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美宪法比较:经验高于逻辑 (图片来源:全景视图)萧瀚/文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这句名言... 

20世纪初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这句名言很大程度上道出了英美法的精髓,法的真精神若契刻在人们心中,必然会呈现在日常洒扫中,文字是否记录由此显得无足轻重,因此法律文本更多的是记录规则,而不是创制规则——虽然创制并非全无。

法国法学家埃米尔·布特米(1835-1906)这本比较宪法著作《斗争与妥协: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很大程度上便是讲述了“经验高于逻辑”的宪制史故事。

本书的书名是对英法美三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但系统的文字重心却在英美两国的宪制史,对法国宪制史的讨论,虽然没有单独成篇,却遍布全书,穿插于绝大部分章节之中,随时比较,随时议论。从这种写作方式看,可以将此书看成是作者站在英美宪制史的船头瞭望法国宪制史的大陆。

该书出版于130年前(1888),其思想于今看似无惊人之处,但在当时,如英国宪法学巨擘戴雪所激赏的,是“一部优秀而有原创性的力作”,尤其对于中国学界来说,他的思想不但不过时,还极具启发性。

在第一篇论文《英国宪法之起源与精神》中,作者在开篇就强调,研究英国宪制不能像法国法学家研究法律时那样过分注重规则和条文,而是要穿越久远的过去,深入到英国宪法的历史去寻找真谛。英国宪法的渊源有四,即“(1)条约,或准条约;(2)先例和习惯,就是通常说的普通法;(3)协议;(4)制定法。”其中后面三项才是“英国宪法的主体构成”,而第一项只是补充。这里的第一项“条约,或准条约”主要是指1707年与苏格兰、1800年与愛尔兰的两部联合法令,它们组成了大不列颠及愛尔兰联合王国。

以此为基础,再来看英国历史上那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即上述所列的“(3)协议”,才能理解其看起来不那么“宪法”的一面。正如正确指出的,关于政府权力的具体设置,这些“宪法的核心和灵魂”都是由“简单的习惯来规管的”。因此,宪法性文件注定了会是零碎的,甚至可能看起来很混乱,长得一点都不像宪法,有时甚至是“反宪法”的。

以1215年的《大宪章》为例,这份被视为世界宪制史上最早的宪制文件,到底有多“宪法”呢?丘吉尔在《英语民族史》里说过,“许多人自童年时代就对著名的《大宪章》有所耳闻,但是,如果我们把不久之前,纽约所收到的一份珍贵副本拿起阅读的话,就又会难免大失所望。他或许会认同一些历史学家提出的观点,那就是将‘自由大宪章’这一标题改译为‘以国家利益为代价的贵族特权名录’。”也就是说,那么著名的《大宪章》从文本上看竟然毫不宪法,还似乎是贵族与王权为窃取国家利益达成互谅的一项可耻交易——简直是宪法的反义词。但是,正如本书作者指出的,“《大宪章》的重要性更多是来自于它对英国人心灵的影响,而不在于其各个条款的实际价值。”《大宪章》里那些碎片化的条款,旨在解决王权恣肆的问题,在800年前,它试图制止王权滥用,以保障臣民的基本权利,比如不被肆意逮捕(人身自由),不被肆意搜刮财产(征税权)。

英国宪法的第四个渊源制定法,如作者说的,其独特之处在于,英国成文宪法部分的那些宪法性文件,并不高于其他法律,最严肃的问题和最琐碎的问题一样,规范其行为方式的法律拥有同样的位阶。这一特征是成文宪法国家完全不能理解的,宪法之“宪”者,在成文法国家,便是母法之意,其他一切法均出自它,而在英国并没有这种问题。这是因为,英国宪制的核心,是生活高于文字,经验高于逻辑。形诸文字的法律不如生活本身的律法更有力量,而生活本身的律法已有上千年追寻自由、平等与公正和理性的历史,那么是否形诸文字进行法典化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了,而这正是英国宪制的高明之处。

作者总结了英国宪制的三个特征:1.古老的自由传统消融了革命精神,使得极化变革不易发生;2.非法典化使得宪制变革免于被大众语言俘虏,而接续于古老的传统,充分展现了连续性;3.全体人民成为宪制的守护者,英国宪制具有巨大的道德和教育力量。相对而言,法国宪制史完全不具备这样的特征。

再有,作者对组成美国的各州州宪法十分重视,认为“州宪法才是美国宪制大厦的基础,甚至是大厦本身,联邦宪法只不过是大厦顶部的尖塔。”虽然早在1885年,作者就已经正确地预言过美国会经历一个联邦权力集权化的进程(这一预言已被20世纪中期迄今的美国宪制史所验证),但美国各州的州宪法依然在美国宪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作者在考察美国宪制时,一直锚定美国联邦宪法是联邦权力与州权相互博弈之果,因此提醒他的法国同胞们不能将美国联邦宪法的最初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以法国式的思维来理解,与法国当年的人权宣言完全是两回事,权利法案最初的动因来自于各州对联邦权力侵犯州权的疑惧,而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从天赋人权的逻辑所推导出来的。

