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摘要公共行政学的理论各有,因此,公共行政学有不同的研究途径。本文从公共行政发展史的角度,纵观公共行政的发展脉络,分析管理途径和法律途径的冲突,并设想在未来的治理中如何规制这些冲突。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途径法律途径

一、公共行政发展的脉络及三种研究途径

1.公共行政发展的脉络

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行政的发展脉络虽表述不同,但大体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与创立时期。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矛盾的激化,行政学应运而生。第二阶段是行政学的正统时期。这一时期认为经济和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准则。第三阶段是批判与转变时期。国家开始对经济和社会进行全面干预,行政学也进入了不断深化改革的时期。第四阶段是应用与发展时期。20世纪60年代,科技的发展也为行政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时期的行政学由纯理论的研究转向应用研究。第五阶段是挑战与创新时期。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的经济陷入“滞胀”的困境。由美国青年行政学者发起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得到发扬光大。第六阶段是总结与探索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共行政学开始了对本学科历史发展的回顾和反思。一场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标志的大幅度行政改革在美国等多个国家开展。此外,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和罗森布鲁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观”至今仍非常值得学术界的探讨。

2.管理、政治、法律三种研究途径

罗森布鲁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观”认为公共行政从来不是一个同质的研究领域,它的研究途径是多元的,这产生于公共行政的复杂性。长期以来,对公共行政领域的研究存在三种途径,即管理、政治和法律。管理途径已发展为传统管理途径和新公共管理途径两种思路。根据传统管理途径,公共行政的意义在于追求效率、效能及经济最大化。新公共管理途径的基本价值观强调成本――效益及顾客回应性。这一途径主要是改革原有的旧模式,以期改善公共部门的绩效。公共行政的政治途径强调的价值是“代表性”“政治回应”“责任”等。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主要是将公共行政看做特定环境中应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强调法治,这包含着以下四个方面的核心价值:“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公平、诚实。

二、公共行政中管理途径与法律途径的冲突

在公共行政的三种视角中,管理视角和法律视角的价值观最为相对,管理途径强调效率,而法律途径则强调公平,两种途径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组织结构方面的冲突

2.人事行政方面的冲突

管理途径的人事行政主张人事工作应促使效率、经济的最大化。其假设是公共服务应非政治化,像企业一样运作。而法律途径则高度重视求职者的权利和自由,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宪法关系置于公共机构雇佣关系之上,强调公平平等程序的必要和法律平等保护的需要。

3.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冲突

传统管理观点尝试发展一种预算途径,来提升经济、管理效能的价值,寻求以预算来削弱浪费、强化对政府运作的管理控制。新公共管理以市场力量为手段,强调绩效和顾客的回应,例如新绩效预算。而法律途径则保护宪法的完整性和个人权利,确保人人在法律之下有同等保障,以及改善程序正义及公平性。

4.政策分析与执行评估的冲突

三、公共行政中管理途径与法律途径冲突的规制

1.整合两种研究途径,进行全面分析

罗森布鲁姆曾经说,“尽管不同途径的价值和主张是冲突的,但平衡各种矛盾和冲突正是公共行政艺术的精髓所在。”管理与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对于公共行政同等重要,处于并列地位,单独强调某种价值诉求都是片面的。这种价值诉求的冲突从理论上表现了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困境。这里说的整合并不是融合两者的矛盾,而是运用两种视角去全面的看问题。

2.重视法律途径的应用

以往的实践经验中,管理途径更受人们重视。管理途径强调行政理性、效率、效能等工具理性的价值。不可否认,它对公共行政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另一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管理途径忽略了民主的基本价值。因此,在以后的治理实践中要更推崇将法律途径纳入研究视角中,强调“法律继续为公共行政之核心议题”。

3.承认其根本冲突,并以权变的思想去解决具体问题

行政管理者必须承认两价值诉求的差异,不能盲目融合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两途径的并无高低之分,也不能做出先后的价值排序,因而整合两种途径的有效方法还在于对每一种研究途径的适用条件、背景作更详细的分析。以权变的思想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罗森布鲁姆在书中曾指出,当涉及灾难的预防时,适合管理途径;当涉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时,适合法律途径的分析。

参考文献:

