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案件分析样例十一篇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控制措施

安全第一,只有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完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才能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才能实现企业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安全是建筑工程的永恒主题。

作者:顾春辉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Abstract:Thisarticleonthecaseteachingmethodinsoftwareengineeringmadeapreliminarydiscussion,atthesametime,wearebrieflyintroducedinsoftwareengineeringtotrythecaseinsomeoftheteachingexperience.

Keywords:softwareengineering;caseteachingmethod;DesignAnalysis

1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正在运行使用着的计算机软件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急剧膨胀,而且现代软件的规模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软件工程,日益显示其重要地位。然而学习者一般不好理解软件工程的实践性,不能将所学的知识真正应用到软件开发过程中去。如何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呢?我们认为在软件工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发将会弥补这一缺憾。

案例教学法以对案例的分析解决为主线,通过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自觉主动的学习案例,掌握原理和方法,实行科学的教育思想观念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可以实现启发式教学,能够极大的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它更是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可实施的途径。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教学中的应用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学习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并运用知识解决软件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最终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的目标。

有鉴于此,本文试对案例教学法在软件工程中的应用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教育同行和广大学习者有所启发和借鉴。

2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可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它是美国当今教育行业中非常盛行而有效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正在慢慢推广开来。1910年,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先使用案例教学,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先河。案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传入我国,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教育原理、教学方法等知识,同时可以提高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是“做中学”获得自己理解了的能驾驭的知识,不再像传统教学下获得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类似教学实践情境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疑难教学问题。所以从美国教育家舒尔1986年在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ERA)年会重要演讲中发出要发展关于教学的案例知识的呼吁,时至今日,在众多国家的教育研究领域中都能发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3软件工程案例的选择

概括而言,案例是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事件。没有案例,案例教学无从谈起,没有好的案例,便没有有效的案例教学,所以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中至关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案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和概念,提高发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个好的案例应该使学生在讨论中加深对教材中某一重点或难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能利用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所以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来。如果脱离这两个中心,即使案例再生动,其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

(2)真实性。案例一定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是常见又复杂的问题,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3)启发性。一个好的案例需要蕴涵一定的问题,能启发学生思考,发现多种解决的途径。问题越诱人深入,越能够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越好。

(4)生动性。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入的思考。

4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主要环节

案例教学的需要具备三个主要环节:

阅读案例,个人分析——分组讨论,集体交流——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我们尝试的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同样采用了这三个阶段:

(1)阅读案例,个人分析

学生首先对具体案例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的了解,认真阅读案例,并且要有个人的研究与分析,用软件工程的传统途径—生命周期方法学作为理论指导,熟悉软件开发过程各阶段的基本任务。

(2)分组讨论,集体交流

(3)总结归纳,消化提升

总结归纳是软件工程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要求学生要对每个案例写出学习报告。该报告中包含学生在阅读案例中所得到的具体收获;通过分析与设计软件,提出自己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理论上软件工程概念和案例中的实际是否一一相对应;以及对软件工程仍然存在的困惑。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真正作到理论和实践的相结合。

案例教学中,师生都要注意角色转换,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将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做一名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学生只有真正地深入案例、体验角色,才会有案例情境的“再现”,案例教学的价值才能被体现。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可充当监督员,激励启发学生,监督案例分析、讨论情况;可充当示范员,向学生演示、讲解、分析案例中的事实、图表、材料等;可充当主人翁,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可作仲裁,解决各种争端;可充当交警,使讨论回到预定的轨道上来;等等。

5结束语

传统的“黑板教育学”越来越受到冷落,案例教学已经提到教育改革的重要日程上来。华东师范法学教育系郑金洲曾指出,案例教学并不是单纯的一种教学方法,它实际上是以教学内容的变革为前提条件的,正是有了形形的案例,才使案例教学成为可能;案例教学也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教授法,它实际上也是以学生行为的转变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学生仍然热衷于自己先前的角色,把自己置身于教学过程之外,只是一个旁观者,案例教学也就失去意义。

