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其实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说到底,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现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将类似的概念纳入到了其法律中,例如德国民法中的“善良风俗”、英美法中的“公共政策”等,在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说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在每一个法条中都可以得到体现。
有许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公序良俗就是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道德,其实不然,“公序良俗”的内涵要比社会道德深刻得多。主要包括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秩序中,兼顾着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和规范原则。
需要注意区别的是,公共秩序并不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不仅包括现行法律秩序,还包括其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它强调的不只是秩序,还包括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确实就是更加偏向于道德层面的东西了,可以将其理解为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但它又不等同于一般的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因此,违背善良风俗不能定义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背,才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违法性。
如果存在有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秩序造成扰乱,那么这就属于善良风俗应该约束的行为,善良风俗有着它的最低限度,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得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内容,包括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案例分析:
四川泸州的黄某与蒋某结婚后一直没能成功孕育子嗣,这让二人的夫妻关系逐渐走向了紧张。1994年,黄某在外结识了一名叫张某的女子,并与她产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二人甚至在相识后的第二年开始了同居。
妻子蒋某得知后,为了挽回这段婚姻多次对黄某进行劝告,谁知黄某是铁了心要和张某在一起,在1996年底以“夫妻”名义与张某公开同居生活,但此时黄某与原配妻子蒋某并没有离婚,也就是说他与张某的关系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
2001年2月。黄某被查出了肝癌晚期,在他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的名义陪伴在身边,对他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深受感动的黄某在4月18日定下遗嘱,决定将自己的遗产悉数留给张某,包括他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以及一部分房产,并要求自己去世后的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
这份遗嘱在4月20日得到了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的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后,张某拿着遗嘱找到蒋某,向其索要黄某的财产与骨灰盒,却遭到了蒋某的拒绝,于是张某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纳溪区人民法院于10月11日进行了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来,张某不服一审的判决,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这其实就是一起直接援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一审法院宣判中所说的“社会公德”就是指的公序良俗。这起案子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民众们都觉得这个结果大快人心。
随着“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它将不再只是人们心中的道德评判标准,而将成为判定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可以对滥用权力的民事主体进行限制,还能使社会上一部分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社会正义的理念得到传扬。公序良俗原则其实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同时,“公序良俗”原则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员,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要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一个既遵纪守法又尊德爱礼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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