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的本质体现。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完成,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要事、喜事、善事。但是,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因此,从发展和现实的眼光看,法律体系形成后,还有很长路要走。
还要健全体制机制。应该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方面,总体上还是环境良好、政令畅通的。但是,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一样,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这就要求我们,我们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改革,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全面突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改革创新,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集合点,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以改革促进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宁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还要狠抓执行落实。再好的制度、再严明的纪律、再健全的法律,都离开贯彻落实、坚决执行。邓小平同志上世纪80年代提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今天,我国各个领域,有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关键还是靠执行,贵在于落实,就是要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民主法制向纵深发展。反之,如果有了法律不用,仍然是依靠长官意志、强权政治,仍然任凭各种潜规则、坏规矩横行、盛行,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事情和行为还会不断发生。只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在落实中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真正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还要破除隐性规则。各行各业,通常都存在着人所共知的潜规则或坏规矩等隐性规则,甚至有些隐性规则还很盛行,很流行,很有市场,很有威力。比如说,在官场,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有送,提拔调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等这些“潜规则”,严重破坏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侵害了公道正派的干部队伍,也使得很多干部人事改革方面的制度、规范、禁令、要求、法律成了空摆、空转。再比如,在建筑行业,“关系是第一生产力”是一条公认的潜规则,另外,挂靠转包成“潜规则”,也普遍存在于当前建筑领域,已成变相贿赂手段。在其他一些工作、工程、项目、领域中,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这些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不下大力气将其坚决铲除、搬除、剔除,健全的法律体系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瓶中花、水中月。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不变也坚决不能动摇的基本国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路要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将与时俱进,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新法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本文选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七一社区”,点击查看原帖】
(责任编辑:汪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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