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妇女地位长期以来被评价过高,更有甚者认为唐代妇女是中国古代妇女中“最幸福的一群”。其实从整个历史趋势来看其历史地位是在下降。许多学者虽着眼点不同,往往以贵族妇女方面的史料以偏概全,而忽视了广大下层妇女地位在下降的客观事实。
笔者认为在史料的选择上应该要尽量涵盖全面,例如,墓志一般平民阶层的妇女是不可能有的,关于这一类的记载只能反映贵族妇女的生活。再如,贵族妇女的出游风尚虽然会引领整个社会风气,但对于广大劳动妇女是难以有此经济基础去仿效的,所以这一活动对下层妇女的影响不可能有多大。
笔者并不否认唐代贵族妇女地位的提高,但这一趋势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但这并不能扭转整个唐代妇女地位的一般情况。同时在整个唐代历史进程中各个阶段妇女地位也是有变化的,这种变化表现为唐代妇女地位总体从高向低的过渡发展。本文将唐代作为一个长时段放在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趋势中观察,拟从妇女政治地位、妇女经济地位边缘化、妇女改嫁问题、儒学理论对妇女的束缚四个方面重新探讨唐代妇女地位问题。
一、妇女地位在法律意义上的失败
虽然唐代贵族妇女阶层在一段时期内社会地位比较高,但是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广大劳动妇女长期受着传统伦理道德、法律、父权、夫权等诸多层面的压迫。
传统道德中由于绝对父权—夫权主义的影响,妇女对于男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所谓“三从”:“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仪礼·丧服·子夏传》)“四德”:“九嫔掌妇学之法,以九教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2](《周礼·天官·九嫔》)除“三从”、“四德”之外,儒家思想中男子还可以休妻,其习惯性规定称之为“七出”: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3]
这些规定原来只是传统道德,并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而到了唐代“七出”则正式归入《唐律·户婚》和《唐户令》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如现保留的《唐律疏议·户婚》言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4]唐律中的“七出”顺序虽然与《大戴礼记》有别,但内容一致,并无更改。
同时,唐代律令中渗透着强烈的男尊女卑思想。这一思想也应用到了对妇女家庭生活及地位的限定方面。其立法思想中堂而皇之地宣扬妇女的从属地位,如“妇人以夫为天”[5],“妇人尊卑,缘夫立制。”[6]在社会政治权利及地位层面,也实行男女差别对待,男子享有的权利即使贵族阶层的妇女也无法涉足,如官宦家庭的妇女也不能担任官职,只能从父、夫、子等男性亲属那里得到爵位。妇女的地位高低,基本取决于其父、夫、子的地位。“凡妇人,从其夫之爵位。‘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7]同时还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8]贵族妇女尚且对男权依附如此,普通劳动妇女的权利更可想而知了。
虽然唐代法律也允许“义绝”“合离”,也遵循了儒家伦理道德中的“三不去”的原则,表明了唐代法律对妇女权利的侵犯仍有所保留,在许多史料中也可以找出与法律相抵触的少数特例,但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规定了女性对男性依附,以及“七出”入法的意义着实要大于其现实中可能的执行情况,即从法律上肯定了绝对的“父权—夫权”地位,并从法律上巩固了女性对男性的从属地位,标志着妇女地位在法律意义上的失败。
二、妇女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在论证妇女地位的提高与降低与否的问题上,一个十分核心的要素就是妇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占有的地位。作为生产者的妇女,其地位必然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如果妇女的经济地位边缘化了,那么统治阶层便会更加无视妇女群体的利益,其地位自然可想而知。
北魏太和九年(485)均田制:“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9]
北齐河清三年(564)均法规定:“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10]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颁布的均田制:“(高祖受禅)仍依周制,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11]
唐代均田制规定:“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注: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12]
“魏、齐、周、隋以来,妇人所授露田是丁男的一半,北魏时,单丁所负担的租调是一夫一妇的四分之一,北周时的二分之一,妇女达不到应受的田额,负担却比单丁高一倍,甚至三倍……唐代田令正式废除了妇女受田的规定,当然也不需要负担租课了。”[13]
此外史学界对此有还有其他解释观点,如人口增加,国家控制的土地严重不足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均田制的实行过程中,不论其实际推广结果如何,其条文中可看出倪端,即妇女经济地位的重要性的凸显。
我们知道,整个南北朝战乱频发,人口相对较少,许多男丁壮劳动力被征发到军队中,社会生产中所需的劳动力严重不足,这个时候,妇女的经济地位开始凸显了。妇女经济地位的凸显是其所承担的徭役支撑的,另外一个角度可以看出妇女经济地位乃至社会地位的提高。这一情况前代中也不乏其例,如越王勾践时由于人口减少,因而妇女的地位得到重视和提高。
