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第二层意义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
我国把“法治”同“国家”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最初在国家正式文件中的表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将“刀”制改为“水”治,一字之变,具有深刻内涵。
第一,法治包括但不限于法制的含义。法制一般认为是指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法治一般认为指“法律的统治”,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并且具有能动属性。用“法治”,不仅可以涵盖法制的所有内容,而且还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而用“法制”,则难以很好地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二,法治具有明确的对立面。《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治”的解释是:“与人治相对,指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中国有几千年专制统治历史,虽有礼治、德治、法治等思想,但均属人治主义传统。党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是实行依法治国(不同于“以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第三,法治具有超越形式意义法制的思想张力。从法治方面来说,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得到遵守和执行固然重要,但却不够,因为还没有解决“良法善治”问题。法治要求在形式上有法律,表面上做到依法、守法,在实体上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是善治。
第四,法治能够体现更为广泛的理念。差不多所有重要的政治原则、思想价值和人文精神,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都同“法治”密切关联,都能以某种形式体现或融合于“法治”之中。“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明显高于“法制”,得到国人世人普遍认同。“法治”也被广泛地用来表征各种概念,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
正是由于“法治”具有诸多重要含义,从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在继续使用“法制”的同时,开始使用“法治”,并赋予其新含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