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元约法:从三体合一到三权分立妙文共赏

邱远猷,1932年12月生,四川资中人。195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5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制史研究生毕业。高校执教50余年,现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曾任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主任、校务委员会委员、校图书馆馆长等职,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研究员等。著有《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史论》、《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等。

邱远猷

宋教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版资料图片

“百年前宁静的一个夜/枪炮声敲碎了宁静夜”———《龙的传人》唱的不是辛亥革命,但此时此刻,用它来提括彼时彼刻,却是再合适不过。百年前的武昌,以及之前、之后的中国,到底发生了什么?百年来众说纷纭,当局者不清,旁观者更不明。但历史不容许不清不明,同时正因为它的不清不明,更需要每一个研究者穿越百年迷雾,廓清、袪魅、还原。百年弹指,殷鉴不远,让我们听听,历史会告诉我们些什么……

传统法律:天理、国法、人情三体合一

中国古代传统封建法律,用我的话来概括是两个长句:它是以儒家宗法伦理法律价值体系为内在精神,以公法为主———公法就是指刑法和行政法———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为外部形式。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邱老师你好,你是研究近代法律史的专家,我们知道,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国曾诞生过一部很有名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叫“民元约法”,今天我们主要是想向你请教有关这部法律的问题。当然,任何法典的形成,都有颠覆或继承的过程,所以在此之前,能不能先请你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走过了怎样的一个历程?

邱远猷:中国法律近代化,就是古代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法律转型的过程。近代法律,是以民主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为内在精神、以宪法为核心、诸法分立并存的法律结构体系为外部形式的法律。其历史进程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有一些比较先进的思想家,譬如洪仁玕、黄遵宪、梁启超等都各自提出过“国家以法制为先”,“以法治国”的主张,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产生了积极影响,起到了理论先导作用;第二个阶段是1901年至1911年,清末新政、变法修律,这是不完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第三个阶段:1912年元旦至该年4月初,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可以说这是完全意义上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崭新阶段和尝试;第四个阶段:1912年4月建立的北洋政府,1927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是不完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继续与初步完成。

南都:那么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有什么样的特征?

邱远猷:古代法制包括奴隶制与封建制法制。中国古代传统封建法律,用我的话来概括是两个长句:它是以儒家宗法伦理法律价值体系为内在精神,以公法为主———公法就是指刑法和行政法———诸法合体的法律结构体系为外部形式。基本特点有这些:一是维护专制皇权,权力支配法律,是“人治”;第二是封建等级特权法,在法律面前没有人人平等,不同等级、社会身份的人在法律上进行不同地调整,等级有差;三是重农抑商;四是司法不独立,行政干涉司法;五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六是司法的专横残酷与理性、温情并存;七是公法为主,诸法合体。

南都:“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是什么意思?能举个例子吗?

邱远猷:三者协调一致是说审判案子尽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我举个例子,清朝大诗人郑板桥当过知县———相当于现在的县长。那时候司法不独立,行政兼管司法,所以当知县的要审案子。一次,郑板桥辖下有人抓到了两个通奸者,一个是和尚,另一个是尼姑。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两人要杖80,流2000里。但郑板桥没有死抠这个法律,他动了恻隐之心,做出了两个判决:一是要两人还俗,第二他做月老,把两人撮合到一起了———这就是一个很有人性的审判。郑板桥认为犯戒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法律问题,所以国法之外有个人情,也符合儒家伦理里妇女“从一而终”。

南都:这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和伦理是缠夹不清的。那什么叫“公法为主,诸法合体”呢?

邱远猷:就是说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从内容上来说以刑法、行政法为主,重刑法、行政法,轻民法、商法,重视公法、轻视私法。另外从结构上来说,各种法律都在一个法典里面,民法、刑法、商法、刑诉、民诉、行政法都在一个法典里头,从最早的《法经》到《大清律》都是如此。

清末新法:变诸法合体为诸法分立

清末政府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它希望不要触动他们的统治基础,因此,在预备立宪中,采用了日本与德国方式,拟改绝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原则上是从符合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南都:辛亥革命之前,清末新政迫于压力也开始了编撰新法,施行法律变革,清政府对法律变革做了哪些工作?

南都:清末预备立宪当时主要是按照日本和德国的法律为参照,为什么?

邱远猷:1905年,清政府特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第二年五大臣回国后奏请清廷宣布立宪,“改行立宪政体”,并详细阐明了立宪之种种“大利”。就清末主张改革和实际操作的大臣来说,他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像日本、德国这样的君主立宪的模式,既可以改革,又可以保住自己的统治地位。日本和德国经过改革后,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但改革不彻底,封建势力依然不小,这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反映到上层建筑,采取的是君主立宪制。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采用了日本与德国方式,拟改绝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原则上是从符合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南都:当时起比较重要作用的修订法律大臣是沈家本,沈家本是个什么样的人?