笔者从事软件工程的教学工作,在软件工程中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软件工程案例教学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比如在案例中如何体现软件的测试阶段,它需要具体的环境来实现;如何在案例中能够让学生更深入理解软件的维护过程等等问题,都是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使案例教学在软件工程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参考文献

[1]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李为民,.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哈佛大学商学院琳达教授对新教师利用案例教学的几点忠告》.北京: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1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水电站的建设方面也逐渐的朝着多元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这对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的对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通过引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对机电设备的安装流程进行优化,从而提高水电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1水利机电安装工程的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

1.1预留孔洞的问题

预留孔洞出现问题一般主要是关于孔洞大小、位置尺寸的偏差以及同心度。尺寸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是支撑模版的质量问题,因为在水利工程中,对于混凝土的用量比较大,支撑模版受到的挤压力比较大,超出了实际的承受范围,引发预留孔洞尺寸的偏差;位置尺寸的偏差一般主要与人为因素有关,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放样人员的操作不稳,导致对孔洞的定位和同心度等出现很大的偏差,在设备安装时很难精确的对准。

1.2电缆孔洞预留的不合理

因为水利工程的结构比较复杂多余,导致在水利工程中电缆数量非常多,少留或者多留电缆孔洞在工程的结构施工中经常发生,在遇到转弯角度比较大的地方,还需要对电缆的实际直径和尺寸进行核算,这对孔洞的布局和安排有很高的要求,而现实状况则是,电缆预留孔洞的不合理造成了电缆通过的困难。

1.3安装设备基本尺寸的偏差

设备的基本尺寸一般主要包括垂直度、水平度、位置、标高等。在水利工程中,方案图纸上的尺寸与现实的设备存在很大的偏差,而设备的这些基础尺寸是最为基础性的,偏差较大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安装质量,从而使水利机电设备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1.4闸门异常问题

闸门异常是机电设备异常的主要表现。例如闸门操作方式采取液压启闭机的水利工程中,闸门的排漂门左右油缸大小差距大时,会使闸门操作卡壳,影响了机械的运行。在生产时,闸孔两侧的操作杆里液压分配不平衡,会引起电气开度仪器发生故障,多次故障后导致闸门出现异常,引起操作发卡的结果。

1.5水轮发电机组异常问题

如组合轴承在运行中漏油、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定子温升过高、大轴位移过大、机组冷却效果差、转轮接力器出现拉缸事故等。组合轴承漏油问题,可能是组合不当而产生的不良结果。因为密封不当而导致轴承端盖渗油,油顺螺纹渗出。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这种现象大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2机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

2.1规范安装工作,保证安装的顺利进行

在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作中,机电安装人员要佩戴安全帽,保证人身安全。对于各种设备要按照顺序来进行安装,规范化施工,减少偏差现象,对于工程项目的供电设备开关以及控制盘要做好前期检修工作,对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细致排查。

2.2引进现代化施工设备

科技发展带动了水利工程的技术创新,新的机电安装模式就是通过新的方式和手段,把工程安装效率作为目的的一种新途径。要加大对于新型技术和设备的引入力度,减少不必要的偏差,确保吊装环的良好。

2.3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协调配合

机电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具体的施工情况来看,机电设备的安装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以确保调试的精确性,而土建施工则比较嘈杂,这就需要双方在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协调配合。施工人员在室内进行装修时,要给后续设备的安装提高预留孔洞的数据信息,因此,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与土建施工人员两者要在施工工程的要求下协调配合,达成一致,然后制作出各自的施工方案。两者的良好配合可以大大的提高工程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的质量。

2.4交叉施工的协调配合

①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要确保机电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就要按照方案设计的标准来标准化施工,严格按照安装的顺序,以及方案设计技术,最大化的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②常规化安装。在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时,要按照常规方式,以一定的顺序进行,根据每一种设备的具体要求采取合适的作业,在遵循正常顺序的基础上还要确保每一工序实施的准确性和良好性。