[1]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美]戴维.罗森布鲁姆,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法律的途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一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__区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__区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办事规程》等两项办法制度,通过明确管理范围、调查项目事项分类、管理机构、工作程序,进一步理清办事流程;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分解落实,由专门机构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二是制定了《__区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办法》,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

三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章的变化和统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了《__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在征集全局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顾问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围绕“统计违法行为描述”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等几方面进行修订,细化了各项处罚的具体裁量情形,并对全部罚款项目定额处罚,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保障了统计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3.1.2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17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4日下发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办理,不宜援引审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暂行规定”。

1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内涵与表现

行政政执法风险应当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并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由此给执政党和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1]。据此,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可理解为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上述一系列风险。

可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进行大致的归纳:按被追责的类型可分为行政风险、刑事风险、经济赔偿风险等;按影响的对象分为单位风险和个人风险,甚至可以将公信力降低风险也归入其中。

2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成因

(1)法律法规标准的部分滞后及不完善性。由于卫生活动(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新生事物或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卫生行政执法存在对调控盲区,执法的准确性难以把握,执法风险由此而生。例如,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了7类28种公共场所,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人们经常活动、人群集中、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容易被污染新型的场所未被纳入;比如,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实施之前,旧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持续延用了20多年,曾一度引发公众抱怨。这些法规标准等滞后问题使得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有时会处于进退两难,而一旦出现对应的风险事件,公众和舆论又时常不分青红、想当然地将这些引发“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问题的“矛头”直接指向百口难辩的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常会无辜成为众矢之的,于是,在全社会兴师问罪和微妙的现行问责“制度”环境之下,卫生行政部门成为替罪羊而承担“责任”向公众谢罪也不难理解,对应风险不言而喻。

由于法律法规滞后、不完善,对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医疗科室、出租科室、出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一些问题界定从未曾在法律法规层面得到过根本解决。随着医学技术手段和网络电子信息机技术进步带来的非法行医界定问题等等,都可成为风险因素。

(2)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大繁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数量庞大繁杂,其中不乏条文竞合,涵盖的领域多头难理。卫生行政执法涉及多学科知识,专业技术性强。作为前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如要做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规避执法风险,就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精细区别其界定和适用,又要拥有牢固的专业知识,这对执法人员都是极大的挑战。

(3)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变和执法现实的影响。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利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加频繁和广泛,执法风险不断加大。外部因素干扰,也可造成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地方政府和中国传统“人情”因素干涉干预卫生行政执法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因“难作为”而“不作为”的风险。

由于相对人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卫生行政执法者的长期心理定势难以消除,放大了执法人员权治思想,助长了执法者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增加了风险的累积。

上述各种因素交织互融,共同构成了执法风险的主客观基础。

3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

(1)抓执法制度建设。《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监督制度并未有配套可操作的具体办法,事实上,即便有对应的内部或外部监督制度,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形式审核,不涉及实质内容,形同虚设或流于形式。部分基层机构,在实质上形成单独一个科室集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于一身,而这种大权又会具体体现在科室负责人的一人手中,这种集三权于一人的制度设计缺陷,一旦出现日后演变为风险的事件,很难从内部制度上及时发现补救。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施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

需要在制度层面弥息的不仅限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也不仅限于上述环节。

(2)抓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建设一支精专的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保证抵御风险的基础。要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卫生专业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技巧培训、执法案例指导培训等一系列方法措施来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打造一支业务精通,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体与程序并重、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职责来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的高素质的队伍。

(3)抓风险管理-引入量化风险管理,科学防控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管理是应用风险学理论和风险控制技术,实现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管理控制的一种方法,其关键环节可以分为风险识别、风险量化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效果的反馈调节也属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识别是执法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通过对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任何执法风险的各个流程、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等进行逐一识别,识别出引起风险的因素及分布,就是要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作为”、“行政滥作为”、“行政不作为”等各种执法行为所有流程、环节和构成要素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按照风险高低顺序,筛选出重点风险控制点。

对识别后的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梳理,归纳出重点风险监管行业、重点风险监管对象、重点风险执法科室、重点风险执法环节、重点风险执法岗位、重点风险执法人员,并建立执法风险因素清单。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量化分析与评估。在执法风险因素清单基础上,对所有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

