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行政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它:

(1)关于借款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然,

《贷款通则》规定: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2)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做为出资;

(一)社会行为的含义

所谓社会行为,是指个人参与到社会中,所实行的与他人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行为。首先,社会行为必须是个人参与到公共活动、社会集体活动中,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其次,个人行为需对他人或是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能够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义务。如果,个人行为未对他人或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个人在自己的网络空间关于自己的隐私,未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这也不能称之为社会行为。另外,如果个人在网络空间里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名誉权,此时则成立社会行为。因为此时个人的行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建立起了联系。因此,社会行为还需要彼此之间具有相应的联系,或是法律联系,或是一般的不具有法律性质的关系。

(二)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

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并非简单的对立或是矛盾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转化的关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属于社会行为,而要想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也必须符合实行社会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合法建造一处房屋,此为事实行为,个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如果在登记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将房屋登记薄中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错误,这将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纠纷不仅发生在房屋登记人与被登记人之间,而且还牵扯行政机关与房屋登记人之间。这就属于典型的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

二、行政法规范中的社会行为

(一)行政法的属性

行政法是控权法,主要功能是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而设立行政权此种公权力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法也被定性为控权法,是为将公权力放到笼子中,限制其范围才应运而生。然而,如何更加有效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公民的利益,在此层面上,行政法不仅是控权法,更是管理法。通过管理行政行为,管理社会行为,管理公共行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自己最大的职责,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法中的管理职能

社会行为影响甚至决定社会秩序。因为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良好社会秩序正是社会行为的体现。行政法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社会秩序而言,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前提,秩序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行政法规范通过管理社会行为,调整公共利益实现其价值和目标。而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因此,社会行为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或是社会利益是实现行政法规范价值与目标的关键。

行政机关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也就更容易产生个人利益之间或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冲突。而行政法规范则可以在其所能调控的范围内,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之上的,只有每个个人都实现其根本利益,才可能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完全实现每个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不容易的,因此,在最大限度内实现个人利益,统筹协调社会利益,通过对社会行为所牵连的各方面利益相互协调,才能实现行政法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可以看出,行政法规范可以以社会行为作为桥梁,在其范围内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管理与协调。

三、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引发的思考

(一)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

行政法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当个人参与社会生活,并与他人产生一定联系,例如,广场舞有利于鼓励全民参与娱乐活动,休闲健身,丰富业余生活,但是如果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休息;又如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如果其言论对他人的名誉或是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些都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社会行为所体现的各方面利益,要求行政法规范对此有较为明确的价值观念,更应明白如何取舍,如何做出更为合理的平衡利益的决策。如果作为倾向于全面禁止广场舞或是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等行为,这必然属于行政法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缺陷。行政法调整社会行为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遵循比例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因此就需要行政法规存在一个衡量的标准,以绝少数利益人利益为衡量标准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行政法合理调整社会行为

首先,加强行政机关法制建设。行政机关处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地位,只有通过法治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并且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自身以及执法的专业性与法律性,避免“临时工”的出现。如此才能保障行政机关基础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行政,执行,立法

一、中国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及缺陷

第一类,行政事先执行(用“A”表示)。

第二类,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用“B”表示)。

关于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早已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这就是说,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以“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

第三类,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的执行(用“C”表示)。

这类执行制度由《行政诉讼法》第66条所设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第1款又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如果从执行主体的角度考察,本类执行又可划分为两种:

C-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66条确立的原则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因而在当下的中国,这类执行所占比重最大。

第四类,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并行政机关不申请执行时的执行(用“D”表示)。

这类制度与C-1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它是对行政裁决的执行,而C-1是对行政裁决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裁决虽然也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是: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五类,由行政机关选择的执行(用“E”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这一规定的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那末行政机关就有选择权:它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自己依法强制执行;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

一是,在C中,申请人对执行主体没有选择权。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类执行(E)中,由于法律、法规既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可以由行政机关作出选择。

