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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性质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特征
1.提起主体特定性。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定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应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判决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包括原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相当于当事人地位的人,前者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后者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上述主体之一般继受人,此范围内主体均可申请再审,不能援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4.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特别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程序,是指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而非第三人的自身过错造成。若在原审诉讼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5.诉讼客体确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那么判决、裁定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也即不对第三人构成实质的侵害,就无提起此诉的必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有实体法和诉讼法之分。第三人是出去厉害关系人和当事人之外的一类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分只能有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申请。由个权利机关确定或者决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