2.5其他处理措施

组合轴承漏油可通过更换轴承盖密封圈,在大轴法兰与镜板的连接螺栓部位加一个铜垫,从而达到止漏的目的。就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问题来看,可将其临时包扎起来,并在电缆支架垫上橡皮,但是应急之后必须进行更换。定子温升过高时,必须观察到是哪一个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过高,可通过拆除导风板等方法把风机马达容量加大,定子温度便会有明显的改善,从而达到设计的要求。如果出现大轴位移过大,可在安装过程中大轴盘车,达到规范或厂家规定的要求,使径向位移减小到安全范围。然而机组冷却效果差却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目前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目前只有暂时采取限负荷运行的方式。

3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是一项综合复杂的项目活动。机电设备安装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正措施。水利工程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质量,避免缺陷问题的出现,保证机电设备的健康运行,发挥出水利工程的巨大作用。

[1]齐奔,吕淑峰.水利机电设备安装中常见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182.

[2]张寓朝.浅析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问题及维护检修[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3(04):72-73.

1“挑战者号悲剧”案例分析

1.1“挑战者号悲剧”案例陈述

1986年1月27日的夜晚,莫顿公司的工程师们以对O形环在低温下的密封性能的担忧为基础建议不要在第二天早上发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虽然技术证据尚不完整,但却有迹象表明在温度相对较高时会导致致命的爆炸。但莫顿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梅森感到工程师们的数据并不是结论性的,最终做出发射的决定,于是第二天在火箭发射后的73秒挑战者号爆炸了,除了生命遭受的惨重损失外,这次灾难还摧毁了数值百万元的设备,并使NASA声誉扫地。

1.2悲剧诞生的原因分析

工程学是一门讲究量化的科学,而伦理学则是一门不容易定量、主观性强的软因素学科,我们希望弥合工程学与伦理学两种学科之间的隔阂,但却不得不承认这种隔阂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诞生了类似于“挑战者号悲剧”的现象,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争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悲剧一次次的重复呢?

其次,有研究表明大多以职业伦理学作为范式的行业,都是以职业自治为出发点来进行的。但值得推敲的是,工程师及工程管理层不像医生、律师等典型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掌握的专业技能来为社会大众服务,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以职业自治,可以独立处理职业对象,但是工程人员存在很多职业困境,造成工程师的伦理意识远不如医生、律师的强。况且重大工程项目一般都是团体行为,存在分工协作,并且通常情况下工程师需要完全服从企业管理层的指挥,使工程职业伦理的自主性受到很大限制,工程师往往看不到自己的力量及影响,容易忽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

2工程伦理学内涵

3对我国工程伦理事业的启示

3.1规范我国工程伦理范畴

我国的工程伦理范畴才具规模,遗憾的是,工程伦理范畴中的具体条款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避免发生类似挑战者号的悲剧。首先,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亟待成立,因为这个机构的成立将成为起草工程伦理章程的重要助推机构。其次,在工程伦理职业道德委员会的监督下,各个成员分支机构应以身作则,施行奖罚分明的法规条例,根据工程的繁简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修订和进一步完善范畴规定内的具体细则,做到与时俱进,以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

3.2加强工程伦理的继续教育

对工科院校的学生即未来的工程师们实施工程伦理的教育在国内远没有达成共识。因为大多数工程师都相信所谓“工程精神”就是精准、效率,工程师只要把本职工作做好。至于这些产品如何在社会上起作用,可能起什么作用,那是政府、企业家和使用者的问题,工程师没有责任管、也管不了。

4结论

当前我国关于工程伦理学科的课程还很滞后,这不利于我国工科毕业生、未来的工程师、决策者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引入伦理范畴,因此,亟待加强大专院校的工程伦理教育工作,才能避免更多的挑战者号悲剧在我国重复上演。

[1]哈里斯等.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M].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

一、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重要组成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关于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规定,是一般伦理范畴及其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司法工作者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司法活动的职业性,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以满足该行业对于特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

法官伦理,是司法伦理的一种,是专门针对司法人员中的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规定。一位名人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由于法律判决的做出不得不依赖于法官,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1]因此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尤其是进行法律判决的时候,要做到法律判决的合理合法,就有必要提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他们的司法活动能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

