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和原则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的定义、形式和目的,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内容。

法理学旨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内容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法律的定义和特性–研究法律的定义,即法律的本质和本质特征。

–探讨法律的形式和内涵,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

2.法理学的分类和流派–分析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和不同的学派,如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批判法学等。

–比较法理学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如象征主义和实证主义。

3.法律的解释和解释学–研究法律的解释过程和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探讨法律解释与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法律发展的关系。

4.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探究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包括法律的道德性和公平性。

5.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和关系,如法律伦理学和道义观念的相互作用。

–研究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联,如法律的功能和法律改革的追求。

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和原则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定义、特性、解释、合法性以及法律与道德、公平和正义的关系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的理论分析和解释,法理学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南。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研究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立法和执行过程。

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和方法,如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变革分析法律的制定和变革过程,包括法律的形成、修改和废止。

探讨法律变革的原因和动力,如社会变革、制度改革和国际影响。

探讨法律的效益和社会效果,如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社会效力。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法是反复适用的。

2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1,法学法学的品格:1)治国之学。

法学从产生之日就与治国紧密相联,法学研究治国的方略包括治国理念、模式、体制和目的。

法学同时研究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用问题,尤其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问题。

2)强国之学。

国家的强大与改革开放分不开,改革开放离不开法学的理论支持、法律的完善和法律职业者和法学人才的参与。

3)正义之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各个部门法也都要研究正义问题,包括试题和程序的正义。

4)权利之学。

法学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都涉及权利。

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涉及权利和利益。

第三章法学方法论第二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概述所谓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确认法律事实,选择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确认的法律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援引法律条款,获得裁判结果的思维活动。

二、形式推理所谓形式推理,是指依据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条款而作出具体案件裁判的一种法律推理。

形式推理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结论的确定性。

形式推理不介入非法律的因素,无涉内容的价值判断,只是追求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功能。

三、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理由。

辩证推理不注重形式的统一性,而是参考某些判断依据来确定案件的裁判:第一,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排序,从优位价值的角度解释和适用法律;第二,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确认,从立法初衷的角度来阐发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根据政策或法治的一般原理进行辩证推理;第四,依据自然正义或普遍的道德原则进行辩证推理;第五,依据公理进行辩证推理。

第四章第二节法的本质一、中国古代礼法传统观念与法的本质在中华法系中,作为儒家伦理精神的礼对作为法规范的律具有控制作用,律处于依附地位。

在礼法观念的语境下理解法的本质,一要联系人伦秩序,二要联系权力。

二、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传统的三大法学主义流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理性;分析法学派: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派: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观念,自古希腊形成延续至今。

自然法的基本思维方式有二,其一,是对法律进行分类,即自然法和人定法;其二是对法进行分层,即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其实就是对自然法是什么的追问。

分析法学派将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结合起来,在法理学的范畴之内拒绝自然法。

实在法是指主权国家制定的规则体系,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以构建一种符合社会目的的或者价值的社会秩序。

社会学法学派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学法学派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一种社会事实,即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以构建一种符合社会目的地或者价值的社会秩序。

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认识略第四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对权利义务的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履行义务所需要采取的步骤、手续和方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1、上位法与下位法:按照单一制国家法律制定机关的地位的不同,法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2、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按照联邦制国家中法律制度机关的地位的不同,法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3、成文法与不成文法4、公法、私法和公私混合法:公法指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职权、权利与职责、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以国家权力为本位,通过国家自上而下地调整利益,涉及的主体双方或主体之一为国家机关,以宪法、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

私法指关于公民、法人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整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

5、普通法和衡平法(非常重要,详见92页)第六章法的要素(重点)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以及一些技术性事项。

第二节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有利于对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的理解②有利于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执行和适用③有利于法学研究二、法律概念的分类三、法律概念的特征法律性、鲜明性、可操作性由于法律概念具有以上特征,因此对确定与使用法律概念有如下要求:①法律性。

确定法律概念必须与实践结合。

立法机关不能再办公室杜撰法律概念,而要在实践中考察,借鉴中外、古今②鲜明性。

法律概念不仅要表述明确,而且要措辞精准。

简明,精确③可操作性。

法律概念的文字表述不宜过长或太短,也不能以词害意,应通俗易懂。

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法律规则,从形式上看,就是具体规定法律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究其实质,法律规则是体现或代表一定集团的利益,或者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则的特征:①微观指导性②可操作性③预测性强二、法律规则的结构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必须一定存在的情况。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处理”是指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制裁”:专指对违犯法律规则所作的处罚。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不同标准或者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律规则作不同分类。

如: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宪法规则、民法规则和刑法规则等;按照所属法源的不同,可分为制定法规则、习惯法规则、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等。

构成性规则大多是根本法和组织法4、确定性规则与非确定性规则5、规范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4和5)要看法自身的明确程度第四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法律原则的概念及特点(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和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原则内容广泛,覆盖的领域宽。

