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目前,加油站涉税案件大量增多,税务机关对加油站的处罚也呈现出了从严从重打击态势。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研究起草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油站作为成品油的终端企业,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会对加油站产生影响。笔者将全面解读该征求意见稿,并从征求意见稿中探寻加油站涉税合规解决方案,为加油站企业提供合规指引,加油站企业税务合规管理的重点应当由“票税”向“数税”转变,由“票税合一”向“业财税合一”转变,实现智慧税务数字化管理。
笔者以加油站、税务局和行政处罚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等上进行精细检索,共计可以检索到37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2020年-2023年共有1987份,为分析加油站涉税违法行为,笔者将摘选其中五例典型案例并进行分析。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1
曲税一稽罚﹝2023﹞5号
(一)应缴少缴增值税23,298.49元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21年1至5月、8至12月通过新大陆智能POS终端积分统计销售数据大于实际申报销售数据,存在少列收入情形。2021年1至5月、8至12月终端设备积分统计成品油实际销售收入1,016,221.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99,310.63元,扣除已申报部分,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79,219.04元,应缴少缴增值税23,298.49元,
对你单位上述少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23,298.49元处1倍的罚款24,094.55元。
曲靖市麒麟区新发加油站
2
明税二稽罚﹝2023﹞5号
经现场检查及员工当场确认无误,取得你单位“巡千里加油站客户管理系统”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员工交接班明细”共计13000余条,确认1至8号油枪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间实际加油量共计5863437.48升。对以上加油量你单位提出异议及情况说明,经查,相应核减了柴油代储代加业务和质计所加油机检定加油、加油站质计培训竞赛加油、油罐清洗油枪抽油、水灾油罐渗水清罐抽油、山火防患移库抽油等必要的油枪加油回罐操作的加油量,最后确认销售量为4954048.48升。由于你单位账簿凭证缺失,无法提供实际经营数据,且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检查组通过使用你单位当期成品油已开票月均销售单价和使用周边同类企业同期成品油月均销售单价通过折算比核定的两种方法,对你单位的成品油月均销售单价进行核定,最终确认你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隐瞒收入,在会计账上少列收入23414274.38元。(二)仓储服务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经查及你单位情况说明,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在会计账上少列仓储服务收入合计51672元。
对你单位偷税3443307.94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721654.15元。﹝由系统分税种、分属期四舍五入计算,差异0.18元以系统为准﹞、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永安市大湖金银湖加油站
3
齐税稽二罚﹝2023﹞8号
罚款171008.3元
龙江县龙全加油站
4
西税一稽罚〔2023〕9号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282,872.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43.65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共计297016.59元。
景洪如意加油站
5
杭税二稽罚﹝2021﹞345号
对你单位处罚款127,446.81元。
杭州临安横路阮家加油站有限公司
1.违法案例逐年增加,案件高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一般而言,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时,罚款数额通常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在加油站税务违法类案件的查处中亦是如此,可是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几乎全部对加油站处以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有的罚款数达到了一倍至一点五倍,罚款倍数的悄然上涨值得引起加油站企业的重视,在当前处罚力度较大的背景下,加油站企业税务合规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3.涉税违法情节多样,涉税风险多样化
商务部研究起草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油站企业作为成品油的终端企业,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也会对加油站产生影响。笔者将全面研究征求意见稿,总结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并提出修订建议,以期对加油站合规有所指引。
(一)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1.内容够全面,力求全链路监管
2.监管有亮点,体现大数据监管
3.管理需共治,强化行业协会参与
该征求意见稿的另一种亮点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具体法律条文体现公众参与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的应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企业信用评价、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该条说明,行业协会的参与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制定规则,发挥有权建立行业规范、自律公约,有权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使规则在订立之初就体现有关企业的真实声音;第二个方面是宣传培训,行业协会不仅有权制定规则,还有义务对已经制定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起到普法释法的作用与职责,使广大成品油经营者了解有关规定;第三个方面是处理纠纷,行业协会可以进行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这就使得成品油经营这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后也可以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这彰显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的体现,有利于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减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法压力,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征求意见稿的不足
1.对成品油零售“无证经营”仍未设定罚则
2.顶层设置有缺陷,后续管理可能混乱
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不足之处为管理职责划分较为混乱,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但是各自权限及职责划分不清。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批发、仓储经营行政备案,指导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4.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