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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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经济学不仅仅是研究经济问题的科学,而且是一种思维方式,准确地讲,是关于理性选择的科学,是认识人们理性选择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个概念,决定了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可延伸至其它领域。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条:

——首先,经济学研究总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正好与社会学由组织到个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对比;其次,经济学总是追求最大化行为(maximization),而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

——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选择都是这样一种决策依赖于另一种决策,例如考博时一个导师招两个人,四个人考,是否考得上不仅依赖于你自身,而且依赖于他人考得怎样,这就是均衡。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就是博弈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这是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方法。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由数学家纳什发现并因此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选择综合在一块,不一定所有选择都能实现最大化原则,而能使所有人都达到最大化的选择就叫做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实现,如果大家认为某个结果会实现,那么它就真的会实现,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就有赖于此,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制度就变成无效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诺,后者以前者的行动为自己行动的参考,以达到事后最优,实现动态均衡。第三个特征是信息,两个人进门,通常瞎子先进,因为人们通常礼让残疾人和女士,所以在博弈论中信息多反而不一定好,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难得糊涂”。

一、经济学家看文化

——从文化开始讨论今天的话题,是因我们都知道文化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存在,下面将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文化的问题。

——文化就是一组人群的行为规范(norms)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beliefs)。如果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文化便形成了。

经济学家通常将文化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理性限定规范,阻止人们的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不论这种行为将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多少,而形成人们的可行行为选择集合。博弈论从社会角度解释这个问题,若社会中,大家都去偷盗钱包,则社会肯定趋于毁灭,而文化的存在使得即使没有法律,人们的行为也将受到规范。

——第三种类型是均衡筛选规范,协调人们在多个纳什均衡中某个特定选择,此规范不改变选择本身而改变了选择的结果,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女士先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爱幼。

——如果人们对集权制度极为忠诚,并非偏好使然,而是人们服从一种被选择的纳什均衡,因为在人们的预期中,往往先假定别人绝对会服从君主制度,从而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选择服从。领导的尊严便是这样形成的,在众多的均衡中,大家普遍认为会出现的便是FocalPoint。

——文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任问题,经济学在传统上将信任解释成为内在的偏好,即意识形态(如基督徒害怕上帝惩罚),现代经济学则解释为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谋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例子便是囚徒单边困境。在双方都信任,则双方都得到最大化,若互不信任则效用都为零,但若一方信任对方,反之对方不守信,则守信一方便受损。从而形成一次纳什均衡,均衡以某个概率进行下去,便成为社会信任行为选择的描述。

——在多次博弈中是有可能出现不守信的情况,所以在有限次博弈中,信任就不会出现了,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任亦难以再出现。

——信任是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出现的普遍问题,交易离不开信任,而现代交易手段更是以信任为基础。

二、经济学家看法律

——从博弈论角度来解释法律,即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ThirdParty),其功能首先是改变博弈的结果——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其次通过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而改变人们对行为的预期。

——法律的意义便是通过改变人们的信念或对他人的行为预期,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在多个均衡下,法律起到重要作用,交通规则通过红绿灯、左右行、限速使得各种车辆、行人之间达到均衡。

——在英国的西斯洛机场专设有一个MeetingPoint,便于接站,假设这个MeetingPoint不存在或散布于机场各处,就会使得在这个庞大的国际化机场中接飞机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但MeetingPoint一旦出现且固定在某个地点,从而改变人们行为预期,便为双方创造了相遇的最大可能,实现均衡。

——法律与社会均衡的Basu核心定理向我们阐述了任何能够通过法律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实施。这个定理的引理有两条,第一条是通过法律实施出现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现,当然这并不是好现象,中国学术界许多约束多是这种自我施加的约束,从而形成许多禁区;第二条是如果有一个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没有法律可以得到这个结果。

——当然引理之中的法律不可实施性现在还有效而迅速地推动法律研究,于是产生了不完全合同理论,使得现实交易贸易也由此得到促进与保障。特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这样应用,写得清楚的典章制度交给法律,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这也就是管理专家、企业家现在所津津乐道的企业文化。

