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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催收非法债务罪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案例】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20**年8月份,为在短期内牟取非法暴利,刘某某(已判刑)向梁某(已判刑)、方某(已判刑)等人提议共同出资在网上做“放贷”生意挣钱,获得梁某、方某等人的同意。20**年8月至20**年2月,刘某某通过田某某(已判刑)陆续从某某BOO科技有限公司、某某“POO”等公司购入“周转某贷”“随心某贷”“某某借”“某某贷”“某某急”“某某钱包”等贷款APP软件,由梁某、方某负责注册成立“AS”“QW”“ER”“UI”四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以公司为依托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后由梁某、方某负责以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某某富华某某支付服务公司)签订综合支付服务协议,由“富华某某”公司代为管理贷款交易款项。
经鉴定,20**年9月至20**年7月,“AS”“QW”“ER”“UI”四家公司通过某某富华某某支付服务公司共注资1.9亿元,去重放贷人数为16万余人,另有8万余笔交易缺失身份信息,共放款9.9亿余元,收款11.5亿余元,盈利1.59亿余元。
被告人康小某、周某某、刘某二、葛某春、王某秋、康某栋、方某二、汪某某、朱某某、朱某六、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康小某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刘某二非法获利12000元,被告人王某秋非法获利15000元,被告人康某栋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方某二非法获利14000元,被告人汪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1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方某二、朱某某、王某秋、康小某、康某栋、汪某某已全部退赃。被告人刘某二已退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小某、周某某、刘某二、葛某春、王某秋、康某栋、方某二、汪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沈某某在明知催收的贷款系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况下,仍为刘某某等人提供催收帮助,对贷款被害人采取恐吓、骚扰等“软暴力”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等人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康小某、周某某、刘某二、王某秋、康某栋、方某二、汪某某、朱某某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为依法严厉打击恶势力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经济和生活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小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葛某春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王某秋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康某栋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沈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汪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朱某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朱某六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方某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二、朱某某、周某某退缴在××机关的违法所得由收缴机关某某县××局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秋、康小某、刘某二、康某栋、汪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收缴机关某某县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朱某六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刘某二未退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