二是,在C中,当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非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在本执行中,不论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同时也意味着可以不受理。因为即便人民法院不受理,也不会出现执行上的“真空”。

在本类执行中,最终的执行主体只有两个,不是行政机关,就是人民法院。因而它的分类又会与C类执行的再分类相同,即一类是(C-1)司法机关的执行,另一类是(C-2)行政机关的执行。

第六类,行政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用“F”表示)。

这是解决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行政机关执行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由《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这类执行制度是:诉讼期间,以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原则,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例外。

第七类,司法裁判前的先行司法执行(用“G”表示)。

这是解决在司法裁判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又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说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裁判之前,原则上是不能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但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先行司法执行。

第八类,对生效司法裁判的执行(用“H”表示)。

到此,我们可以把中国现行各项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制度,即执行行为的名称、表示符号、法的依据、主要特点及再分类归结如下:

--------------------------------------------------------------------------------------

|序号|名称|表示符号|法的依据|主要特点|再分类|

|----|----------------|--------|------------------|----------------------|-----------|

|||||1.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

|||||2.被执行人是行政相对人||

|||||3.执行内容是具体行政行||

|1|行政先事执行|A|《税收征收管理法》|为确定的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到||

【关键词】私人;警察任务;法律身份;政府规制;司法救济

一、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法律身份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最大困惑是“身份”问题。[5]特别是种类多样、名称各异的辅助警察,几乎参与执行了所有的警察任务,但其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明确。这种状况不仅无助于私人更好地参与执行警察任务,而且还极易引发辅警滥用权力侵害民众合法权益以及辅警自身执行任务遭遇侵权的恶果。因此,在考察行政任务民营化实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法律身份就很有必要。法律身份的确定能够清晰地展现私人在执行警察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而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制为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推行提供保障。

(二)以被委托者的身份

由于按照祖国大陆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行政委托并不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被委托者实施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在遵守法律优位原则的同时,完全可以将某些警察任务事项委托给私人行使。例如,违章停车的拍照取证任务、非机动车牌照的检查任务、养犬证照的检查任务等相对较弱的警察权事项完全可以委托给辅助警察行使。这些警察事务具有工作量大、不涉及人身自由、非属行政执法最终处理决定等共同点,具有实行功能民营化的可能性。又如,一些地方进行的治安承包改革尝试也可以归纳为广义的行政委托范畴之中,无论是纯粹的路面巡逻还是巡逻过程中必要的盘问,都可以通过签订治安承包协议的方式委托给承包人行使。当然,警察任务的委托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还在于法律依据不足,毕竟通过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委托不仅无法让民众知悉,而且也无法解决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加快有关地方规章制定工作的步伐迫在眉睫。

法律是这个社会的准绳,是维护这个社会各个方面最基本的底线,随着我们国家法治工作的完善,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当下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法律内容主要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这两部分的内容权利分属的层面各不相同,但是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该如何执行这些规定,就是一个很有学问的问题了。

一、当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述

从1981年起草的劳动保护法草案,到2001年正式通过我国的“安全生产保护法”,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工业崛起的一个缩影。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说我们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生产事故却一直是居高不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个极大的损失。虽然说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方面的不足,却是一个会动摇到我们经济根基的问题。而且当每次我们国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同时,国外的一些媒体总会发出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是的,我们的安全生产保护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的。这方面的法律的完善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优势,对当下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打击。所以说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完善,更是我国经济不断腾飞的重要动力。

二、当下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质量上,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企业和工厂,不仅资金匮乏而且缺乏技术和人才,甚至说不能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设备。近年来新技术、新人才、新设备不断的推陈出新,他们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的被优化,改进了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漏洞,但是由于价格较贵等原因,没有被广泛的应用。再就是我们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重在意识,但是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差别,也使得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印在每个人的心里。就例如在建筑行业,绝大部门的施工人员都是农民,他们没有接受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也就无法将安全生产的意识真正的应用到生产当中。也就更难说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在他们当中的普及程度了。