三、经济学家看历史

关键词:激励;可保利益;道德危险;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

人类在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各种风险。作为现代社会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则成为人们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比如商业损失保险就属于不可保的范围。什么情况下才会存在保险市场在保险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应对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它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解决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加以简要分析。

一、保险市场存在与否的经济学分析

在保险法中存在一个可保危险的概念,用来指明哪些危险属于保险法承保的范围,其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危险的纯粹性。在一般社会观念中危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前者仅指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并无获利的可能,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险;后者则既包括受损的可能性也包括获利的可能性。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仅限于纯粹危险,而不包括投机危险。[1]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保险市场建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中立,即人们对风险都采取规避的态度而不属于风险的偏好者,如赌徒、攀岩者及赛车选手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人的选择是趋利避害,而不会去积极的寻求风险。在风险中立的场合人们没有追逐风险发生的动机,即风险发生与否,在保险存在的情况下不会改变当事人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后的经济决策。

对于纯粹的危险,由于仅有受损害的可能性而无获利的可能,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人们会极力去避免。在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由于保险的补偿性,而被保险人不可能从事故的发生中获取额外的收益,因此其没有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激励。补偿性原则避免了部分道德风险的发生。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仅仅发生于保险事故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利益的情况下,超额利益的存在会给投保人的懈怠以激励。一般情况下,不足额保险相比足额保险可以更好的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的存在还需要大量随机事件的存在,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将各种不同的随机事件合并起来,并将风险分散。从而不确定的风险可以变成相对确定的和可预见的风险,使那些对个人来说是很大的风险,使那些对个人来说是很大的风险,能够变成对许多人来说是小的风险。[2]

二、道德风险的存在及其经济学分析

保险法中,当事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促成或扩大的危险称为道德危险,包括积极的道德危险和消极的道德危险。积极的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行为。例如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凿沉被保险船舶,火灾保险的被保险人纵火焚烧被保险财产,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等。消极的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或者疏于施救保险标的而造成或扩大的危险。例如被保险人在船舶遇难是怠于施救,在被保险财产水火时任其焚烧等。[3]

道德危险由于其是当事人故意或重过失促成的,因此是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将其排除于可保危险之外的。由于损失自负,就可以抑制被保险人实施道德危险。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法律上易于规制,举证的成本也较低,因此在经济学上,这种制度的规定是经济的。既不会增加善意投保人的负担,也有利于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且不会增加过多的额外成本。

而对于一些由于当事人的轻过失或没有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或低于保险前的注意程度而增加的事故发生几率,法律是无法加以规制的。因为法律只能以一般人的一般标准去设定义务。假设你为你的汽车购买了一套新的立体声放音设备,如果你没有买保险,被窃后你将无法弥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你很可能每次离开汽车时将它锁上,晚上把它停在明亮的地方,只光顾那些管理良好的停车库,等等。假设你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随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你就可能对锁车或把车停在光亮的地方之类的谨慎之举不太注意了。[4]即你的财产已投保这一事实可能导致你按增大损失发生的概率的方式行事。保险降低了个人避免发生所投保事故的积极性。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和激励存在着取舍的关系:保险减轻激励。保险范围越大,激励减轻的越多;一个人将风险转移出去的越多,他避免坏结果和促成好结果的激励就越弱。如果我的房子只就任何损失的50%投保,那么我就有很强的激励确保不会失火。如果他保了100%的险,便没有什么激励将资源用在防火上了。[5]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投保之后被保险人的行为方式会因投保这一事实而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损失的概率增加。对于这种过失行为无法予以法律的直接规制,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改变激励,通过一些方式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成本增加或者收益减少,以利益获得的多少给投保人的行为予以激励和引导,以此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简言之,就是以当事人的利己动机去引导和激励当事人的行为。一些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对被保险者的某些容易确定的行为给予保险费折扣来引导更安全的行为。例如不吸烟者的人寿保险费较少;不喝酒的人的保险费较低;装有烟火探测器住户的火灾保险费较低。通过支付不同保险费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行为给予引导,激励保险人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共同保险,即保险者承担损失中的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而剩下的损失由被保险者自己承担。这样就会引导被保险者提高注意,谨慎的管理保险标的,因为损失的部分自我承担会激励其维护保险财产。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强调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即保险金的支付只能使其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不能超过这种状况。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的保险法中不承认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的效力,只存在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对于这两种方式笔者认为不足额保险可以更好的减少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因为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但没有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激励,同时由于在事故发生时其自身需要承担部分损失,就会比足额保险情况下更多的注意和谨慎,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激励。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同时保险公司又没有办法去避免时,其通常的做法是只提供有限的保险或根本不提供任何保险。保险公司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其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道德风险严重而又没有办法避免的情况下,提供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意味着绝对的损失。

