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法律顾问至今,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走过31年的发展历程。政府法律顾问从早期为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到如今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作用发挥
2009年,因市政府扩大龙湖商圈规划,田家庵区政府将市供销社老办公楼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建造中央国际购物广场。2009年11月,市供销社与万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市供销社营业、办公楼及院内土地因扩大龙湖商圈项目拆迁就地还原新楼房的合同书》,就市供销社原办公楼拆迁就地还原事宜达成协议。后因万远置业公司私自违约,擅自抵押和出租,致使办公楼无法还原和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得不说,历时10年错综复杂的市供销社老办公大楼债权债务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外聘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三、存在问题及不足
四、意见建议
这些不足妨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制定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职的条件保障、权利义务、监督考核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法律顾问团组也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身工作运行机制,包括以专报形式及时向政府及其部门报送法律顾问的重要意见、建议或调研成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应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论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顺利进行。
4、建立监督机制。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对于认真负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法律顾问,可以进行表彰奖励。如果发现法律顾问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解聘;对于法律顾问违反工作规则规定的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督促法律顾问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总之,希望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能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心系部门发展,多议大局之事、多立发展之论、多献务实之策,切实当好行政科学决策的“智囊团”、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和沟通百姓的“连心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