法律规则覆盖面较窄。

3)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强。

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地多。

4)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为模糊,法律规则较明确。

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而冲突的规则或有效或无效。

第三编发展论第七章法律发展概论1、法律发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和进步的过程。

2)法律发展是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体。

3)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上升过程。

4)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合渗透的产物。

(质变和量变的统一)法律发展的特征:1)纵向关联上,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2)横向对照上,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3)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2、法律发展的过程(以老师讲的为准)①原始法(私力救济)②古代法(公力救济)③近代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衡平法;④现代法:法律社会化的时代→社会公义至上、契约相对自由,法律优先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⑤世界法:法律全球与法律统一第九章法律发展的路径1、法的继承的原因与范围:法的继承是指新法在否定旧法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赋予其新的功能,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原因有: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有相对的独立性。

3)法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文明的积累有个漫长的过程,法作为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证明了法律继承的可行性。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继承的范围:1)法的技术、术语2)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有关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4)纯技术规范。

2、法律移植的原则与范围:法律移植是指有意识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某种法律或者法律体系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推行。

这种移植既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

法律移植的原则有1)兼容性原则2)优选原则。

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1)发展程度相当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相互融合、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用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3、法律改革●法律改革的基本依据法律改革,是在保存现有社会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的局部变化、变革与优化。

其基本内容为:法律改革以现有社会制度为基础,不能动摇已有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在确保社会性质不变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改革以清理和废止现行法律规范为起点,以创新与更新部分法律规范为主体,是改变旧法和创立新法的有机统一。

法律改革贯穿于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在立法上体现为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修改与补充,在法律实施上表现为对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机制体制的改革。

①法律改革是社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式和载体;②法律改革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要求③法律改革是法律自我完善、自我更新与自我发展的基本方式之一。

●法律改革的基本原则1、适时变革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的原则2、局部渐变与整体累积相一致的原则3、超前引导和事后调控相连接的原则4、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衔接的原则●法律改革的基本内容1、法律理念的优化;2、法律体系的完善;3、法律体制的改革;第四节法律革命一、法律革命的含义与本质法律革命是在社会革命过程中,通过暴力的方式彻底推翻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而建立的新的法律制度。

法律革命总是以社会革命为前提的、以社会革命相伴而生,没有社会大众对统治阶级的革命,就没有法律革命。

THE END
1.法的特征是什么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能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通过规定人们https://m.kuaiji.com/zhuanyewenda/3304109989.html
2.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http://jxjg.hljcourt.gov.cn/m/?act=a&aid=156786&cid=4
3.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精选8篇)(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 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3izvirr.html
4.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经济法;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⑥军事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程序法。 十三、法律的特征: l、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5.自考00177《消费心理学》自考笔记(重庆自考)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一般规律的科学。其研究从心理本身、人脑机制和社会条件等三方面进行,也要从人的社会实践出发。 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的心理现象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心理活动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两个基本部分。 (一)心理活动过程。包括人的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 https://www.cqzk.net/cjbj/2013/0509/823.html
6.2022年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975《人格与社会掌握人格的定义、人格的基本特征,以及人格心理学的基本研究取向;了解人格心理的主要理论流派、人格心理学研究的基本过程。 考核内容: 一、人格的定义 1.人格的定义 2.人格的基本特性 二、人格的主要理论流派 1.精神分析学派; 2.特质学流派; 3.人本主义流派; http://www.okaoyan.com/xibeishifandaxue/cankaoshumu_461708.html
7.山东协和学院体内化学反应容易并且迅速进行的根本原因就是生物体内普遍存在一种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酶。酶又被称为生物催化剂。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既有与一般催化剂相同的催化性质,又具有一般催化剂所没有的生物大分子的特征。 与一般催化剂一样,酶只能催化热力学允许的化学反应,缩短达到化学平衡的时间,而不改变平衡点。酶https://www.sdxiehe.edu.cn/m/view.php?id=12528
8.全文不能重复接受者已知的东西,有新鲜内容是新闻的基本特征之一。 2、传播者出于利益、情感、寻找新信息的需要发出信息,一旦对方接受或产生回应,这个信息便有了“价值”。 只有一方认为有价值的新闻,对方未接受,这个新闻对另一方来说是没价值的。 二、为什么人能够判断事实的新闻价值?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684327/
9.国家法律的一般特性律师普法国家风险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8年经验咨询我>> 国家法律的特点与典型特征 图文31人已浏览 国家法律的一般特性: 1、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 吴莉律师|https://m.110ask.com/tuwen/11214994062362731805.html
10.青岛自考考试大纲2021项目风险管理模拟试题25.挣值分析法:又称赢得法或偏差分析法。是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使用较多得一种方法,是对项目进度和费用进行风险监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请简述广义风险成本的基本特性 (1)不确定性 (2)分散和转移性 https://www.daxuezikao.com/qdzk/12402.html
11.2.1投影法及正投影的基本特性(8页)2.1 投影法及正投影的基本特性.pptx,投影法及正投影的基本特性机械工程学院李 旺工号:42941投影法的建立投影法根据自然界中影子现象建立。投射中心自然界中的影子投射线总 结抽 象手影表演投射物体投影面投影投影法2投影法的分类(1)中心投影法 特征:投射线汇聚于一点,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824/7046006156003164.shtm
12.行政管理学考试复习资料(5)行政管理学习辅导在线学习行政法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2)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简述行政方法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1)科学的行政方法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保证;(2)科学的行政方法是政府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地开展行政工作的关键;http://whjxdd.cn/wygkcn_ShowArticle.asp?Wygkcn_ArticleID=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