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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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为经济活动中心、以计划命令为主要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基本准则。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应当由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运行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引导和服务、促进市场健康发育,积极维护市场秩序等宏观的、间接的管理方式,这样,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就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是说,法制是经济的产物;但同样的,我们也不可以忽视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设对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约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有其自身的随机性和复杂性,如何使其能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适时、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作用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我国法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使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政府立法程序,将实践中调控经济所需的具体手段,上升为法律、政策和规范,为调控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和权义界限,将其调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第二、调控主体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统一而普遍适用的规则,避免或抑制各经济主体随意发展、大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某些经济领域发展失控或呈现危机,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二)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法制建设对宏观调控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法律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合理的确认政府职能以及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政府职能相应的调整和转变,以促使它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正确理顺并处理好政治关系、社会管理关系和经济关系等,既调动了调控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使市场经济进一步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稳定发展,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

(三)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宏观调控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种保障具体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认和维护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模式和行为模式,引导调控主体的活动,预防、打击、制裁经济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并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平等地对待和处理好各种经济纠纷,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得到实现。建立和维护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环境,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环节提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标准和规范,为制裁和处理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准则,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环境保障。

(四)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制约作用。通过法律的规范,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制约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强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极因素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波动性等倾向,这种制约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宏观调控经济对法律的需求。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是我市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本身不是灵丹妙药,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补充宏观调控经济上的不足,为宏观调控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紧密结合,是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现实性。第一,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观调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为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是指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引导和必要的干预,而法律则是实现间接管理、必要干预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强制性的属性,它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宏观调控的对象是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市场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产业结构与公平分配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只有通过法才能调整、适应,引导和保障。

(二)宏观调控与法制结合的重要意义。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仅仅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观念已经逐渐远离经济发展的舞台,法制的作用越来越从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凸现出来,因此,树立法制建设是宏观调控的依据、准则和保障的正确思想,全面认识宏观调控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如何合理的将法制建设与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起来。第一,充分认识到法制建设对宏观经济的重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三种手段,即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的观念,因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既要法律来确认、规定,也要法律来调整与保障,还要法律来解决使用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时所出现的矛盾、纠纷和具体问题。第二,我市的宏观调控既要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与教训,更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并赋予它新的含义,即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对我市基本经济总量的调节,控制、组织市场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发展

三、我市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制工作的领域不宽,没有渗透到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权力,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转变还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行政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权力、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法设置行政管理权或被管理者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发育和经济发展。

(三)宏观调控职能与经济发展有脱节,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扰。由于权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驱动,加之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在宏观调控经济过程中,权力掣肘,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时常出现。

(四)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不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尚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而已开展的监督范围偏重在行政处罚,对行政许可、收费等执法的监督相对薄弱,部门法制机构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监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理顺宏观调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种宏观调控关系,克服职责交叉、相互掣肘、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各项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依法行政。将各种宏观调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来,发挥综合效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政府经济职能还给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功能,除法律法规明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以外,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行政决策、决定、政策等政务信息,都要通过能够为社会广为知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公众依法有权查询的政务信息,要创造便利、快捷的查询办法、渠道或条件。第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制订和完善决策程序和部门内部决策程序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第三,加速管理转型。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优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动态管理等多种间接管理、市场化手段,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事后监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运用法律手段重新定义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命令向规划、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这样,我们就应该通过立法、制定规范等方式,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塑造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新职能,这是形成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

1.1宏观行政调控手段

1.2宏观法律调控手段

2宏观调控手段

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我国人口众多,要想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要依靠系统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中,宏观调控的应用与作用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2.1通过宏观调控来控制

通货膨胀率宏观调控的作用之一是对粮食的价格加以管控。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障因素之一是粮食。农民是种植粮食的主体,在我国粮食价格不能达到国际市场中粮食价格时,就会影响广大农民种植作物的积极性,无法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农民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助力不容小觑。其一,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劳作,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二,农民有钱后又可以拉动我国经济的内需,可以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到更高的一个层次上。国家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可以有针对性的实施强制性干预,进行宏观政治调控。可以通过控制农作物的原始资金投入,降低原料等价格或是采用减免农民税的政策来调动农民的工作热情,使其积极投入生产中,使得农民创收的同时,促进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进一步带动我国经济的全面提升。以上例子体现的是一个我国宏观政治调控应用的一个过程。

2.2通过宏观调控来控制

2.3通过宏观调控来控制和调整

2.4合理有效地保护企业生存和成长率

企业的存在可以承载国民生存的压力,企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国家根据实际经济情况,需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现阶段尤其要注意对一些小的自主民营企业的调控管理,确保各大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率,从而降低国家对于维护国民生存的经济负担。国家对三大宏观调控手段的应用,可以保护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结束语

