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的关系问题上,规范主义认为法律规范是刻画法律现象的基础。其中,强推论规范主义主张,法律概念可被完全还原为由法律规范在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之间建立的推论关系。与之相对,概念主义认为法律概念的地位更为基础。对此,概念主义就强推论规范主义提出了独立论、不可还原论、功能论三大批判。然而,独立论因忽视本体自然主义与语义自然主义这一区分而未命中要害,不可还原论则因未能认真对待概念理论多样性而沦为无效。虽然功能论的确揭示出强推论规范主义的不足,但通过扩展推论关系、弱化推论效用,改良后的弱推论规范主义亦可应对。在社会实践语境下,由于解释概念现象必然要诉诸由多种规范资源建立起的推论关系,因此,推论规范主义必然具有理论价值。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规范主义;概念主义;推论关系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6
当下,国内学界对法律概念本身的研究仍有欠缺。鉴于此,本文拟从一个事关法律概念自身定位的基础问题——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切入展开讨论。
然而,概念主义对推论规范主义的理解准确吗?退一步说,即便概念主义的某些批判对强推论规范主义具有一定效力,难道推论规范主义就彻底破产了吗?对此,本文旨在就概念主义提出的批判进行反批判。首先,本文将在概述规范主义的基础上,阐述罗斯(AlfRoss)的推论规范主义。之所以这样选择,主要因为罗斯的理论是强推论规范主义之典型,且概念主义批判大多以此为标靶,如此选择更便于回应。其次,本文将检视概念主义的批判并予以反批判。在这些批判中,独立论没有命中要害,不可还原论则是无效的。虽然功能论的确揭示出强推论规范主义的困境,但改良后的弱推论规范主义亦可应对。整体上,强推论规范主义虽有缺陷,但它在特定范围内有助于增进我们对法律思维的理解,而弱推论规范主义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概念主义不具备的解释力。最后,本文将从正面解释推论规范主义为何具有理论价值并结合中国语境重申本研究的意义。
一
何谓推论规范主义
二
独立论批判与反批判
概念主义的第一个批判针对的是罗斯对法律概念的定性,即表达法律概念的语词因缺乏所指而使其对应概念无独立意义。对此,有论者认为,要反驳这种规范主义就必须对法律概念具有语义所指给予肯定回答。有论者认为,“罗斯在假定表征法律概念的个体名称没有语义内容上显得过于仓促”。有论者甚至认为,正因罗斯无视图图以及所有权具有社会实在基础,才使其错误地对法律概念采取规范主义还原。不难发现,概念主义认为法律概念是否具有独立意义对强推论规范主义之成败极为关键,但果真如此吗?
(一)本体自然主义与语义自然主义
(二)独立论的不当推论
那么,这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显然,本体自然主义是一种本体论假定,语义自然主义则在认知层面上提供了概念分析的评判标准。两者相对独立而不具有逻辑必然联系。一方面,语义自然主义并不蕴涵本体自然主义。一位语义自然主义者不仅可能在本体论层面容忍非自然实体的存在,而且可能在语义层面上对非自然实体进行自然主义分析。例如,他可能诉诸经验事实去分析独角兽这一概念。另一方面,本体自然主义也不蕴涵语义自然主义。一个持有本体自然主义这种狭隘本体论假定的理论家,完全可能在分析时博采众长,甚至对某个自然实体进行形而上学分析。由此不难得出,某位理论家基于本体自然主义认为法律概念无独立意义,并不意味他必然采取强推论规范主义立场。同时,当他采取强推论规范主义立场时,也不意味着他就秉持本体自然主义。
然而,独立论的推论思路是,由于强推论规范主义在本体论假定上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可接受的),即误判法律概念没有独立意义,因此它对法律概念进行规范主义还原是错误的。显然,如果我们弄清罗斯对法律概念的定性以本体自然主义为基础,其规范主义以语义自然主义为基础,即依靠图图宣称指涉的事态还原所有权概念,那不难判断,独立论的主张是无法从概念主义者秉持的前提中推出的。反言之,即便法律概念具有独立意义,理论家也可对其进行规范主义还原。总之,由于法律概念的定性与强推论规范主义并无必然关系,因此,独立论批判并未命中要害。
需要强调的是,罗斯同样未能充分意识并始终贯彻这一区分。就此而论,罗斯对图图和所有权的阐述存在定位偏差。因为,罗斯的分析旨在表明法律权利概念的虚构本质,可即便法律权利概念可通过规范主义还原为推论关系,又何以证成这一概念是虚构的呢?然而,罗斯的定位偏差以及忽视法律概念存在社会实在所指的本体论狭隘,并不影响其基于语义自然主义对法律概念进行规范主义还原的价值,更不代表独立论是正确的。或许,罗斯的阐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概念主义者,但因误导犯下的错误难道就不是错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