二、法官伦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公正都是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活动的应然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社会的实践支撑。司法公正的实现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整个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发展[2]。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三: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从理论上讲,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律活动中,处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无须通过任何非正当的手段便能依法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公正对待。[3]保持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了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保持公正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在其司法活动中必须具备的伦理素质。公正是法官的基本伦理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缺乏公正意识的法官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官。

自由裁量权以及法治自身难以克服的瑕疵,要求法官有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平。自由裁量的存在,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模糊的表达,有赖于法官个人的把握。[4]法治活动的运作离不开人的因素,好的法律也不会自动产生效能,需要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的法官来操作。法官的行为要确保司法公正,英国的丹宁勋爵在“通向正义之路”这一著名演讲中曾经告诫读者:“起步伊始,君当牢记,有两大目标需要实现:一是领悟法律乃是正义的,一是务使其得被公正施行”。从实践上看,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在于整个执法过程中,法官始终存在着被当事人贿赂的可能性,法外因素始终有可能出现,法官的法律认知能力、法治信念、职业道德和执法勇气常常经受着严峻的考验。法官的伦理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素质,更需要具备职业素质和人文素质。

由此所见,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其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三、我国法官的伦理历史、现状及其原因

(一)中国法官伦理的历史及现状

秦汉以来,古代中国的司法人员倍受儒家思想的熏陶。而儒教伦理在他们定纷止争的实践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他直接把孔子的著作《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应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再比如明代的海瑞断案时有一句名言“宁屈其富,不屈其贫”,这些都反映了法律审理过程中的道德化思维。而在道德化思维背后所反映出的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的信念伦理。即他们都把捍卫儒家的经典教义作为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法律审理中的信念伦理对中华法系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一方面导致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又使中国司法具有注重实质理性的特征。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信念伦理依靠的是人的纯粹的道德理想,而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障。

从清末到现在,中国构造现代法律制度的努力已近百年,尚没有圆满的结果,这其中有复杂的原因。其中,对于西方法律及其运作模式的照搬没有充分考虑我们的传统文化及现实基础,是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一个。正如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所说: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产物,它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传统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亦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社会转型中,中国固有的法意和法制悉遭批判与抛弃,而引植的西法却又与固有的人生和人心颇多格格不入,以至于百年来的中国法律,多数时候,既缺内在的伦理品质,亦乏外在的逻辑力量。正是在这样一种价值多元化阶段,以往的价值体系不复存在,而从西方传播过来的似乎还没有在这个社会上真正地扎根。目前是很多人价值虚空的时代。当代情况似乎更糟,法官的信念伦理缺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把效率作为司法的目标,使成本效益的考量进入司法裁判的实践,对法官的职业伦理等许多方面的确都会带来冲击。

在缺乏法治保障的市场经济下,追逐私利的最大化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选择,贿赂成为权力设置、资源配置的重要调节器之一,各种权力的寻租现象十分普遍,而司法腐败也仅仅是各种领域腐败现象中的一种。自90年代中期以来,司法腐败似乎在滋生蔓延,且法官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呈上升趋势。法官伦理建设往往因此失去依托而变得十分脆弱,正面的典型教育和政治教育、作风整顿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道德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双重人格。现实中也往往会出现勇于在道德上自我完善的个体先进和典范人物,但整个司法队伍在道德上的整体完善、伦理建设上的整体推进却显得不十分理想。

(二)法官伦理问题原因分析

1、法律素质欠缺

法律素质是衡量法官道德水平的首要尺度,法律素质的欠缺将严重影响法官的伦理状况。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起步较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中的有些法官根本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但他们却在法官队伍中从事着专业要求极高的工作。还有些法官对法律的学习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对条文的理解止于表面,对案件的分析缺乏逻辑分析能力,这些都使得他们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把握案件的法律适用,最终在定罪量刑上造成错误、偏差。