作者深受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出版于1867年的名著《英国宪法》影响,继承了后者对美国总统制的批评,但他与白芝浩在最后结论上并不相同。布特米认为,美国总统制不如英国的议会制在协调立法与行政方面更为流畅,即所谓美国联邦宪法的结构性瑕疵问题。他比白芝浩走得更远,批评美国制宪会议“固执地迷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导致了立法与行政永远各自走在自己的平行线上,无法相交,唯有近身肉搏,直到决出输赢,或者等待各自任期结束为止。白芝浩认为,美国联邦宪法之所以还能够运行,纯粹是因为美国人酷愛法律,即便如此,总统制也使得酷愛法律的美国人捉襟见肘。白芝浩和布特米对美国总统制的这一批评,在20世纪下半叶迄今联邦政府20多次因预算案而停摆事件中获得了悲惨的证据(刚刚不久前特朗普政府又停摆了一次)。

除了对三权分立和总统制的批评之外,作者还评述了美国总统的选举方式以及参众两院的组织。作者认为美国众议院缺乏英国下议院那种辩论风气,因为诸多委员会忙于通过法案从而使得立法权变得严重寡头化——“它与国情民意失去了联系”。有趣的是,布特米在开足火力猛批了美国联邦宪法的结构性瑕疵(即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都被弱化了)后,突然画风翻转,他说,“美国人几乎没有在任何场合真正因为这个缺陷而遭过殃,因为所有内政方针的日常性事务均由州政府负责执行,而这些州政府也能负起这一责任。”回到了作者所谓州宪法才是美国基础的立论。

作者接着指出,“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对联邦制而言是最小的邪恶,但对中央集权制而言,则是最大的敌人。”确实,从麦迪逊费城制宪会议记录中可知,制宪国父们所辩论的核心便是如何防范联邦权力对州权和民权的侵害。但是,显然制宪会议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所造成的白芝浩和布特米所批评的宪法结构性瑕疵,并非特意为之——他们不可能要故意打造一个运行不畅的官僚机构。布特米也承认,那只是制宪代表们“固执地迷信”孟德斯鸠所致,这个制宪失误带来的意外保护了各州的州权,真是奇妙的历史。这是布特米比白芝浩思考得更深的地方,虽然这一思索多少显得有点怪诞。

THE END
1.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那会不会有人因此而受到各种各样的宽纵,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呢?其实,法律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排除了那种赤裸裸的同态复仇;国家更不能像犯罪受害人那样,仅仅将追求复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标。在这一方面,刑事法中的很多制度都具有类似的功能。比如刑法中有追诉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gzNDg2Mw==&mid=2651642531&idx=1&sn=e01d90d4168cc9024b60813af045ef20&chksm=bc71f9c3ce6c1ea42a3c677691924615ade32235d9ed635623635f59bc0d76a7ce2b2226ad7e&scene=27
2.《审判》中的法律之门K的生命就这样被法律终结了。因为它的无因果性,我们一开始便感知荒唐,但还是一步步看它从荒唐走向灭亡。 2. K生前遇到了一个教士,K向其辩称:“这可能是个误会,一个人怎么可能无缘无故被判有罪。”教士反驳“有罪人都这么说”,并声称“你是自己骗自己”。接着教士便给他讲了一个法律之门的寓言故事:一个“http://hahy.jsjc.gov.cn/wenhua/202411/t20241127_1679307.shtml
3.法律悖论管理哲学及其它听过罗翔视频或者看过罗翔书的朋友们大概会产生这种印象,就是罗翔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举出来一些符合逻辑的极端案例,以此来调动我们的脑细胞,思考起来,跟着罗翔的节奏动起来。这或许也是罗翔的话语具有一定诱惑力的原因之一。 回到罗翔的问题,既然张三是个加班狂,说明他是自愿加班的,是不屑计较公司会不会支付加班期间的额https://zhuanlan.zhihu.com/p/672504078
4.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https://www.jianshu.com/p/f18be8811d11
5.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6.“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罗尔斯的名言。正确C. 电机转速。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罗尔斯的名言。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依据社会舆论、( )和内心信念,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https://www.shuashuati.com/ti/a6f21e4e43e243c0aed2addd239d5313.html?fm=bdbc2a874f8df62a58ad2e165e1136d486
7.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合肥律师动态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出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释义】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https://www.055110.com/a/cycx/18836.html
8.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9.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Legalproverbthe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Legal proverb the life of law is not in logic, but in practice).doc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法律谚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Legal proverb the life of law is not in logic, but in practice)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830/130906494.shtm
10.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这句话影响深远的原因在于,他将“实践”与“现实”当作了法治生命力的源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在实践中才能不断宣示法治的尊严和维护人的尊严。https://wenda.so.com/q/1533664716216107
11.洞穴奇案范文5篇(全文)2.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是经验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宗明义地表达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里的经验指的是法官根据不断变换的现实社会生活, 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 通过考虑一些政策理由, 而赋予法律新的意义。他认为法律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而是永远处于发展之中, 与时俱进不断被赋予https://www.99xueshu.com/w/ikeyzc6bjqy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