三、保险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逆向选择

尤其是对于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法律基本上是爱莫能助。当风险最大者成为最可能购买保险的人群时逆向选择问题就发生了。个人遇到事故的概率取决于个人生活和行为的特点,而这些不是保险公司能够完全观察到的。即保险人不能够很容易区分高风险的被保险人和低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每个人的风险不是很清楚。保险费的收取只是根据可观察到的因素予以确定。尽管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大数定律估计概率,但这仅仅是一个平均的概率。在这个大数样本群体里肯定有些人的鲁莽超过了平均水平,而有一些人的谨慎程度会高于平均水平。当保险公司将保险费确定在这个平均水平时,低风险的人会停止购买保险,因为这个价格对他们来说太高了;而对于那些鲁莽的高风险者则是一个划算的交易。

而在很多情况下每个被保险人都要比保险公司更清楚他们真正的风险类型。例如,被保险人很清楚自己会不会过量饮酒,是不是有较高的健康风险等等。如果是这样,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就会导致高风险类型的人来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人则不会购买保险。由于低风险顾客的离开,剩下的则是高风险的投保人,会使保险公司的平均风险和成本增大。因而保险公司必须提高价格才能弥补成本。如果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因此而减少,很多人更会选择退出市场。在逆向选择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根本就不会存在保险市场,因为交易根本不会发生。

对此,保险公司亦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加以防范。如通过适当规定一些不同的保险费或不同的类型内容的保险范围。对保险的市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做出更符合每个群体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例如共同保险也即部分保险加上相对较低的保险费对高风险者的吸引力肯定不如低风险者的吸引力。而全额保险加上略高的保费可能会更受高风险者的青睐。通过这种方法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被保险者加以区分。当然这种细分也是建立在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至少应该了解应如何对各种保险人如何加以细分。如果搜寻这些信息的成本仍然超过其利润则保险人只有放弃这一市场。

这时候一般都需要政府的介入,由政府来对这些人提供社会保险。因为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是失灵的,虽然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纠正市场失灵所引致的逆向选择,政府却可以强制保险,扩大市场的覆盖面而防止逆向选择。■

参考文献:

[1]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3]温世扬.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罗伯特.D.考特.法和经济学[M].北京: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2、完善立法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关键词商标侵权法经济学商标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商标侵权的现状

(一)国内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大量驰名商标被国外抢注。

世界经济到了20世纪90年代呈现出愈加明显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贸易在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作用不可小觑,商标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在大力保护国外商标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国内商标的保护与扶植,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商标权的创造、占有和使用,拥有商标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国家科技竞争的重要武器和国际投资与贸易的杀手锏,成为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基础。优良的商标权利保护制度已成为增强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发动机,拥有优越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的国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将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二)商标侵权的种类增加。

除了传统的商标侵权方式,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外,现在又增加了很多,如反向假冒,根据2001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商侵权行为属于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割裂他人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意图无偿占有他人为建立商誉而付出的努力,从中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金钱利益和商业信誉。与前述的传统商标假冒侵权不同的是,反向假冒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通常是销售者,撤换商标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商标执法程序,必须及时制止,不能让它蔓延。