2、社会生活中逐利思想的影响

在权力与市场的关系错综复杂、腐败极易产生的时代,一名法官从进入司法领域、个人提拔晋升到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招工招干或就医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亲历不同行业的腐败,由此感知贿赂的存在和重要。这种状况对法官伦理的负面冲击可想而知。我们可以设想一名受到不公平待遇、靠贿赂才能维护切身利益的法官会以怎样的心态去看待自己的职业,去开展司法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伦理构成,阻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使得法官的伦理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

3、伦理教育的缺位

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期的教育熏陶。但在当今的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官伦理教育未列入法科学生的必修课。法官在职工作阶段也如此。法官在职期间接受的多是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学习,对于专门的伦理学习不仅少,而且容易走形式。法官伦理教育的缺位,使得法官难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难以抵制不道德因素的影响,进而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4、法外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尽管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享有独立审判权,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干扰,无论何种形式的干扰都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了严重的干扰。一些法官在决定刑事案件最终命运时,难以抵抗金钱与人情的诱惑,从而贪赃枉法、拘私舞弊,滋生了“金钱案”、“人情案”的产生。这些现象的产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

5、制度设计的不合理

四、构建理想的中国法官伦理

建立中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从信念伦理角度出发对法官修养、法官理念的导向;一个层面是制度角度出发对法官行为的约束。

(一)信念导向

对法官信念伦理理念的导向,应在法官中立、超然、自勉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引导法官。确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司法伦理一定是建立在对于司法官的职业特色清楚意识的基础上的一套行为准则,比如说他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跟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处理,他是不是应该远离商业、远离政治,还有他跟法学学术之间应该有什么关系,他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偏见影响司法决策,如何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都是司法伦理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规范

法官伦理素质的培养与提高,除了要有自身对于更高伦理道德的追求外,还辅以有关制度性规范,以保障其良好伦理素质的形成、巩固和提高。

1、法官的选拔机制

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可以从源头把握法官的伦理道德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先天伦理素质不足现象的发生。建立法官的选拔机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要强化法官的任职条件,另一方面要建立刑事法官的伦理素质档案。

对此,英美法系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是从有一定资历的、有着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中加以选任的。因此,美国建立了严密的任命法官的公开听证制度,把法官的司法伦理纳入其中,力图通过遴选机制及听证、任命等各种制度确保法官的专业知识和优秀品德,并且对高位级的法官比对低位级的法官要求更苛刻,所以英美国家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种严厉性和漫长性决定了法官具有高尚的品德,也决定了他们地位的辉煌。”[5]美国在法官任命时实行的公开听证制度,并把法官的伦理素质状况纳入其中,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

2、法官的教育机制

法官的教育机制主要应当包括两部分,即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法官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和法官伦理教育是一个可以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统一体,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可以使法官增强法律专业技能、提高职业伦理素养,法官伦理教育又可以促进法官更好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从而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目前,我国对于法官的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方面,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及时地参加司法领域各种新型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然而,本应共同进步的法官伦理教育则显得相对比较薄弱,无论在形式抑或规模上,都不及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我们应在在校期间及在职工作中大力开展法官伦理教育,使法官伦理素养跟上法学专业知识发展的要求。

3、法官的激励机制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官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在司法文明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了极高的声望,而在我国,法官并无什么特殊地位,其地位在普通百姓看来,同一般的政府官员不无他样,甚至弱于政府官员。与此同时,我国法官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近年,优秀法官大量流失,纷纷走上从政之路或者从事律师职业。故此,我们要建立司法系统自主的财政供应制度,真正实现高薪制,使法官享有与其知识、能力、道德相对应的财富、地位、荣誉和幸福,使法官伦理建设具有完整的精神保障和物质保障。

4、法官的申辩机制

法官伦理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事项是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我们现在一方面是一些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另一方面,法官又动辄得咎,经常受到不正当的威胁甚至惩罚。例如,对于新闻界“曝光”的某些行为,我们惯常的做法往往是不由分说,不顾正当的程序,免去一名法官的职务简直易如反掌。法官的地位如此没有保障,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严格的身份、职务以及收入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机制,让涉嫌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也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审理被追诉的法官,让他们也能够有一个公开申辩的机会。

[1]陈淑萍.李军.论司法伦理实现之进路[J].河西学院学报,第24卷第6期(2008).

