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指南:行政法学基本知识4—城乡规划师—易考吧

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指南:行政法学基本知识4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再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含下列涵义: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应急性原则并不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

一般而言,应急性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监督;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4、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2)自由裁量权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对待。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

2)比例原则。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最小的损害方式来行使。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正常判断。对于行政决定合理与否,难以用一个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只能用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高智商和低智商的判断,取两者中间值即为合理判断。

4)没有偏私。行政决定上的内容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要求在形式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

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偏废一方。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在行政中应该保持一致;合法性原则必须讲求“合理性”的度,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

6、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的。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是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这样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不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根本就谈不上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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