(三)缺乏对滥用商标权利的限制。

二、商标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一)商标侵权的信息论本质。

(二)商标侵权的资源配置效率分析。

(三)商标侵权的成本收益分析。

三、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建议

诺思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商标侵权行为的出现,必将提高商标权的法定成本和事实成本。而在一定科学技术条件下,侵权的事实成本是不变的,而法定成本则可以通过立法措施来提高,设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便是有效提高商标侵权法定成本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中国当代社会执行难的社会大背景下,加大裁决的执行力度是商标保护力度加强的重要标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标侵权愈来愈有技术性和隐秘性,那么如何保护商标,保护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将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将完善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建议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把好注册关,减少外部性。

(二)加大处罚的力度,减少社会成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加强立法,健全法制。

在商标保护的立法过程中,应该科学地设立侵权成本的结构和额度,实行严格责任规则。制止商标使用人的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必须事先抑制侵权行为人“收益大于成本”的预期。例如,增加事后惩罚的额度,使侵权行为人无利可图。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该选择严格责任标准。如同法经济学家所说,“如果预防是双方面的,即当事人双方都采取预防行为,以减少事故的严重性和可能性,那么过失责任规则形式是合格的责任标准:如果预防是单方面的,即只有施害方可望采取行为以减少事故的概率及其严重性,那么,严格责任规则是合格的责任标准”。针对商标侵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侵权来说,我们的立法是有必要对过去的责任原则进行修正,适用严格责任的。

商标权利保护还要求商标法律制度应妥善回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超前保护但绝不能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为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进步,我国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宜过窄,而且应当增强商标保护的功能,以促进对商标权的利用和开发,更加有效地防范商标侵权。取得某项商标权利的程序复杂与否决定了取得该项权利之成本的高低,一项耗时费神的商标权取得程序必然大大增加取得权利的成本,以成本收益分析而言,该项商标权的取得不合经济效益。商标权的保护方式往往决定商标权保护的强弱。参加国际公约的数量亦是衡量一国商标保护强弱的标准。一般而言,参加国际公约的数量与保护力度成正比。最后,对商标权利限制的条件规定得越严格,对商标权利限制的反限制越多,对商标权保护的力度越强。

(四)大力进行道德、普法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

根据福利经济学分析,无论什么形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

净损失都为正值,都会使总的社会福利水平下降。事实上,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的假设是不存在的,即现实中的经济行为主体并不是纯粹的理性经济人,具有与一定的社会文化联系在一起的非经济因素,如道德、伦理、尊严、信仰等,这些也是效用函数中的重要变量。文化素质越高的人,这些非经济变量越显得重要。所以,社会行为规范对经济运行效率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如果借助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平,改变人们的行为价值观念,从而改变人们的效用函数,使得人们的投机偏好有所减弱,或者提高人们对风险所持的偏重态度,那么对有效地制止假冒行为是大有裨益的。这就需要正确的伦理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人们喜爱“搭便车”的偏好。

伟大的经济学哲人诺思这样说道:“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一旦全体社会成员相信商标权保护是公平的时候,多数人便会出于一种道德感来自觉遵守这些法规,即使按照私人的成本收益计算证明侵权是有利可图的,也有可能提高人们举报假冒行为的自觉性和可能性。如果能形成这样的社会道德风尚,法律的执行费用也会大大降低,商标侵权行为也会大大减少。当然,良好的道理规范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一方面,在制订法规与普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投入社会资源;另一方面,重罚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私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的法律意识。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10级经济法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理论与实践)

注释:

Q引自张圣平.商标保护的经济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1996(l):32.

参考文献:

[1]罗猛,刘丽娜.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商业研究,2005,(14).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立,阳平.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判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4]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原晓爽.专利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太原理工大学大学学报,2004,(6).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分析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ofLaw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B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7]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ApproachToLaw,第21页

[5]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6]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科界定基本原则

一、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1)冲突规范/民商法(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2)国际商法(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2)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一)要有针对性。

当代中职生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认为自己已长大,成熟,其实阅历浅,看问题很简单,欠周全。有时还会产生错误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讲道理必须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并学会赏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你。在经常与学生真诚谈心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把握其思想的脉搏。比如,我针对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但又对学习法律抱无所谓态度的思想状况,第一堂课上就例举了某厂长身为厂长,不懂法,虽为“公”偷税,但最终入狱的实例,使一个活生生的法盲展现在学生的眼前。网络的出现有些学生认为那是虚拟的,无拘无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网上发表言论,散布某企业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虚假信息,从而被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的教训,对全体学生无不是一个深深的震撼,促使学生自觉提高法律观念。