没有宏观调控就是大萧条

对于在这次宏观调控中,很多民营企业都感到压力很大,从已经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看,有没有所有制歧视的问题,樊纲认为:理论上没有,但是实际上有。比如贷款先停的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这也是目前体制下很难避免的事情,国有企业现在受到的保护越来越少了,但是总归还是有一些。理论上是不存在所有制歧视的,比如现在好的民营企业仍然可以获得贷款。

这次宏观调控,应该说很多行政政策是“一刀切”的,说是五一节期间不贷款了就不贷款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都一样。但是实际操作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在政策的掌握上还是会有一些不同。

但樊纲对宏观调控已经对一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从而对投资者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看法有不同的见解,他说:需要大家弄清楚的是,不是宏观调控导致了这些问题。首先的问题是经济出现了波动,才需要宏观调控,如果不宏观调控的话,所有这些企业将受到更大的打击,那时候的问题就不再是积极性问题,而是生存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会受到重大的打击,这是首先必须说清的一个问题。

至于说到这不让搞那不让搞,因为这是一个宏观调控的时期。而且同时还出台了一个投资政策,规定将来大家都可以去投,不用审批了,这是一个体制的变化。这不是我在为政府辩护,现在有些人的一个错误观点就是宏观调控把大家给砸了,但如果没有宏观调控,我们就是大萧条,是经济危机,现在是大家都受点冲击,但是可以把经济波动调过来。

对于这次宏观调控的措施,在手段上有什么问题,樊纲认为:这次的手段基本正常。大家说得比较多的是行政手段,但中国现在很多经济主体不是市场主体,市场手段对它们不起作用,就得行政手段才能起作用。所以说这个东西不能唱高调,学者、记者、政府官员都不能唱高调,不能说我们现在是市场手段,你还不是市场主体呢,怎么让市场手段起作用?那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不能光说美国日本怎么样,那是我们将来可能达到的,但现在还不是。对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来说,很多经济手段不起作用,只有行政干预、产业政策才可以起到作用。

樊纲说:但是,现在有些确实是过度的行政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是需要的,不过现在有些过度。包括执行一些过去的不合时宜的法规,因为过去要审批,现在不要审批。这个需要从长期的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积极推进制度的变化,包括怎么贯彻现在新的投资管理规定。

反思导致经济波动的制度

对这次宏观调控,我们需要进行什么样的反思,樊纲认为:真正需要反思的不是政策本身,而是为什么我们要进行宏观调控。比如说有的地方政府现在还在寅吃卯粮,把几代人的地都批出去,没有制约;一些地方不管破产不破产,还是投资大搞开发区;我们的银行制度还是这种不负责任的银行体系;包括过去政府的产业政策、投资审批政策,是这些制度使得经济很容易波动。

这些是真正需要反思的,然后才是政策需要什么,我们需要多少行政手段、多少经济手段,当然这些也需要反思,有没有过度的东西,有没有不符合现在的法律和规则的东西。但是最重要的是反思我们现在的制度――导致经济波动的制度,反思经济波动对大家造成的损害,宏观调控是经济波动之后不得已的事情。

对于当前是否需要加息,樊纲说:确实应该加息,我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的。目前的利率水平,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价格信号。

如果要加息的话,存贷款利率结构应该怎么调整,樊纲表示:对这个我还没有具体的想法,这需要具体部门来操作。但是总的来讲,利率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不能把它僵化。美国成天0.25、0.5地调来调去,我们也要根据宏观情况的变化、经济情况的走势来调整利率,把利率当作一个经济杠杆、政策变量来调整,把它真正当成一个价格机制、价格信号来看待,这才是市场经济。现在我们把别的价格都放开了,反倒把利率管得死死的,而且管得死死的不是因为人为要管的,而是因为一些利益集团扛着,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而如何评价财政政策在这次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是否应该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樊纲则认为:现在说稳健的财政政策,实际上现在的财政政策是紧缩性的――减少支出、财政盈余很大,已经是非常积极的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这是对的,应该说我非常赞成。去年我就提出民间投资上来的时候,政府就少投点资;如果民间投资不足,政府就多投点,这才叫积极的财政政策。

积极不一定老是扩张性的,积极也可以是紧缩性的。当应用财政政策的时候,它就是积极的,不用,它就是消极的。而且财政政策永远都是短期相机抉择的政策,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加以调整,就像货币政策也要不断加以调整一样,不应该有一个长期不变的制度性的宏观政策,那就不叫宏观政策了。

经济正在软着陆当中

宏观调控进行到现在,如何来看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一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调控措施,樊纲说:我相信现在正在软着陆当中,下一步应该把已经采取的措施贯彻下去,来观察经济形势的变化,相机抉择,根据形势的变化来调整政策。