(三)对生产安全的监督力度不到位

(一)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

(二)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当然,除了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要想真正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还需要在经济方面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这样那些在生产当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工人就能够用这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不和谐的事情发生。而对于现在的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当中存在的问题,就比如工商保险难以满足现在的补助要求等等问题,我们就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类问题进行限定,这样就等于变相的提高了企业的违规成本。当然就比如建筑公司来说,想要促进安全生产,还可以通过完善招投标环节来提高行业的准入标准,这样的经济促进方式也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这样从法律和经济两个层面来努力就能够帮助企业形成良好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企业文化。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曹秋龙.党内“两规”问题的宪法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张芃.法律义务条款及其规范设置研究[D].山东大学,2015.

纤检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就是要规范纤维生产经营行为,打击纤维生产经营领域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质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纤维质量水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纤检行政执法是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纤维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纤维生产流通秩序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必须规范行使。

纤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纤检机构是在同级质监部门领导下,负责国家有关纤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担棉花、毛绒、茧丝、麻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证检验;制定纤维检验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棉花、毛、麻、丝、化纤等纺织原料的地方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的国家标准更新仿制和保存实物标准;监督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纤维及纤维制品检验、复验和仲裁工作。

纤检行政执法的时效性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第二十二条规定:“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3日内出具检验结果,5日内申请复检,7日内出具复检结论,这些期间的规定明显比一般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要求更严格,充分体现了纤检行政执法的时效性要求。

如何规范纤检行政执法

一是要彻底转变思想和观念。执法人员要坚决克服执法就是罚款收费的错误观念,坚决克服“一罚了之”的做法,端正思想、优化作风,要以扎实有效的服务,赢得行政相对人的认可。

二是要加强法律学习。如果执法人员不懂法、不学法,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不按规定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不准确。因此,执法人员必须要掌握行政法的精神与内涵,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执法的程序和原则。

三是要结合办案工作深入实际研究法律。在学习的基础上,要结合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加强法律研究,既考虑法律效果,又兼顾社会效果,做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特别是对案情的把握,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企业状况、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不能只照抄照搬法律条文。通过对案件的研究,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四是要加强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在行政执法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确保处罚和整改效果同步到位。督导企业整改要有检查、有记录,准确记录执法人员对整改事项进行帮助和监督的有关情况,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整改达标后要进行复查验收,将整改监督和整改结果作为执法案卷的组成部分,进行全面完整的书面记载。对罚没物品,要按照罚没物品处理规定,该销毁的必须快速组织销毁,该拍卖的要及时进行拍卖。

五是要切实做到廉洁执法。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能力,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是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要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直接责任人员除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查处外,还要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级升降的依据之一,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2]。

[1]肖金明.行政执法规范及其形式概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7,(10):21-24.

第二条国家和地方各级医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药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是指医药行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医药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

本规定所称医药行政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指医药行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医药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辖区内违反有关医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上级医药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医药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其处理不当的,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五条行使医药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管辖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药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共同的上级医药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医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医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九条除依法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填写《医药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收集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询问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行政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送交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二)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处理方式。

对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十六条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在五日内填写《医药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医药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医药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证据材料,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移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然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它机关处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者数额较大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数额较大的罚款为26000元到30000元。

第二十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主持,不收取费用。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听证开始,首先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依据;

(四)当事人提出证明异议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五)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陈述意见;

(六)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决定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有邮寄凭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决定罚款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代收罚款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执行完毕三日内填写《医药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法律规制问题

1.引言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权拥有者于法定的范围内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选择中所运用的裁量与衡度。税务行政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职权滥用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税收行政权利的腐败和异化,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因此,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税务行政裁量权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核心影响力,不仅税务机关承担着组织国家税收的重要职责,而且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也关系到国家税款征收权和纳税人切身权利的实现。[1]因此,探讨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原因,并运用法律这一有效手段对其加以规制,对于税收执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基本特征