南都:清末新政制定颁布的这些法律后来有具体施行过吗?

邱远猷:清朝政府1901年宣布实行新政,但是一些法律几年后才颁布,比如《钦定宪法大纲》是1908年,《十九信条》是1911年,其他单行的刑法或民法草案,草案当然就没有施行,《大清现刑律》短暂地实行了,《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发期间争论很大,但颁布之后也没怎么施行。

临时约法:三权分立原则奠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并改变了人们的观念,使民主共和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树立了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这也是后来无论是袁世凯称帝还是张勋复辟都没有成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

南都:辛亥革命爆发后,全国有十几个省份相继宣布独立,各自成立军政府,有的还颁布了辖区内的约法,这当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能不能谈谈这部临时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

邱远猷: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公布实施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这部临时约法是根据《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规定的“以推翻清政府、建设民主的立宪政体为主义”,参照美国、法国的资产阶级宪法而制定的。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正式成立之前,它是效力等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并“以为各省倡”。它的主要内容一规定了鄂州军政府的行政机关是都督和政务委员,立法机关是议会,司法机关是法司,三权分立行使统治权。第二个是规定了“人民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不是清末立宪中的“臣民”了。还规定了人民自由保有财产和营业,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运动高涨的产物,应该说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地区性重要文件,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而且对推动其它地区民主革命的发展确实有很大作用,同时也为之后独立各省组建政府、制定约法树立了样板。当时制定约法的有《江西省临时约法》、《江苏省临时约法》、《浙江省临时约法》、《广西省临时约法》、《蜀军政府政纲》、《贵州宪法大纲》。这些临时约法基本上是大同小异。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是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为蓝本的。

南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怎么产生的?哪些人在起草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邱远猷: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革命形势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由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在《鄂州临时约法》的基础上,于1912年1月28日拟就了《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主要内容有三点:一个是按三权分立原则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其次是规定了内阁的组成及内阁员的职责,实行责任内阁制,另外规定了人民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及人民民主自由权利。这部《临时组织法草案》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咨送南京参议院,以资参考编订;而参议院认为,宪法发案权与起草发案权应归参议院,参议院是唯一合法的立法机关,你这临时政府是行政部门,法制局起草未免逾越权限,于是把宋教仁起草的《临时组织法草案》退了回去,自己另设立了五个临时约法起草员: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负责起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到了1911年3月8日,南京参议院经过三读程序,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正式公布,这样,中华民国第一个根本法便产生了。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总纲就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不是过去“主权在君”,彻底否定了君主专制或开明专制,依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为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与承担当兵、纳税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和经营企业权利,促进民族工商业发展,此外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22个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

南都:相比之前各省的《临时约法》,这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

南都:法律的制定一定程度上都有某种延续性,《南京政府临时约法》与之前清朝既有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对之后的法律制定有什么影响?

而它对辛亥革命后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1912年建立的北京国民政府、1927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不能不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创的法律近代化道路继续走下去。

五权宪法:国家权力的配置与控制

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为了解决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矛盾,提出了“权能分治”的理论。“权”就是政权,就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能”是治权,就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权能。

南都: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了几个月,这部临时约法的命运如何?

邱远猷:辛亥革命首先是胜利了,但由于敌人力量太强大、革命力量太软弱,最后失败了。1912年4月,袁世凯建立北洋军阀政府,建立之初,他表示遵守自己与革命党谈判的条件之一遵守约法,但是当他的政权日渐巩固以后,掉过头来他就立即废除了妨碍他实行专制独裁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3月,炮制了《中华民国约法》,我们称它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实际上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巨大权力。二是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议院。三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这部“袁记约法”实质上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否定和反动,是为袁世凯进一步复辟帝制提供法律依据,铺平道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文本被撕毁了,但其民主主义宪政精神是抹杀不了的,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几次毁法与护法斗争就是明证。一个是袁世凯1915年称帝之后,遭到了孙中山和全国人民的反对,称为“护国运动”,拥护民主共和,后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1917年,张勋复辟,孙中山提出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掀起了“护法运动”。

南都:就我所知,南京临时政府当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南都: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内容是什么?

南都:今天回头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你怎么评价?

邱远猷:前面讲到的《临时约法》的重大历史意义,实际上讲到了对它的评价,它确是世界东方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上,仿行“宪法治国”、“以宪法行一国政事”的新篇章。其革命性、民主性是突出的,也是主要的。但同时,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临时约法》也存在严重缺陷:一个是由于资产阶级对帝国主义存在畏惧和幻想,没有规定正面、彻底反帝;一个是由于民族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存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规定满足农民渴望土地的诉求,这就使得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未能与广大农民主力军建立巩固的反封建联盟,无力去对抗、还击帝、封势力的联合进攻,而遭至辛亥革命的最后失败,使得建设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蓝图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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