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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武胜县司法局:夏杰雄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载体及其有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社会依法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力指导和管理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服务功能与效率发挥。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着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司法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在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中,就明确取消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1995年通过的《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经2004年省十届人代会的修订,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据此,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便变得无章可循、不便操作。另一方面,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认可被取消,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全国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而根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关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条件并未修改,执行的仍然是1995年的标准,同时对考核授予资格也未作规定,省上也未组织过全省性的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使得近五年来法律工作者这支队伍日渐萎缩,也使一部分刚从法律学校毕业的学子在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想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成为可望不可及的事情。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运作和管理体制不规范、不统一
(三)《办法》与《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有冲突
(四)监管乏力难以到位
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的监督管理机关,但有5个法律服务所是司法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有的也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对其他执业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再者由于人多粥少,争揽案源、低价竞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规章制度的不健全,致使监管乏力,虽有了规章制度,但碍于人情、利益,致使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导致监管不能到位。
三、建议及对策
(一)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之初,确与当时律师公证力量不足、法律服务供求紧张有直接关系,但它在发展起来经长期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特色和优势,一是它的服务基本覆盖了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为农村群众和城市居民处理简单小额的法律事务提供了一种就近便利寻求法律服务渠道,其业务总量和服务面逐步增长,与律师业、公证业形成一种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格局;二是由于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且收费低廉,在便利满足城乡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众获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成为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不发达的重要举措;三是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拓展了目前我国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压力;四是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角色,成为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得力助手,也是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二)加快立法,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地位
(三)修订和完善部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使二者规定一致
由于部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批、年检和违规查处等方面二者规定的不一致,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法律服务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职业,法律规范的统一是法治内在的要求和体现,因此,修订和完善《办法》和《条例》已成为当前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使二者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审批、年检和违规查处等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