其一,具有法定性、原则性。税务行政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与条件下对已有规范进行合理细化的斟酌、选择、决定权。它必须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基本原则——行政法治、行政公正、行政公开和行政效率原则。

其二,存在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乃税务行政主体与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税务行政裁量权的生存空间,无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则无税务行政裁量权。

其三,主体是税务行政主体。这体现了该权力的公共行政性。税务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征税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行政组织,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四,具有自主性和非确定性。该裁量权不仅具有合理化的自由限度,还具备自主行使的特性,不受上级税务机关及本级政府机关的指令压迫而被动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并不是每个税务行政行为所必须运用的。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时,法律规范对其行使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所以无需裁量。

其五,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税务行政主体管理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比如负有扣缴所得税义务而未扣缴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和外国组织。

3.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现象及其原因

3.1税务执法人员不执法

3.2裁量权空间过大

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行政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3.3人情关系税复杂

“人情税”、“关系税”。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纳税关系,当税源广、外部环境优良、纳税人又期待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之时,税务行政主体为了集体利益或者私人利益,利用执行税法的宽严来调节、控制税收的数额。这类手法操作的“人情税”、“关系税”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并未失范,但是实质上则造成应然税款的流失,形成应征未征或者少征的情况。

4.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4.1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

4.2核定税务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是对行政机关根据执法实际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制定的具体标准,是对行政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的重要参考指标。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失范的工作要充分借鉴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的制定与适用经验,扩大裁量基准这一方法的应用面,分步骤地制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施、税务行政征收实施的裁量基准。

4.3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会导致违法行为,这就带来了对税务裁量管理权进行规范的必要性。一方面,要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执法各项责任制,实行税收执法检测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要增强纳税人对执法活动的管理监督控制,通过舆论监督,不断纠正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不恰当处罚行为,并且确保税务执法人员能依法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注释:

[1]李靖,高崴.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性约束——基于行政问责制[N].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2]周丹丹,梁芷铭.浅谈行政裁量失范及其表现形态[N].钦州学院学报.2010(03).

[3]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05).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化

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根本要求。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问题,在社会面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如何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需要我们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一、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构中的执法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负有重要职责,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都提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行政执法方面,实体法层面不断健全完善,程序法方面也更加严格规范,突出了法律的严肃性,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行政机关就必须把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实现各项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二)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一些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只有不断的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杜绝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临时工”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有的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少,执法任务重,部分工作只能交由临时招聘的辅助岗位工作人员协助,由此便产生了执法主体不合法,非公务人员参与执法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曝光的所谓“临时工”暴力执法等现象,给执法部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法制观念薄弱,专业知识不足,不能适应执法规范化的需要。

(二)执法理念不能与时俱进。有的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执法服务意识淡薄,将法律赋予的权力当成是个人的资本,将当作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认真履行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要求,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对待同一起案件中违法情节相当的不同当事人,处罚结果不一样,造成执法不公、不严,执法形象受损,必然与规范执法的要求造成冲突。

(三)执法行为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制约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顽症之一,长期未得到根治。有的执法人员片面认为执法重在结果,只要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上简化一点也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规范执法应该抓大放小,案件只要能处理掉就好了,没有必要讲究细枝末节,认为办案程序越简易越好,监督越少越好,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好,对一些规范执法的制度,认为是可有可无。

(四)执法环境干扰执法时有发生。长期以来的形成的人治观念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直接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以维护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为借口,集体研究决定做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干扰执法、越权执法等行为引起群众的不满。

(五)执法监督畏手畏脚。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可以有效地矫治执法问题,杜绝执法不规范现象。但是,受监督意识、制约措施等限制,执法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仍未理顺。有的监督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使用手中的监督权力。有的怕得罪人思想作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当老好人。有的被监督对象有抵触思想,认为监督是故意挑刺、找茬,没毛病找毛病。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根据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业务练兵,采取集中培训、岗位轮训等方式,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增强为民服务能力。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学修养,改变执法人员用政策代替法律,用习惯代替程序的做法,提高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使他们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三是严格执法资格。对执法人员开展以岗位执法条件为要求的资格考试,如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对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特别是法制岗位的人员,要提升案件审核工作水平,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关,对每起案件从合法性到适当性,从实体到程序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既要做到实体合法,更要做到程序合法。

