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分属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行政是指一种行使国家权力、从事组织管理的活动和行为,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政治与经济、科教文卫事业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之间的性质、作用、功能、价值取向诸方面有质的区别:主体不同。行政管理学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而行政法研究所有行政法律主体的行为准则。这就是说,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是行政法的调整和研究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守法、行政监督、行政侵权救济的全过程。
它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适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学则研究行政一般、行政领导、行政组织、行政法规、行政决策、人事行政、行政沟通、行政控制、机关行政、行政效率等。侧重点不同。行政管理学重点解决行政效率问题,兼顾公正。而行政法学旨在解决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效率。属性不同。行政管理概念属于行政学研究内容,而行政法的概念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
二、控权论说控权论说源起于英美国家,该论从行政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对矛盾中的公民个人权利出发,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控权法。控权论说代表人物当推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戴雪等人认为,政府应严格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控制,不能有任何特权。并认为与专断的权力相比,正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性和主导性,排除政府中任何形式的专断、特权的或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英国公民受法律,而且只受法律的管理,我们中的每个人可以因触犯法律而受处罚,但不能因别的任何事情受处罚。
控权论主张在英国首先提出,有其历史根源。世纪前,英国实行君主专制,英王权力无限。世纪末的光荣革命结束了旧王室的统治,建立了议会主权的体制,国王特权受到限制。
限制王权的斗争是围绕撤销星法院而展开的。星法院是除普通法院外国王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经由星法院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来实现。由于星法院专门受理公法性质的诉讼,对反对派严刑酷罚,因此为新兴资产阶级所痛恨。在世纪议会向国王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普通法院的法官和议会结成联盟,作为国王特权象征的星法院在斗争中被议会废除,普通法院成为全国唯一的法院,受理全国发生的案件,承担起对行政的司法控制。
在美国,司法与行政相对抗的阶段始于世纪年代,持续到年。这一时期,美国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表现为法官忠于普通法,坚持自由主义观点,运用判例来限制行政机关调控经济的特征。即通过狭隘地解释商业条款来限制联邦政府调整和干预州际贸易;宣布联邦法规无效而使禁止童工生产的产品在州际间运输的事实得以继续存在;运用三权分立的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的渗透,使司法权力介入民权保护领域。在马歇尔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领导下,美国法院开设了处理社会、经济、政治领域问题的先例。这一时期,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功,是美国推行自由主义司法政策的结果。
世纪年代美国司法对抗行政达到高潮。最高法院和许多联邦法官通过商业条款设置的禁锢,反对罗斯福总统推行试图复兴严重经济衰退的新政,仅年至年,联邦法院宣布了个禁止联邦政府官员执行议会法规的禁止令。其中,在案中,法院甚至拒绝议会将州际贸易的规范权授予总统。杰克逊认为该判决违背了以往的一系列判例和传统做法。并警告说:这个判决给民主高效的政府设置了新的障碍。它使立法的含义更为混乱。
年至年为司法对行政默许阶段。由于司法对行政的过度限制并成功干预社会、经济问题,几乎导致美国世纪年代中期的宪法危机。罗斯福总统威胁要增加法官的名额以迫使最高法院内有支持新政的法官。在总统的压力下,最高法院改变反对新政的态度转而尊重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承认行政机关具有专业知识的事实面前,法院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持宽容态度。尤其在州际贸易领域,司法审查似乎无所作为,允许联邦政府插手所有的经济活动,无论这些活动是为社会目的或其他目的。
我国平衡论学者认为,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也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平衡论者还认为,该理论的依据来自于行政法实践。我们认为,该理论的依据还来自于我国依法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第一,行政诉讼的确立是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辩证统一。
第三,《行政许可法》: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公民参与,兼顾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平衡。行政许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可以被法治国家用来维护经济程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其适用范围广泛。我国++年月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专门而统一的行政许可立法。该法一方面从实体上调整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另一方面更加大了从程序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市场竞争抉择权。这种立法意图从以下几方面反映出来。
其一,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关系上,向私益倾斜。《行政许可法》第条和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体现了既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又保障公民个体自由的平衡。例如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害防治、污染、生态环境保护;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领域等,允许设定行政许可。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采用事后监督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般不设行政许可。这种老百姓自主管理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行业组织自律优先,事后监督管理优先的立法摸式,尚属行政法制建设的第一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行政许可只是被视为一种弥补市场缺陷的替代手段,因而行政许可法并不是提倡和鼓励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而是尽可能地减少该手段的设定与实施。
其三,信赖保护,政府诚信体系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是,公民对实施公权力的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从平衡论的角度看,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需要行政机关诚信体系的建立作回应。现今,政府的公权力已经渗透到公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公民与政府就像涡轮的左右两翼,相互信赖,协调共进,涡轮才能顺利前行。信赖保护原则的贯彻,也是行政许可制度中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政府讲诚信、守法律,摒弃许可的随意性,普通公民从中体验法律至上带来的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和稳定性,有利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和谐协调运转,有利于政府为了人民和人民信赖自己的政府有机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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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理论;行政法学;转型;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法学的研究也出现了一定的进展,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公共服务理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和支点,为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研究的正确方向,使行政法学不断朝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因此通过对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分析我国行政法学转变方向,促进行政法学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行政法学的特点和缺陷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为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变提供了发展的基础和背景,我国行政法学一直以来深受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的起点比较低,使行政法学的研究不得不思考与本土化的特点相结合。公共服务理论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发展的支点,实现两者在意义上的融合,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公共服务的视角下研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
(一)当前行政法学的不足
二、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
(一)从控权论向管理和服务过渡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下思考我国行政法学的转型方向,那么我国的行政法学就必须走公共服务道路。公共服务理论下的公共利益是其发展的目标,也是公共服务理论的重要特征。公共服务理论下的行政法学要建立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不能通过委托行政主体来完成,在这里必须要解决公共行政机关和公共利益和服务之间矛盾,既能保障公众的权利,又能发挥政府行政主体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务视角下的行政法学是实现了行政权利与公民服务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运用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型为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框架。
(二)从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
(三)从行政行为模式上向公私合作转变
(四)促进行政救济的多元化
公共服务理论下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强调公共事务在各种民间组织中的作用,但仍旧以政府为中心。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起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能够有效的促进政府救济建设。当前政府的救济方式过于单一,而行政法学的转型也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方式,根据行政专业的不同应当体现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特征。
三、总结
通过对公共服务理论角度下传统行政法学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借助公共服务理论的模式和框架对行政法学的转型提供了正确科学的发展方向,促进行政法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