(二)要有真实性。

当代中职生,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思维,但网络信息大量涌现可能会使信息中鱼目混珠,特别是大量的负面信息事件使学生从过去学到的完全美好时代一下子掉入负面信息的灰暗时代,再结合听到的身边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现,导致其偏听偏信。他们要求老师能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要美化和掩盖事实。否则对你就会缺乏信任感,对你的教育就会置之不理,认为是假大空。因此,教师必须对学生要讲真话,不要回避,把最真实的事情一面呈现出来,全面分析看待,学生相信了你这个人,才会相信你的话。比如我在讲到“我国法制建设”这一问题时提到腐败问题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学生讲清腐败问题是共性问题。在我国腐败确实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同时我又列举了近年来大量的国家对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苍蝇”,特别举到山西政界高层的大动惊。从而说明党反腐败的力度有多大,最终使学生更加坚信党的领导,相信明天会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学生为本,要求教师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把学生带动起来,使教学由外部的刺激转为内部的需求。即通过师生合作探究生成观点,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设计要有趣,把直观生动的事例引入课堂,设计新颖有引导力的问题,使学生一直处于迫切想探究结果之中。教学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使问题更直观、形象,更有说服力。教学语言或朴实简练或风趣幽默或凝重,从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比如讲知识产权保护时,我以天津一家手风琴厂为例。开始大讲该厂“鹦鹉”牌手风琴在国内畅销状况,随后话锋一转引向进军日本市场,当谈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时,学生们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内因。我顺势引入正题,问题获得解答后每个同学都无不产生惋惜之情。乘势我又引到中国产品“贴牌”问题,做外国名牌企业的“打工仔”。引导学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强了学生创中国名牌意识,无形中民族责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时机性。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取舍

三、《经济法》课程的实训安排

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优化

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往往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在校学生恰恰缺乏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很多内容,在学生看来是比较遥远和无趣的,例如企业组织法,学生往往觉得枯燥无味,认为不如民法和刑法贴近生活又生动有趣。然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配合度,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可以在一个新的知识点讲述之前,以真实案例来引发学生的讨论,共同总结出法律原理;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过程中,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完之后,设置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知识。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挑选案例要与时俱进,要尽可能采用最新的真实的典型案例,毕竟如今的授课对象是在发达的信息网络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最好避免用陈旧的案例;二是讲述案例的时候注意设置一系列小问题,引发学生进行阶梯式的思考,避免教师一直讲,学生不动脑筋等答案;三是在案例讨论完毕之后,应当有总结和深化的环节,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三)实物展示法

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很有限,对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某些概念理解上会存在困难,如果教师能够给学生尽可能提供实物或者进行直观的演示,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也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例如,讲述企业登记制度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讲述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淘宝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图片;讲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实物等。除此之外,还有多种教学方法可以灵活穿插运用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去,有助于营造生动活泼、师生互动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课程教学目标。

五、《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国际经济法是对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从事跨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学学科,其调整对象的跨国性与国际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有着不同于普通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多元法律文化语境

我国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当中,但对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掌握却相对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学、研究所都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但由于该课程内容的庞杂性和学科的交叉性以及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国际性,使得我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法教学时往往差强人意。

实际上,国际经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国内法法学学科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由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当事人开展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国家基于地理环境、经济方式、社会结构、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传统等因素产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因经济上的一体性而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尽管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向,即法律的“非国家化”,也就是通过缔结全球的多边贸易协定来统一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但各国法律文化差异性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律的国际化始终是有限的。

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重要价值取向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径选择

1.多元法律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是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语境。在这一语境中,国际经贸活动的游戏规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属于任意法,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将直接决定国际经贸纠纷的发展走向。而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各国各地区的国际贸易惯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上述差异与不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教学的逻辑起点。要增强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形成全面、综合的认识,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首先强调国际经济法本身蕴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间的冲突,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去发现和体验、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异性对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为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2.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渗透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

