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处罚额度差额数百万(一)——从一起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败诉案件谈起

2019年7月14日,云南甲公司在一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在操作作业过程中,所吊起的布料机坠落致1人死亡,经调查组认定为,一是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二是起重机引发的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事故。2019年12月4日,应急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1万元的罚款[1]。

2020年4月27日,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认为案涉调查报告认定案涉事故属于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进行处罚,故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返还罚款。一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急管理局败诉。应急管理局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先第一个问题谈起,即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现行法律如何进行事故定性?

一、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及法律适用原则

二、安全事故定性的法律适用现况

三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涉特种设备的事故为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生法》等特别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界定和分析

目前,涉特种设备的特别法规定,一方面是直接规定了哪些是特种设备事故;另一方面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不是特种设备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概念

(二)涉特种设备非《特种设备安法》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界定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等特殊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2.其他非《特种设备安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三)如何界定哪些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界定:

1.涉事设备为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根据上述规定,特种设备系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作业过程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在特种设备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或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应当被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

3.事故原因之一是因特种设备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

如由于外部原因,如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或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或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或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引发的安全事故,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这方面的原因是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高发、易发原因。

[1]《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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