(二)健全执法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构建了我国行政执法的根本框架。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完善,行政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要求,在执法制度文件层面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到明确操作规范,完善执法制度。针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行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行为。不仅要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制定完善制度、措施,还要真正落实到位,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确保制度、措施得到贯彻执行。通过制度建设,有效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规范、笔录过于简单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三)落实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起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样一种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构建规范严格的执法工作机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能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保证为人民用好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施执法责任制,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清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纠正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对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梳理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全面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执法职权的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每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落实到具体执法人员和责任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办事期限,做到执法程序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THE END
1.实用!行政执法百问百答!快收藏!2.乡镇和街道在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5NDg0NjY5Ng==&mid=2247522238&idx=1&sn=9a07167247d4b5a778a4f1fbff50bdc6&chksm=ffd41c1ef7626cb14fb24e211ba53b0fd207e72f8f9588e566a37b800a2ea2da342cac0559b7&scene=27
2.行政法刑法及相关程序法的行为相同,是违反具体法律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与违反民法行政法刑法及相关程序法的行为相同,是违反具体法律规定的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929763 人·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咨询我 ### 法律分析 《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5518519.html
3.关于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讨论文章鉴于行政法亟须体系整合以克服分散立法的弊端,且制定一部行政法典又存在客观困难,可以选择折中方案:制定一部类似于起《民法通则》纲要性、概括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即是说,适度体系化应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基本定位。 关于行政程序的内容,笔者认为要强调以下三点内容:一是要设定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如,对信息http://www.mzyfz.com/html/1997/2022-02-17/content-1554900.html
4.行政法的基本理论(8页)(1)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及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 (2 )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 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 (3 )行政监督救济法指有关对行政机关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801/6034101103002224.shtm
5.法律3.口诀“复议维持一起告,复议改变告复议”,本题是复议改变。 4.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申请开听证会,听证事项有三条:即“大吊停”,分别为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几千几万都可以申请)、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1. 1.(单选)下列不能由行政法调整的是()。 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https://www.wjx.cn/vj/wFxKKCk.aspx
6.无讼阅读书单300本图书带你通读行政法学:何海波的行政法学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契约,行政指导与行政规划 (六)行政程序 (七)行政监督和救济 行政救济总论,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和信访,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改革 (八)法律社会学 三 比较行政法与外国行政法 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api/v1/articles/article/c803f7eb-9615-4257-96f9-676bdba3fa35
7.重磅行政法治奠基时:1989年《行政诉讼法》史料荟萃它所设定的具体规则,也决定了后来许多行政法制度的走向。系统地梳理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还原立法者的所思所想、深切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是许多同仁的希望。今年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出版社邀我编一本书,以纪念这部伟大的立法。 呈献在您面前的这本《行政法治奠基时》,内容分为三编。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414681265682252288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大法考(1)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能有所偏颇; (2)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只能考虑法律授权的目的,而不能考虑与此无关的其他因素; (3)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专业术语,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其手段和目标必须符合比例,其所选择的手段https://cuploeru.com/articles/525
9.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法学试题A.一般情况下,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B.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C.行政机构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D.行政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下列关于反射性利益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按照国外传统行政法理论,若反射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请求救济 https://www.hbzkw.com/exam/20100708093945.html
10.法学学术论文通用12篇[3]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5):141一151 [4]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CTS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9一64 第7篇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https://tlgy.xueshu.com/haowen/1927.html
11.www.douban.com/note/624898497/公丕祥的代表作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犯罪社会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等等。张文显的代表作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社会学》,等等。胡建淼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原理》,《人事行政法概论》,《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等。 https://www.douban.com/note/624898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