国际经济法所具有的鲜明的国际性和任意性决定了国际经济法课程本身贯穿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跨文化交流的过程,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而言,就必须将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核心目标,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必须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过各种教学法的综合应用,提高学生对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案例、问答、角色扮演和辩论等方式,让学生在与实际相似的情景中逐渐体会、认知和运用跨文化交流能力,从而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3.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要以学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培养为主要内容

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以及价值观等的不同,使得本国或本地区跨文化法学教育的内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就我国的国际经济法教学而言,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应以认识能力中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为主。批判性思维能力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常起着举足轻重之作用,以此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达理性之光明彼岸。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教育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加强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更积极和更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进程中,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为文化信息的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提供了载体、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条纷繁复杂的信息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如何对上述纷繁复杂的信息做出分析、比较和取舍,取决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否具备严谨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维能力。有了批判性跨文化思维的能力,学生方能正确而全面地分析、理解这些信息所包含的不同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与异民族文化的异同,并能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学习或者舍弃异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从而促进跨文化实践走向理性,实现国际经贸活动的共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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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案例经济学分析:以实际案例为1. 背景介绍:阐述刑法案例经济学分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研究目的:明确本研究的目的,如提高法律从业者对刑法案例经济学分析的认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等。 3. 文章结构:简要介绍各部分内容,包括刑法案例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论、实际案例分析、理论与实践探索等。 https://m.coufiao.com/qita/85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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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来我校做《司法案件的经济分析》学术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浙江大学恒逸讲座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熊秉元教授作了题为《司法案件的经济分析》的学术汇报。论坛活动由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院长刘万啸教授主持。学校300余名师生参加了活动。 本次讲座重在从经济学角度诠释司法案件选择背后的经济成本。首先,熊教授通过“美女与野兽”的案例引出了“最https://jjmyfxy.sdupsl.edu.cn/info/1118/5687.htm
8.经济法学理研究与案例分析/面向21世纪课程教学案例系列书名:经济法学理研究与案例分析/面向21世纪课程教学案例系列 作者:肖江平主编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14年3月 入库时间:2014-3-1 定价:58元 特价:49.3元,85折,省8.7元!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既可作为独立的经济法案例教材,也可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四版)(杨紫烜主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58559
9.法学案例分析论文大全11篇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学案例分析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篇(1)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https://jbjc.fabiao.com.cn/haowen/325.html
10.上海市第九届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上海市第九届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3项) 著作类(1项) 1、现代政治经济学数理分析 马艳 上海财经大学 论文类(2项) 1、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科学依据 冯金华 上海财经大学 2、论当代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自主建构 http://www.sh-popss.gov.cn/newsDetails.asp?idval=218
11.中国军民融合产业现状动态及前景发展模式分析报告2024第9章: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案例解析9.1 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梳理与对比9.2 中国军民融合企业案例分析9.2.1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经营情况(1)主要经济指标分析(2)企业盈利能力分析(3)企业运营能力分析(4)企业偿债能力分析(5)企业发展能力分析3、企业业务架构/营收结构4、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强度5、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34151208&efid=vcZmmrhYjiCahSH5w-0caQ
12.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深入剖析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什么是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是指在教学和研究中,通过具体的案例来阐述、解释和应用经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还能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如何将理论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为什么需要进行经济法案例分析? https://www.topnu.cn/gong-ying-xin-xi/51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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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三章分析市场营销环境在这里,我们借鉴美国著名市场营销学家菲利普·科特勒划分市场营销环境的方法,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市场营销环境的构成要素。 1.宏观市场营销环境 宏观市场营销环境又称间接营销环境,是指所有与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有联系的环境因素,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口、科技技术、社会文化、自然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涉及广泛https://www.ryjiaoyu.com/book/onlinechapter/58569
15.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文(精选13篇)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guojijingjiyumaoyi/664178.html
16.图书馆好书推荐(第84期)本书在介绍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经济法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企业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经济法涉及的内容,以期为培养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提供帮助。形成开放新格局与经济法研究也有直接的关联。 https://www.tlpt.net.cn/xyjg/tsg/jnjs/4956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