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因违法占地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别慌张,这份决定可能隐藏着不少问题!在行政处罚从下达到最终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和程序细节繁多,行政机关一旦疏忽,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而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信的话,一起来看看今天这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脱困的吧!
【案情:受到行政处罚了,但是我不服!】
侯先生原本在某一村落经营着一处木材加工场所,该加工点在2016年4月便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局正式授予了《营业执照》,明确了其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及专营木材加工的业务范围。侯先生长期依托此加工点,通过为客户加工木材并收取加工费用来维持生计,其间始终秉持着不影响周边环境、未引发任何污染的原则进行运营。
在侯先生的强烈质疑与坚持下,强拆人员最终未能出示充分的执法依据,只得无奈先行撤离现场。得益于该处加工点的坚持,这处承载着侯先生多年心血与生计的木材加工点才幸免于难。
直到侯先生委托了律师才了解,县自热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实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加工点是办有《营业执照》的合法加工点,建配套的木材加工棚符合规定,木材加工棚位于该加工点经营者侯先生家里居住的房屋前面,左边是一条村道,前、后、右面均是村民的宅基地,均建有房屋,该加工点不存在擅自占用**村村北土地的问题。了解到这一点后,侯先生坚决要求起诉,撤销这份违法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
第二,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未能查清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中显示违法占地378.23m2,而该村分配给每户的宅基地建设用土地均是长20米、宽16米,每户为320平方米,该村村委会分给每户的面积均相同。加工点两块地皮面积一共为640平方米,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土地面积和土地性质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三,涉案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加工点以“擅自占用**村北建设用地修建木材加工棚”的行为进行了两次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早在2021年6月,该县自然资源局就以相同理由作出过行政处罚,侯先生已缴纳了罚款。然而,在2023年11月,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对该加工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擅自占用村北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了第二次违法占地罚款,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二次行政处罚应予以撤销!
第四,该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对木材加工棚进行拆除的权利。该加工点修建的木材加工棚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是在村庄规划区内,左边是道路,前、后、右边均是宅基地建有房屋,不是建在城市规划区内,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第五,强制拆除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即使要对该木材加工棚实施拆除,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一步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公告,给予合法的诉权诉期以保障程序正当,在复议及诉讼期限届满前以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过程中,任何部门不可对该木材加工棚实施强制拆除。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