[2]李军.陈淑萍.浅析司法伦理与司法公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第20卷第2期.

[3]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司法伦理思想探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第26卷第2期.

[4]曹刚.徐新.法伦理学研究论纲[J].伦理学研究,2008,5,第3期(总第35期).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进行城市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实践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仅在于要面对上级的朝令夕改和过度干预,还要面对来自公众的责难和质疑。城市规划人员在遭遇到行政责任冲突时所带来的困惑与无奈,以致发生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继而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带给我们的是长长的叹息及深刻地反思。我们不禁要问,城市规划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会遭遇到哪些行政责任冲突,而促成行政责任冲突的原因又是什么,如何化解这些行政责任冲突,以保证城市规划的高效管理呢?

1.案例概况

本案是由房地产开发融资建设政府行政中心办公楼而造成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案件。该项目位于某市区新行政中心办公楼北侧,区政府为了缓解在建设项目中的经费不足问题,将用地北侧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公司的建设方案得到了区政府及行政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认可,并将该项目设计方案报至区规划分局,由于部分指标报建的基础性文件等不符合要求,规划分局没有受理。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同时业主将规划局到法院,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许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从案例看,政府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过度干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而导致规划问题的出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对上级政府的指令,存在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众负责的伦理困境无法解决。

因此,本文致力于从行政伦理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现代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中存在哪些行政责任的困境和冲突?如何建立一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模式?

2.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伦理责任与困境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权力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行政伦理的内在意蕴,蕴含着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基础、法律指向和价值构成。

一、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权力冲突

一般地,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经常遭遇的权力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遵守规划法律法规、行政制度与上级指令之间的冲突;《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规划部门若是不批,那就设法通过政府官员压你批,可能导致上级传达的指令或命令并不完全正确,甚至还可能发生与法律法规、政策相互抵触的情形,因此会陷入到是对上级负责还是对法律负责的困境当中。另一方面,上级决策与公共期待之间的冲突;例如案例中的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中赚取更多的钱,千方百计要求规划部门增加指标,结果将广大群众置于政府的对立面,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这时在执行上级决策和维护公共期待之间将经受责任冲突的考验。

二、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利益博弈

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角色困惑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角色困惑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城市规划师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领悟与理想角色之间不相符合,规划师受制度环境和社会具体情境的影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角色认知。另一方面,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与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间就会发生冲突。同时,行政角色组成部分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如在担任上级下属的同时也在领导下层行政人员,有时对上、对下的角色间也难免产生冲突。

基于行政伦理的城乡规划管理

库珀的行政伦理思想提出了既保持一种理想的个人伦理自主性水平,同时又使公共组织的产生符合集体的目标,最后提出了一个负责任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因素有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公民社会期待。本文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的特点,尝试从这四个方面探讨负责任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建立。

一.个人道德品质:主要体现为城市规划师教育制度的改变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如拓宽城乡规划教育的领域,加强规划师价值观的教育,强化以价值判断分析为核心的理论思维的训练。合格的规划师,必须超越工程思维,突破形象具体的物质空间形态,走向抽象的、阐述基本价值观的逻辑体系,从政治或哲学的范畴来分析与解决复杂的城市问题。同时应具备“向权力讲述真理”的勇气,坚持原则,对于违背规划宗旨的现象、违反科学决策的长官意志、只顾眼前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地方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全局利益等现象,应该观点鲜明地讲真话,这样才称得上合格的规划师。