一、正确处理宏观调控总量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开放度很高的国家,宏观调控面临的经济背景较为复杂,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进行总量调控的同时,必须兼顾其他目标。但由于这些目标之间的关系有时很复杂,有些是短期变量,有些是长期变量,这就迫使宏观调控部门必须在看清楚这些经济变量关系的基础上,在多重目标中进行有取舍的选择,否则会造成主要目标的模糊不清甚至目标之间的相互冲突,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本轮调控在抑制过剩产能、缩减贸易顺差和控制流动性过剩等方面同时下手,但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收入分配机制是一个由制度所决定的长期变量,不是短期内可以调整好的。如果把保增长作为短期经济运行的首要目标,顺差扩大与货币过剩以及资产价格上涨就是保增长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也是保持较高增长率的前提条件。再比如,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初衷是稳定出口,但出口退税针对不同产品有降有升,被多个政府部门当做政府实现多重目标的工具:显性目标是优化产业结构、稳定汇率;隐性目标则是调整货币政策、增加财政收入。多重目标之间可能相互掣肘、自相矛盾,大大降低了政策的效果。从未来趋势看,宏观调控四大总量目标应该兼顾,但在宏观经济调整尚未见底、就业形势空前严峻的新形势下,“保增长”和“保就业”应该置于更为优先的目标,而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则作为兼顾目标。在“保增长”和“保就业”两大目标中,应把“保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应重点向对就业带动作用大的部门倾斜,通过增加就业扩大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宏观管理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间的关系

四、正确处理宏观调控与体制改革的关系

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

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全球实体经济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其教训值得引起我们认真的吸取和反思。

一是长期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必然会埋下资产泡沫的隐患。

二、行政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124。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制定规范和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调查统计和经济、社会信息,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2]129。

政府职能是有限职能,市场职能是无限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3],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市场都可以自由进入,凡是法律没有明文准许的政府绝对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而进入,使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过热如果仅仅靠市场自身的职能是不能够进行有效调控的,如果政府不适时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将加剧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动荡。在法律界定上,政府应当是守法政府。因为要实现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功能,政府就必须被约束,最好的约束制度就是法律,既依法治国。法治理念下的政府,法律高于一切[3],法律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政府必须受制于法,否则会出现政府用权力换取利益的情形。法治社会中,政府与经济应“保持距离”,政府与法律是一种用权与制权的关系。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是严格依照行政法、房地产法、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经济法视角下政府干预房价的权力边界

现代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的影响,会产生周期波动,造成经济的大起大落。从而威胁社会资源的配置及生产力的发展。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4]119。政府在“新国八条”中通过土地出让管理机制、财政税收机制、信贷政策机制、住房保障机制等政策影响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机制,达到房地产行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运行。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合理的权力范围内进行调控。宏观调控的原则包括: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和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干预机制的要求

理论上,市场经济是以交易自由化为要旨,倡导供求关系以市场自动调节为准,即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虽然商品市场会出现暂时的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但是市场利用价格等调节机制最终会达到结构均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它制定了利于国计民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运用,是一个全新的尝试,由于过去的市场经济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的,因此,这一尝试需要摸索着前进。微观规制的作用在这里就凸现出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足,那么就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行为主体进行调控的机制。只有具体行为主体处于良好的运行当中,才能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打下基础。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需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一)宏观调控的有效开展

1.作为政府用来调节市场行为的主要方式,在运用宏观调控时要注意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结合。行政手段的特点是具有权威性和执行性,因此调控的效果很好,但是只能在短时期内使用,并且在运用时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造成市场的结构失衡。经济手段是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手段,尊重市场机制的成分很大,利于市场自身发展的程度较高。法律手段是三种手段中最强硬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要求,还要维持“政府调节资源”的实际,这一手段的运用是必须的,但不是最好的。只有将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而高效地运行。

(二)微观规制的合理运用

1.将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结合起来。经济性规制主要是规制具体的某一行业,社会性规制从社会整体范围上出发,面向全社会的企业和消费者。经济性规制以保证经济有效率地运行为目标,而社会性规制是要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性规制是社会性规制的基础,做好了每一行业的企业行为约束,就利于社会整体性的规制;同时,社会性规制搞好了,为经济性规制打下了坚实的后盾[2]。

2.进一步改善微观规制。这里的“改善”,包括规制的范围、力度以及方法。目前,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以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要设立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而现在有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政府必须设立反垄断的专门组织和机构[3]。

(三)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各有特点,一个“大处着手”,一个“小处着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代表国家,整个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是不现实的,还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政府的干预,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手抓”,且“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因为市场是由很多具体的经济主体组成的,对于市场的干预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对具体经济主体的约束,即微观规制;另一方面,微观领域的市场规制并不能适应主体构成的市场,市场结构、就业、收支平衡等总量问题,需要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一体”的“两翼”,保证了“两翼”的“完好无损”,才能使整体“翱翔”,即保证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喻新安.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特点[J].企业活力,2009,(3).

