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思考?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王体为款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权。
(1)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法》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的权力,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由于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天规定,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教师的罚款行为却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属于不合理的违纪处理方式。
(2)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而不能巧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而该教师的做法却违反了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3)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财产所有权,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能超越法律权限,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的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寻求法律救济。案例三能否拒收家境贫寒的学生入学
【案情】20**年7月,12岁的刘鹏毕业于某工业大学附属小学,经市招生办分配到该工大附中,并下发了入学道知。但工大附中拒绝无条件接收刘鹏入学,校方的理由是:根据学校规定,像刘鹏这样的工大第三代子弟开入初中,需要交纳300至3200元的攒助费,并决定举行初中招生考试刘鹏由于家境并不富裕,交不起这笔钱,被追在家失学达一年之久,20**年4月30日,小刘鹏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受案后,法院给予了高度
重视,办案人员从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成长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找有关部门调查、走访。并责令被告工大附中立即接受刘鹏入学,就在开庭的前天,工大附中领导在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的基础上。真诚、无条件地接受了刘鹏入校。考虑到问题已圆满解决,刘鹏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1本案是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救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不得妨害刘鹏行使这一下当权利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有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中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可知,刘鹏状告工大附中的行为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由此可知,学校的行为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