风险量化可采取专家评分的方法。比如,在对深圳市所有卫生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风险进行罗列后,以历年本市(有全国的更好)执法风险的发生情况为总体标准,各个卫生行政执法单位对照总体情况,将本单位是各个风险点对照本市总体此风险点的各个指标(风险的原因、风险消减的可能和引发风险后果的概率及后果的严重性等),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对本单位的风险点进行一一赋分。在赋分前,必须有详细的某一风险因素的最高分和最低分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评分标准。

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执法风险,分清风险管理的轻重缓急,以便在风险管理时有次序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评估本单位的总的执法风险等级,以便与全市各个单位总的执法风险等级比较,筛选出全市的重点风险管理单位,确定从全市大局出发应重点进行风险控制的单位。

为下一步的风险控制,就必须分析风险的原因。比如若本单位存在行政处罚调查处理环节的风险,就要分析为什么存在此风险,是岗位责任问题、内部制度问题还是执法人员素质问题,并构建清晰的风险因果图。

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控制和反馈。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控制重点是事前风险防范管理和事中风险的阻止、消减。

根据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风险清单和执法风险因果图,根据风险大小,从风险成因入手,进行决策应对。比如,对制度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人员业务素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等分别采取针对措施:通过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程序制约和实体规范,完善制度建设,堵住制度漏洞风险;通过执法物质条件配备,弥补物质风险漏洞;通过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质量,降低执法人员素质风险因素;通过职业道德建设和心理素养培训,降低道德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管理实行后,要比较实施风险管理前后风险消减变化情况,评价现行方法的可行性和收益性,并定期检查风险应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风险管理本身存在的漏洞,及时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价修正,达到完善。

引入卫生行政执法量化风险管理,对于推进卫生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效防范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无论如何,卫生行政执法的“零风险”是不存在的。

总之,要充分正确认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卫生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卫生行政执法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但对促进执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又是必要的;其防范是长期的也是艰巨的。因此,既要依法合理防范风险,又要不惧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面对执法风险时:无所畏而无所不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最终实现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焦志勇.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1):11~15

关键词:防雷减灾;行政执法;气象

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是构成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确保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同时还是气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降低与防控雷电灾害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把握执法程序、搜集证据以及应用法律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可是,在当今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职能不断发生改变的新形势下,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许多问题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1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难点

1.1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缺乏强烈的行政执法意识

在开展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些执法工作人员缺乏强烈的执法意识,难以抵抗物质、金钱或法外情等的诱惑。由于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都是自行执法,不仅缺乏有关的法律根据,而且工作经验也比较匮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缺乏一定的自信心,极易滋生不善执法、不敢执法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的想法,对违规事件的合理取证造成极大的影响,纵使罚款单或执法文件已经发出去了,也难以顺利让违规者签字,导致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下去。另外这样容易导致人民群众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之间出现矛盾,增加行政执法的风险,从而使气象部门防雷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受到极大的阻碍,导致其丧失了法律的本质特性,进而使气象行政执法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1]。

1.2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养有待提升

因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气象部门有内部人员结构分化的状况存在,即气象人员年龄较大、人员偏少,无法适应多样化与现代化的气象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而且还缺乏足够的专项专职技术人员,往往担任基层气象服务工作的人员有时还必须肩负其他有关的工作,在无形中便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及心理压力。此外在当今气象事业迅速发展以及新气象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新形势下,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却未能掌握足够多的关于气象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而致使他们无法娴熟地应用有效的法律来对与防雷设计审核不相符的情形加以制约。

1.3缺乏足够的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宣传力度

2提升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力度的手段

2.1加大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宣传力度

2.2争取获得有关部门的配合、联系及政策支持

2.3对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体系加以完善

依据《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不仅要增强雷电社会管理职能,同时还应当对一切与防雷减灾的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核及验收,譬如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设计防雷工程以及检测防雷装置等工作。还应当严格地遵循依法行政方针,加强培养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并严格地进行监管,实施“三制”方针,即考核评价制、举报奖赏制、违规公告制,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应当对内部执法人员把握及使用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各项知识进行强化,定期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使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防雷减灾行政执法的水平实现有效地提升,并不断地对防雷减灾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扩充。这样才能保障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更好进行。

3结语

综上所述,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应当不断地完善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体系,并加大新疆防雷减灾行政执法宣传力度,同时还应当争取获得有关部门的配合、联系及政策支持,促进新疆防雷减灾工作的更好开展,进而保障新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梅松峰.基层气象部门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农业与技术.2013(11)