二.组织制度:通常规划管理部门下设规划处,负责审批规划;建管处,负责“两证一书”的核发;法规处,负责法规制定宣传、违法案件处理、纪律监督检查;此外有规划设计院、城建档案馆等下属单位。权力不是只有金字塔尖的领导才有,而是各个层次的人共同有的,各部门之间应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三.组织文化:从规划局的特点设计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文化,其形成应由领导起表率作用。组织精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公正。组织理念:依法规划,以人为本。组织价值观:追求美好环境,促进全面发展。组织道德:维护规划法律秩序,倡导社会公平,坚持原则。组织素质: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民主决策,科学态度,克服困难。组织行为:精诚团结、专业协作、积极进取。组织制度:建立职业信条,明晰责任,奖罚分明。组织形象:公益与公正。

四,社会期待:社会期待主要指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深度。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是个人和集体,在管理中不能全凭政府规划部门来全盘统揽,各种社会团体应该参与进来。本案例中住户积极上诉与规划部门沟通,并获得一定规划知识,是一种主动参与规划的行为。

负责任的规划管理模式就是上述四种负责任的行为的组成因素系统,在这个最佳的环境中,城市规划人员会有动力去进行系统的伦理思考。

结语

城市规划既有科学性、技术性的活动,也有蕴含价值判断因素的政治性、政策性、艺术性和伦理性的活动。当前我们的城市建设正在飞速开展,在城市化进程当中,会产生很多的规划问题,如何处理好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矛盾,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规划管理者做出更多的努力,更加注重自身的伦理文化培养。

1.[美]特里·L·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0.

2.秦红岭.《城市规划:一种伦理学的批判》[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82.

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

大多数学者在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分析后认为:贫困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第一原因。但事实上,关键性原因在于大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力低下和心理素质不健全。

马加爵、马瑞丰、李征等人犯下恶性犯罪案件,他们在经济上可能确有困难,但经济困难并不是根本性问题,而是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由于不能正确面对和认识贫困,在思想上产生了误区:因自己贫穷,别人看不起自己,不和别人交往,慢慢地将自己孤立起来;生性多疑,别人的一言一行都认为和自己有关,一点小事就记恨在心,得不到释放,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变态或者扭曲的心理——仇富心理,憎恨有钱人或者因小事产生报复杀人行为。其实,不能正确对待贫困而产生错误认识、不能抵制物质利诱,是实施盗窃行为或者杀人、劫财行为的根本原因。

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以人身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为主。随着案件数和违法犯罪人数的上升,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特别是伤害类案件手段的残忍,使得许多学者大呼法制教育的失败,最起码是不到位。认真反思总结,并不是因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失败或者不到位。从大学生进校的第一天起,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就伴随着学子们一路走过。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或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使得安全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方法,包括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已经从培养学生守法意识转变为除培养守法意识外,更注重强调自我保护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可这种工作方法或者教学方法的转变,有放弃那些可能违法犯罪者之嫌。

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方法

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①,实质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把所学的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形成用法律来分析自己行为、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和能力。法制教育需要两个大环境:一是法制教育的客观环境,即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有一个能客观公正执法的队伍和公正执法的社会现实;二是法制教育的主观环境,即广大社会成员具有知法、懂法的法律意识,能够守法、用法的法律心理以及能够约束自己遵守法律的法律道德素质。目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律意识,克服法制教育过程中的“法条解读”现象。法制教育让学生懂法,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说法,触类旁通式地触动大学生的情感神经,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把法律的真谛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变为自己知识体系一部分,从而提高他们内在的素质;使他们用内在素质约束外在行为,从而整体上提高自己知法、守法的水平。

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随着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不断变更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的育人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高校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学校必须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管理人员应注意深入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矛盾。这是从日常生活的“细”处着手,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对思想政治问题,要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对有犯罪苗头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更要解决其思想症状,防范其走向犯罪。校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内部管理的加强,是通过强制规范行为增加大学的软实力,即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的凝聚力、吸引力、向心力,形成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即校园心理环境的形成——学校内部与其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关系,便于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会计伦理即为会计道德,是一种非正式的约束,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这一职业领域依靠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以评价的方式来调节社会与人之间的一种道德意识和活动。