数据公布后,人们如释重负。应该说,这次宏观调控突出的特点就是未雨绸缪,中央政府吸取了1993年调控的经验,及时地采取了果断措施。宏观调控的实施使经济在短期内基本实现“软着陆”.而且最难得的是央行最终仍未动用加息手段。这说明中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尚不需要采取全面性的货币紧缩措施。它既避免了现在就付出加息的政策成本,也为今后使用加息手段留下了空间。

理论界与政府部门都已认识到调控成果只是初步的、不稳定的。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依然偏高。现行的调控措施是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的结合,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宏观调控。从经济学上考察,这种混合型政策工具是非优化的,其运用的不足在于:

1.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客观上要求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调控经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为了防止经济的全面过热,又不得不借助于行政手段。而行政手段的介入加大了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控制力量,特别是增加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使人感觉旧体制的遗留痕迹依然存在,与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不符。

2.以行政干预的办法为经济降温,极大地造成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之间的冲突。在当前市场机制已经对资源配置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手段的使用既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向相矛盾。又可能会伤害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总之,它对经济增长中有效率的部分产生不利影响。

3.在此次调控中,中央银行已经使用了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三大调控工具,央行手中只剩下惟一的武器——利率。货币政策的优点是避免对经济有过强的直接干预,但它们只是引导性的,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要有灵敏的反应度。我国现在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甚至包括不少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经常是不计成本的。因此,在目前的经济结构下,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足。另外,当前货币政策目标的多重性也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从长期看很自然诱导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经济运行中的波动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既然已经认识到上述政策工具的弊端。那么,下一次再发生经济过热或过冷时。政府是不是为了解燃眉之急依旧是程咬金“三班斧”呢如果不是的话,政府又何以应对呢

比较中国与前苏联及东欧改革模式的孰优孰劣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依据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原理,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既然中国改革前期选择了“渐进式”模式,那么后期也只能延续走“渐进式”道路了。虽然与1993年相比,此次调控中市场机制已经能够显现出作用。但毋庸讳言,我国的经济转型时期尚未结束,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为了实现宏观调控措施从行政手段为主向市场手段为主的转型,我们必须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借鉴前苏联及东欧的改革经验,面向未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制。为此,需要在以下重要方面继续做出努力:

1.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构建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从经济结构上看,尽管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但国有经济的分布仍然太广、比重仍然太高,国有经济仍然是投资主体。目前,我国608个工业小类中,国有企业涉足604类,占99.3%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足553类,占87.7%。2002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为48.3%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3.4%。发达国家国有经济比重一般在5%左右。显然,国有经济的战线过长妨碍了真正意义上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为无论是宏观意义上的国有经济,还是微观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都有财务“软约束”的性质,市场调控手段的效果很有限。因此,必须继续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收缩国有经济的分布战线,把国有经济的比例降至一个适当的水平。同时,相辅相成地促进民营经济成长。通过产权制度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本同民间资本进一步融合,从源头上构建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

2.从体制上推进政府改革,实现政府的全面转型

3.明确事权划分,以法律为基础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宏观调控能否奏效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地方政府在此次经济过热中扮演了比中央政府更重要的角色。2004年头两个月,中央项目投资只增长了12.1%,而地方项目投资却猛增了64.9%。因此,此次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针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例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土地管理,清理开发区。然而据报道,宏观调控在一些地方遭受到反弹。有观点认为,中央出台的一些措施已经脱离宏观调控范畴,直接干预了地方经济的运行。

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独立性和压力同时增大。各地政府都把扩大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由于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市场中都已经有了很强的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投资中虽有盲目冲动的一面,但也不能由此一概否定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中间合理的成分。地方城市建设、经济结构调整都需要高投资来支持。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良好的必要条件。政府需要按照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4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THE END
1.行政法三大类八小类对于行政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行政法可以描述但不可定义。从描述的角度来讲,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0803/22/1091122179_1091122179.shtml
2.行政主体3大类8小类是律师普法行政主体3大类8小类是 普法内容 一、职权三大类:1.政府、2.部门、3.派出机关; 二、授权八大类:4.被授权组织、5.内设机构、6.派出机构; 三、非主体大类:7.委托机关、8.组建机构 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10889126023470784415.html
3.第八章附则第八章 附则 所谓附则,一般是法律文本的附属部分,主要对实施日期有关专门术语以及与过去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一般不对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即不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本章共两条,主要对许可期限和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zheng/2004-10/26/content_3377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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