,再加上对营养学的重要意义、对烹饪和饮食文化有了深刻认知,便自然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带着兴趣去学习。
1.蒋建基、张怀玉.烹饪营养与卫生(烹饪专业)[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牛保国.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教育教学,2011(1).
3.汪晔君.高职食品营养与卫生课教学的研究性学习探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8).
一、我国公众就医选择权的现状
(二)关于更换选择首先,由于可选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可及性存在问题,更换选择的基础本身就存有缺陷。对于自费病人而言,由于不受医疗保险政策的约束,其更换选择主要涉及可选对象是否足够、可及性是否好、医疗支出是否经济三大问题。对于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病人而言,除了自费病人所面临的这三大问题外,还要受到医保政策的约束。现在大多地方都实行医保定点医院,要求医保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绑定1~3家医疗机构,并且通常是每个等级只能绑定一家医疗机构。加之,之前很多地方医院间的检查结果不能互认,甚至连病历本都不能通用,实际上增加了公众更换医院的就医成本。从表面上看,我国没有推行国外较为常见的社区首诊制,公众看似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选择权。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较低,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数量少,即符合质量的可选对象的数量少,加之可及性的问题,而且我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的信息公开工作过于表面,公众未能获得自身需要的信息,无法为选择做出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判断,加上更换选择的成本较高,所以我国公众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
二、成因分析
三、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服务型社会经济法“治庸问责”
一、“治庸问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从2004年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至今,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哄哄烈烈的展开着,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务方式到内涵式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绩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权力异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部分公务员慵、懒、散,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群众对政府转型缺乏信心,态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
“有权必有责”,一直以来,我们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问责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错,就可“高枕无忧”,这使得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低下。“庸”看起来是小毛病,却能直接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破坏投资环境,影响政府形象。而“治庸问责”风暴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庸懒散”,严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把公共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经济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契合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经济法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在转轨期的中国,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等现象。基于此,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即政府干预必须做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政府干预权必须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严格限定在只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内,不得任意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
三、回应武汉市“治庸”行动,反思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
“治庸问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创新,从细节出发,唤起政府官员对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尝试。我国虽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但离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确存在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在笔者看来,这与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必须在法治视野下反思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缺失,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革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观念,同时也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重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发挥出应有之用,但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工程,因此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立法体系比较紊乱,宏观体系构造的松散和杂乱,以及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等。
四、经济法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而法治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应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来。在经济法视野下,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然后应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展开的。我们充分认识到市场虽然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样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只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克服对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通过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对市场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
(二)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权限
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运用权力来介入、干预经济运行和为市场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权力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务型政府干预经济和为市场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可以分类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公共服务权。
(三)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视野下,服务型政府也可能背离服务的宗旨和要求,对市场产生副作用,因此应规定和量化服务型政府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服务型政府真正具备“责任政府”的内涵。具体来说,在对服务型政府承担责任的追究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使公众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政府干预权的怠于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越权履行,以至无法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
1.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中,经济调节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表现形式。其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同时更应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合法运行。一套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是宏观调控基本法,即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规定,即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职责、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要做基本规定。是此法制体系的核心与总纲;二是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规划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制完善
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制完善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4]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论文关键词罂粟壳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一、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8日,苏州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对A餐饮单位的自制麻辣锅底进行采样,并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1年11月17日,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麻辣锅底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的检测值分别为21.8ug/kg、2.6ug/kg、6.7ug/kg、33.0ug/kg、229.0ug/kg。2011年12月21日,执法机关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A餐饮单位。鉴于A餐饮单位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2011年12月12日起执法机关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随即展开全面调查。
二、案例分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
2011年11月30日,A餐饮单位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因A餐饮单位业主为台湾居民,故还提供了业主台胞证复印件。上述材料证明了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违法行为动机和违法事实认定
罂粟壳为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为制作生鸦片膏的原材料,长期食用将导致慢性中毒,最终上瘾。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中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中指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为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罂粟碱,“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因A餐饮单位经营的自制麻辣锅底中检测出上述几种成分,故认定其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违法事实,其目的是为了让顾客上瘾,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四)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
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为小型餐馆,每日销售清单上只有当日销售总金额,并无销售明细。再加上火锅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特殊性,火锅底料不合格,放在火锅底料中涮过的食品均不合格,这都给违法所得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执法人员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的菜单显示,其所有锅底的销售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共55元到95元不等的6种价格的套餐,中午每个套餐优惠10元,其中麻辣锅免锅底费。但是,执法人员却无法调取每种麻辣锅套餐的销售数量。2011年1月12日及2012年3月30日,A餐饮单位的店长先后两次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麻辣锅底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并承认其最便宜的套餐为中午的价格,55元减去10元即45元。根据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2011年外场9月份麻辣锅原始统计表计算,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A餐饮单位共销售麻辣锅255份。因此,违法所得的最后认定是以最便宜的火锅套餐价格45元/份和该批次麻辣锅的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共计11475元。由于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为多种食品原料自制而成,而其他食品原料的货值又无法确定,且该批麻辣锅底全部制作成成品以套餐的形式销售完毕,故认定该批麻辣锅底的货值金额等同于违法所得。
三、处罚
四、思考和建议
(一)证据收集
(二)违法所得计算
(三)处罚力度
(四)法律条款适用
本案确认A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处罚。这两个条款中强调了“生产经营”、“添加”等行为。然而,当事人始终未承认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故而笔者认为,在处罚中运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引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为贴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里所提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采购、使用和经营”等行为,更适用于本案。该条款也有相应的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论文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几年药品和食品行业,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本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改革开放消费关系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首先,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同时加上高科技产品不断渗透到消费领域,新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新的事物一时难以全面知晓。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使得消费者在消费高科技产品时的权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产或经营者素质低且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卖假花样层出不穷,手段高明,甚至呈现出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的趋势,这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国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产品进口会增多,进口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加复杂,这就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导致执法不严
以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保护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不清析,有时会出现多部门都有管辖权尴尬局面,导致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既降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办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浪费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三)消费者协会形同虚设
(四)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列举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出现,仅仅这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的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许可,出于营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已是必然之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规
1.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把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以转售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转售牟利,就应该是消费者。转贴于
2.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归一。将行政执法权落实到某一部门,由该部门单独行使,从而避免出现,出了事各部门相互推诿,有利益时争先恐后。伴随权利的就是责任,施行谁行使权力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体制,从而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可以建立一套专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就像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在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状。
(三)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因此享有的权利应越来越多。
1.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
3.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现行的求偿制度不利于消费者进行求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是非常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就在求偿上,所以,完善消费者求偿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对新兴产业新领域的权利保护。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新兴的服务业应运而生如知识服务业、清洗业、家政服务业、便餐配送业、健身俱乐部等等,这些领域的权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来。
5.加大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虚拟财产是网络社会中新兴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产品。在刑法领域,已将虚拟财产列为保护的对象,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犯罪处理。在现在社会中当网络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虚拟财产时,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应需要同样的保护。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五)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
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即消费者协会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产问题给消费者造损害的经营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将获得赔款一部分转交给消费者,一部分留作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减少诉累,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群体伤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励消协,调动其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