“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14]
在战乱中,及战乱过后,大量劳动力的丧失,出于对生产力恢复的需要,统治者不得不重视对妇女劳动力的使用,这一行为客观上提高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重要性,妇女经济地位的凸显会带来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对女性的礼教束缚也不得不让步现实需要,也有统治者为增加人口甚至会鼓励寡妇改嫁,如唐朝初年太宗在《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中就鼓励再嫁生育,此诏规定:
“妻丧达制之后,嫣居服纪己除,并须申以婚靖,令其好合”,“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娜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15]
当人口开始逐渐恢复之后,妇女原来的重要性便开始逐渐丧失,客观上起到了解放妇女徭役的效果,但享受的权利往往与其付出的义务成正比,对妇女劳役上的解放意味着对其身心压迫的加强,这也就带来了对妇女礼教约束增强的结果,这个时候统治者就开始强调和鼓励妇女守节。
上文提及北魏时,单丁所负担的租调是一夫一妇的四分之一,到北周时变为二分之一,在同样妇女受田只有丁男一半的情况下,意味着对妇女承担徭役的减轻,到唐代取消其所承担的徭役,正切合了北魏向北周至隋唐的恢复生产力和促进劳动力人口复苏的发展需要。这一历史进程中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再凸显,其经济地位在客观上呈逐渐下降趋势,这一过程中必然带来妇女对男子经济地位的依附性增强的问题。妇女经济地位的凸显与否直接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高低,其经济地位的边缘化背后是社会地位下降的残酷现实。
三、妇女改嫁之风的实质
学者们常常津津乐道唐代妇女的改嫁问题,认为妇女再嫁风气的宽松往往表现为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这里要指出对占绝大多数的劳动妇女而言,再嫁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妇女经济地位边缘化的一种集中表现。
我们可将妇女再嫁的经济原因归结为两类情况:其一是其内部经济原因:夫死之后失去经济支柱无法独立持家不得不改嫁。虽然不排除也有部分女性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权利,但大多数改嫁都归结到经济问题上,封建社会时由于受守节思想的影响,不论士族还是普通劳动妇女一般不会轻易改嫁,唐代均田制中规定的“寡妻妾”可以授田,正是表明了寡妇失去经济支柱后需要政府的扶持照顾,所以唐政府才会对妇女群体中的“寡妇”授田。因此妇女改嫁的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妇女经济地位的边缘化,这一情况对于广大劳动阶层的妇女尤其突出,妇女独自一人难以维持家用,正如一首唐诗《征妇怨》后半段所述:“妇人依倚夫与子,家居贫贱心亦舒,夫死战场子在腹,妾身虽存如昼烛。”[16]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广大的妇女而言,改嫁是改变其经济条件的最直接最有效方法。
其二是外部经济原因,亲人欲摆脱包袱或欲收聘财,夺志行嫁。改嫁很多时候搀和这样复杂经济利益。这一点东汉时的著名思想家王符就看得很明白,他说:
“又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资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人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值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女,强中欺嫁,处迫胁遣送。”[17]
妇女改嫁问题原因很多:有追逐自由婚姻,也有上文提出的统治者的现实需要。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更多的是妇女为自身经济地位恶化的做的无奈现实选择,而且很多的时候选择权还不在妇女手上,它与上文提及的唐代妇女受田问题都证明了:妇女无法摆脱对男性的从属地位,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经济上,而这种依附性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呈现出逐步增强的趋势。
四、儒学的复兴与妇女伦理对妇女思想的桎锢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广大妇女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即使是贵族妇女也几乎没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权利,没有参政权,甚至连最基本的接受正规教育的权利也没有,有唐一代除“武周政权”相对例外一点之外这一格局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这种情况直到太平天国政权时期才有所突破。然而统治者却一直提倡者“妇道女教”的传统伦理教育,这种教育主要是灌输妇女对父权—夫权的依附和服从。
