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首在立法,没有立法,法治无从谈起。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党和人民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明确、清晰的认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成为法治建设首要目标。到目前,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制定颁布以来,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不变,但与时俱进作了4次重要修改,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龙头”;各领域重要法律已出台236部,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层次清晰、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民主的产物、科学的产物,是人民科学行使权力的产物。立法权是人民最重要的权力。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重要规定从源头上把我国的立法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明确宣告“人民主权”:是人民授予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这决定了:我国各类立法都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集中反映人民的利益,必须为人民的福祉服务。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正是以立法为民为宗旨,围绕推进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民造福展开;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更加强了社会建设和管理领域的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立法成就鲜明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因此赢得了人民的充分肯定。
立法效果须由执法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它是开放的、发展的体系,与时俱进、日趋完善的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出重要贡献的彭真同志,曾形象地把法律比喻为儿子,把生活实际比喻为母亲,这就是说,生活实际变化了,法律不能凝固不变,法律要与时俱进。
立法和执法不可分割,它们互相联系、动态互动:立法的效果必须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在执法中经受检验;立法指导并规范执法实践,执法实践反馈立法效果并推动立法的完善。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很快,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许多新事物不断涌现,各种新事物、新现象不断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因此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扩大,法律所把握事物规律的深度会不断拓展。生活在前进,法律不能滞后,理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是一个深刻又广泛、稳健而鲜活、充满生命力和前瞻性的体系。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