[2]兰航,罗林勇,熊晓洪,杨军.高效防雷执法探析[J].贵州气象.2006(S1)

[3]高全.防雷减灾工作行政执法思考[J].科技与创新.2014(20)

努力抓好执法人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工作,将《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行政执法法规纳入学习内容,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良好执法队伍形象。

二、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我局在年初的工作要点中就安排了全年的综合和专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7月16日至7月20日,同市政府法制办一起对10个单位的档案安全保管保护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9月17日至9月28日对全市33个机关,10个镇乡,4个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检查小组通过听、看、查、评的方式,对各单位档案机构与组织管理工作、归档案卷质量、档案利用统计、档案保管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检查考核。对各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综合和专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我市档案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三、做好档案行政权力清理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市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档案行政权力清理小组,及时安排部署了档案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根据档案有关法律法规,共清理出档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项、档案行政处罚5项、档案其他行政权力1项一共8项档案行政权力,并制作好档案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上报给市法制办待审核。

四、做好档案法制宣传工作

今年我局继续抓好“六五”普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地宣传档案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普及档案法律知识,提高档案工作知名度,推进档案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良性发展。

12月4日当天,我局积极参加由市法建办在中心广场举办的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印制了“档案法律知识”、“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等档案法制宣传资料500余份,并发放到市民手中,现场解答了市民关于档案法律法规及档案查阅利用等问题。

一、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使全体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制度更加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宣传

(二)加强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重大行政事项和公共政策的集体决策、征求意见、公示等机制;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体系和决策实施情况后的评价制度,通过跟踪调查和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所造成的失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任务,规范起草、立法调研、报送草案、立法协调、论证、征求意见、报送备案审查、公布等各个程序的工作。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认真开展清权确权工作,按要求编制职权目录,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抓好落实,明确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四)加强监督

1、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主动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2、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领导来我会视察参观、督导工作。

3、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针对我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反馈。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江苏泗阳

1泗阳县农业执法体系基本情况

2008年泗阳县经编委批准成立的农业执法大队有执法人员7人,没有执法专用车辆,只配备了电脑、照相机等基本的执法取证装备,无法满足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1)农业行政执法综合规范、农业执法地位和执法形象明显提高。以规范执法工作为核心,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采取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并重,持证执法人员每年平均参加学习培训都在10d以上。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2当前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资市场监管力量极不适应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量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泗阳县共有各类农资经营(门市、服务部、经销部、门点等)近3000家,其中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户不足一半,而目前从事行政执法的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仅有7人,监管力量显然严重不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业执法在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1-3]。二是因农资市场放开过快,行业门槛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小,加之近几年农资价格的过快上涨,利润空间较大,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资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不明确,使农资市场迅速膨胀。三是农业执法体制尚未完全实行真正地综合执法,出现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削弱了执法力量。

(3)农业行政执法保障极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性质、人员配备、执法装备和执法经费等基本的监管保障能力都不能适应农资市场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因没有农业执法专项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的基础设施保障,普遍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3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各方面的关系,对农业法制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准确的定位,为尽快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努力创新农业执法机制,大力提升农业执法能力,不断强化农业法制保障,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奠定基础。

(2)处理好法制工作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执法机构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者。法制部门应该支持执法机构的工作,两者之间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要有效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资市场环境的净化,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4)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农业政策是党和国家指导农业发展和推动农业改革的基本手段,是农业法制的基础,法律是解决长期性问题的保障,二者要相互协调,平衡力量。深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避免工作中偏重其一,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职能作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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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华,李成忠,王玉国.关于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6,24(2):7-10.

[3]李建军,熊桂芝.浅议晋城市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J].山西林业,2008(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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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建民.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思考[J].河南农业科学,1992(5):43-44.

[6]于水泉.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与展望[J].河南农业科学,1986(1):4-6.