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四、结束语

一、案例背景概述

本案例描述了德亿房地产公司如何从一个明星企业逐渐滑向衰落直至走向消亡的战略实践过程。德亿房地产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来,以其“明鸿新城”项目的首战告捷,迅速在河南省房地产业雄居第一,在公司随之进行的战略定位过程中,因过度的投资扩张与产品定位的失误,为公司的衰落埋下了隐患,昔日荣耀一时的明星企业终因资金短缺、诚信失衡、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走向一条“自杀式”的不归路,成为战略管理实践中的一个反面案例。

二、基于战略管理理论的症状因果分析

3.商业伦理是企业构建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三个层面的因素,即战略定位、管理执行、伦理支持。其中伦理支持是最重要的层面,回答了“为谁做”的问题,体现了企业在竞争与发展过程中的团体价值观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因子是企业价值观、愿景和使命的反映,其中涉及到企业的商业伦理。伦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其战略目标的内容不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应包括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多种责任,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在竞争和发展中忽视了伦理支持,则其经营活动必将被社会不容甚至淘汰。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伦理问题被许多企业所忽视,不少经营者把伦理道德看作是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本案例中的德亿房地产公司就是在发展中忽视了伦理,丧失了诚信,甚至出现了资产“脱壳”、虚假销售、等一系列诚信道德问题,致使郑州金水区法院有关德亿难以执行的案件就多达40多起。伦理与诚信的丧失致使德亿公司的品牌声誉一败涂地,而作为无形资产的企业声誉的丧失正恰恰成为德亿公司轰然倒塌的根本原因之一。

4.企业家品质对企业的兴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他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他的战略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兴衰。著名企业家柳传志说:一个真正好的企业家,一定要有好的战略设计能力与战略实施能力。一个工作勤奋、思维缜密、诚实可信、追求卓越的企业家,能够运用超前的眼光为公司量身定做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并通过战略的正确实施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

三、案例结论

莫勒斯(Morales)和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和改变社会(ChangingThe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摘要: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摘要:随着社会新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碰到各种各样的和法律有关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新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摘要: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新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和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功能,而这种功能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功能。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摘要: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和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非凡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和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新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新问题。

(二)行动探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探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探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探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探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和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探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探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探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探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非凡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探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和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定。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探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定”、“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新问题和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新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和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新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摘要:假如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功能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实作预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新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摘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新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新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摘要: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摘要: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摘要: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摘要:(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摘要: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和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向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和危机处理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摘要:对个人而言,面对忽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新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和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和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非凡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一)助益性

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The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Action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Action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THE END
1.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精彩9篇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1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v^亡。 https://www.baihuawen.cn/zuowen/daquan/723058.html
2.2020法律热点案例分析2020法律热点案例分析 第十一天 【温馨提示】本材料分为热点案例(2019十大案例)、刑法和法律英语三部分,请同学们独立思考完成和记忆,参考答案将于晚上公布。 一、热点案例 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https://www.51zlaw.com/xingfa/88197.html
3.案例法律(精选十篇)达成协议的内容是由被告方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7.5万元,同时原告方放弃他女儿在购买房屋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 案例分析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 ㈠ 宣告失踪死亡 ㈡ 工伤赔偿金 ㈢ 工伤赔偿金的性质 ㈣ 遗产分配 ㈤ 遗嘱格式 ㈠.《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b1cmrb7.html
4.法制经典案例教案(20篇素材参考)具体说来,青少年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如下几点,即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懂得法律基本常识,明确自身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懂得运用法律作为最有效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做到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符合自身年龄和身份的事情。 http://www.jiaoyubaba.com/jiaoan/75394.html
5.通过话语理论理解实务脉络:《社会工作理论脉络》读书笔记(社会我自己也时常困惑于此,希望能够找到将理论用于实务的路径或分析模式。假期时,我在实习督导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Karen Healy的《社会工作理论脉络》,读后发现书的前半部启发性十足。前半部分名为“论述形塑实务的脉络”(本书将discourse翻译为“论述”,而非国内地常用的“话语”,笔记中保持了台版书的译名),其中前两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088135/
6.抢夺罪案例分析导读: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抢夺罪案例分析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抢夺罪案例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1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64365.com/zs/181370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