纵观有唐一代,妇女的生活虽然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极大影响,唐前期这一影响尤为突出,少数民族在政治、军事、社会风气等方面的确对汉民族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但是其影响主要集中在服饰、饮食、起居等对汉人生活有所裨益的方面,例如唐代十分流行的胡帽、胡饼、骑行等。而在伦理文化方面少数民族对汉文化没有优势,其封建化过程主要还是与汉民族融合,最终被汉民族的先进文化所同化。占绝对数的广大劳动妇女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承继汉民族传统的妇道女教,即使贵族妇女也无法完全摆脱其影响。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妇女伦理发展一个重要阶段。有唐一代妇女书十分繁盛,远超前代。妇女书是指妇女写的作品和有关论述妇女的著作。这些妇女书分三类,一类是托名武则天撰或颂扬武则天的,所修书主要为表现武则天的个人权利和意志,这一类书传世较少,影响不大;第二类主要是妇科医术等。第三类主要是宣扬儒家伦理的妇道女教一类的书籍,有许多传世之作,对后世影响也较大。关于妇女书《旧唐书·经籍志下》和《新唐书·艺文志二》所著录的著作有许多,前两类不复赘述,后一类主要有:
《女则要录》,10卷,长孙皇后撰。《列女传》,7卷,魏徵撰。《孝女传》,20卷。《古今内范》,100卷。《内范要略》,10卷。《王氏女记》,10卷。《尚宫朱氏女论语》,10篇。《维城典训》,20卷。《王氏王嫔传》5卷,《续妒记》5卷,王方庆撰;《女论语》10篇,尚宫宋氏;《续曹大家女训》12章,薛蒙妻韦氏;《女诫》1卷,王抟妻杨氏等。
此外还有未见于两《唐书》记载的妇女书著作:一部是刘氏撰《女仪》,另外一部陈邈妻郑氏所撰《女孝经》1卷(著录于《宋史·艺文志》)这些妇女书主要宣扬传统的儒家妇女伦理,倡导妇女要守贞、节义、事夫等。如:《女论语·守节章》云:“夫妇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持家业,整顿坟莹,殷勤训后,存殁光荣。”《女孝经·三才章》“夫者,天也,可不务乎!古者女子出嫁曰归,移天事夫,其义远矣。”[18]《女孝经·广守信章》“妇地夫天,废一不可,然则丈夫百行,妇人一志;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蘸之文。”[19]这些都是论证和规定妇女对男性的从属地位的观点,这一现象正是唐代儒学复兴及其影响妇女伦理方面的表现。
有唐一代的妇女伦理发达是与统治者积极倡导儒教分不开的,同时也契合了儒学在唐代尤其是中唐以后复兴的史实。妇女所受的思想桎梏较前代已开始逐步深化,虽然未及宋代的理学系统,但也表明了妇道女教开始从思想层面控制广大妇女,为宋代理学桎梏妇女的实践埋下伏笔。
五、小结
整个封建礼教对妇女的约束和残害是不断强化的,在唐以后开始出现对妇女约束实践的理学思想,这和儒学思想及礼教不断向下层人们渗透与控制是分不开的。汉武帝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纵观两汉时代儒家思想及礼教究竟多大程度上约束了广大下层民众还不好下结论,但其渗透程度肯定较唐代较弱,魏晋南北朝的儒学不彰、战乱频繁和对人口增长需求客观上对妇女地位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著名妇女史学者段塔丽认为:
“唐及唐以前礼教总体上说,尚处于理论上逐步完善阶段……自汉至唐,礼教虽已出现,且随社会发展呈现出不断强化趋势,而它对人们尤其是广大妇女的社会约束力,远不及同一时期统治阶级政令来得那样迅速而有效。”[20]
虽然妇女地位的高低在不同时代具有波动性,统治者不同时期的政策上对妇女地位也会带来许多影响,但总的趋势是:整个封建时代妇女都没有从对男性的依附地位中摆脱出来,而且其依附性受到不断的强化和加深,妇女地位随着中国封建化程度和专制制度的不断加深而逐步下降的。这个过程从汉代到宋代表现的极为明显。
参考文献
[1]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581页。
[2]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92页。
[3]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卷13《本命第八十》,中华书局,1983.第255页。
[4]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职制》卷14,中华书局,1983.第267页。
[5]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职制》卷10,中华书局,1983.第204页。
[6]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杂律》卷26,中华书局,1983.第459页。
[7]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名例》卷2,中华书局,1983.第38页。
[8]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名例》卷2,中华书局,1983.第38页。
[9]魏收:《魏书》卷110《食货志六》,中华书局,1974.第2853页。
[10]魏征等:《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第67页。
[11]魏征等:《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第680页.
[12]李隆基:《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广池本),三秦出版社,1991.第66页。
[13]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社,1997.第685页
[14]《国语》卷20《越语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635页。
[15]王溥:《唐会要》卷83,中华书局,1955.第1527页。
[16]《全唐诗·征妇怨》卷382,中华书局,1999.4294页。
[17]王符:《潜夫论》卷5《斗讼》,中华书局,1985.第236页
[18]《女孝经·三才章》《丛书集成新编·女孝经》(第3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5.第472页
[19]《女孝经·广守信章》《丛书集成新编·女孝经》(第3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5.第472页
[20]段塔丽著:《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