一、依法行政情况

我局始终坚持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监执法队伍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逐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结合法制宣传日、科普宣传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宣传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月、产品质量安全月等宣传活动,扎实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合理膳食和用药、假劣药品鉴别常识、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用药安全等食品药品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对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守法意识。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三)强化责任,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四)加强学习教育,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加强全体执法人员的

思想政治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管水平,结合“五五普法”的工作要求,我们“以学法促执法,用执法带学法”观念贯穿到执法日常工作中,及时制订出台了法制教育五年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并通过组织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测试,将普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目标化管理,增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制度,及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国家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先后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公共法和《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法律法规。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围绕案情找问题,依据法律作定论。二是积极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了国家、省、市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稽查、药品不良反应、药品快检、化妆品、保健品监管等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和能力。(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

二、依法履职尽责情况

(一)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清查情况

,西区共有医疗机构134家(牙科诊所12家、乡镇卫生院1家、社区卫生站或村卫生室36家、其他医疗机构85家);疫苗接种单位21家(包括在医疗机构总数中);药品零售企业5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2家。上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66人次,车辆128台次,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710家次,医疗机构1089家次.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节、清明、五一等节假日药品安全大检查;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药械购进渠道、非药品冒充药品、医用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的专项检查,平均覆盖率约为76%;开展了对通报的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炎平注射液、贵州乾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清颗粒山西银湖制药有限公司和太原华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舒血宁注射液、北京康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渴平”、浙江南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芷叁胶囊”、吉林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壮阳春胶囊、吉林省华侨联合企业制药厂生产的虫草肾阳丸等100余个品种假药的专项清查,平均覆盖率约为44%。

(二)、投诉举报的接收、处理情况

(三)立案查处情况

以前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38起,办结22起;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13起,办结28起;我局对违法行为立案13起,办结8起;1-6月立案5起,办结7起(包括未结的5起),其余4起正在办理中。所有案件均依法立案,无有案不查、查而不办或违法办案的情况,每一起调查终结的案件均及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

(四)案件查处机制的基本运行情况

(五)稽查监管职责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人员少,而且均是身兼多职,加之涉药单位点多、面广、分散不集中,执法力量明显不足,监管覆盖率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稽查队伍人员不稳定,现在的执法人员均是从非执法岗位转岗而来,而且适用性培训较少,导致执法人员自身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掌握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从法律法规方面看,在药品监管上主要依据《药品管

三、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目前,我局在编人员6人,在岗5人,从事药品稽查工作的仅有2人,在机构改革过渡时期从事食品综合协调仅有1人,尚无餐饮服务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的划转和配备。

四、新形势、新职能、新体制下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建议

(一)在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人员极度缺乏。目前我局在岗人员仅有5人,从事稽查工作2人,从事食品综合协调1人,人员的极度缺乏,制约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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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1讲行政法律关系哔哩哔哩第8讲 行政法律责任 13:26 第9讲 行政立法 11:34 第10讲 行政许可的作用 07:29 第11讲 行政复议 13:01 第12讲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12:00 第13讲 城乡规划的依据 11:16 第14讲 近期建设规划 11:55 第15讲 城乡规划的修改 10:55 第16讲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32 第17讲 行政法规 15: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arqWYXEKb/
2.从政府法律顾问角度谈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要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https://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36871
3.行政法制(精选八篇)三、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一) 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几个层面, 运用其立法权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进行全方位和多渠道的监督和制约:一是事前监督。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 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提供法律依据, 确定行政权的权限和范围, 保证行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3o06a0.html
4.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可以由法律顾问承担吗?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二是法制审核的法律地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2742871/answer/3374010604
5.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趋势浅析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将由于失却社会正当性而迟早被新制度所取代。我国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2022.shtml
6.新《行政处罚法》解读(二):对行政机关法制审核的影响海报管理除了上述法律外,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也陆续提到法制审核内容。 二 新《行政处罚法》法制审核条款的实务要点 https://www.sphere-logic.com/newsinfo.aspx?Newscateid=38&Newsid=300&News_Id=300
7.试论新时代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法与路径/徐凤林特别是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现有的330余部法律,700余部行政法规及数以千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80%是由政府及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社会事务管理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来完成。可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32800
8.2023年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单选题.pdf2023年河南省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单选题 .pdf,1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 日 B. 5 日 C. 10 日 D. 15 日 2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A),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 议申请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1005/5230104121010340.shtm
9.关于收容审查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的思考2.亟待建立健全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执行职务、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的总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公平行政的重要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忽视程序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使得很多方面无法可依。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论的一个焦点是,被告作出收审决定如何送达?如何履行告知诉权诉期的义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00136_6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