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自考行政管理本科《行政法学》(考点汇总超详细)

1.行政的含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法不仅与行政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直接规定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具体拥有和行使。

4.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5.行政权大致有下列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6.现代行政权的特征变化: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③

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7.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9.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10.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1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

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渊源:(1)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特殊渊源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①法律解释;②国际条约、惯例;③判例与指导性案例;④软法规范。

3.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5.行政法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6.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b.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c.内容: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9.行政法的作用:①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②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3.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4.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其具体内容有:(1)法律保留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

5.《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6.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消极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

4.行政合理性子原则的具体内容:①行政公开原则(具体要求:a.行政行为内容公开;b.行政过程公开;c.行政信息公开);②行政公正原则;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④信赖保护原则;⑤尊重和保障人权

5.行政法治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6.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7.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8.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具体而言:

①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不应由私情占据主导地位,作出厚此薄彼的行政行为。

②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

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2)所谓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有血有肉、有着七情六欲的人,在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上要求其完全排除私情、偏见、疏忽是不可能的,在有权机关事后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难有非常一致的标准或者有非常确凿的证据,未衡量实体公正性。所以,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单方接触。

③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一.选择题(单选、多选)

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④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2.行政职权: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制裁权;⑦行政强制措施权;⑧行政强制执行权;

⑨行政委托、监督权;⑩行政司法权;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3.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4.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6.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8.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

9.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区别:(1)任务和职权;(2)组织和活动方式;(3)能动性。

10.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的区别:

(1)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11.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

1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1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A.执行权;B.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C.领导和管理权;D.保护、保障权;E.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如下两项:A.决定、命令的发布权;B.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17.公务员的权利:(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我国《公务员法》第15章规定了“申诉控告”制度,为公务员责任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其一是申诉制度,其二是控告制度。

19.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20.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21.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22.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23.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1)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六种。(2)事实原因,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24.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管辖机关。

25.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二种。

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3.行政优先权的内容:(1)行政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4.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5.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6.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7.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

8.行政主体的意义:①是依法行政的需要;②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③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④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9.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10.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1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1)晋升: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3)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情形;(4)撤职: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

系;(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仅能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14.公务员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1)公共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4.行政行为具有的效力有:(1)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3)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5.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6.抽象行政行为与县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7.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公告生效;附条件生效。

1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1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13.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4.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15.行政行为的内容有:(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16.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7.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8.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往往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19.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

21.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5.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7.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国际,固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8.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的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3.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4.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立项;起草;重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5.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7.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主体的广泛性;②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③规范性。

8.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审核、签批。

9.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0.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①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②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3.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科学立法原则。

4.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行政给付的形式: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体恤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3.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依法有权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组织;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某企业设立事项的审批)

4.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①申请程序;②受理程序;③审查程序;④听证程序;⑤决定程序;⑥期限(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⑦变更和延续。

5.申请程序的条件:①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②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③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6.受理程序:①予以受理②要求当场更正③限期补正④不予受理

7.听证程序:①告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②申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③组织听证(20日内组织听证)④通知有关事项⑤举行听证(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⑥决定

8.决定程序:①当场决定程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当场作出决定)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9.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①招标、拍卖程序②认可程序③登记程序

10.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11.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颁发居民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烈军属和优抚对象的证明)、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12.我国的行政裁决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①损害赔偿裁决(某快餐企业出售变质食品致使张某中毒住院);②权属纠纷裁决(甲村与乙村因某土地权属发生纠纷);③侵权纠纷裁决(甲假冒乙的注册商标推销自己的同类商品)。

14.行政裁决的分类:(1)损害赔偿裁决。(2)权属纠纷裁决。(3)侵权纠纷裁决。

15.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免费入学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有: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3.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4.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的内容:(1)物质方面的权益。表现为发给受奖者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2)精神方面的权益。表现为受奖者获得某种法定的荣誉,并被国家和社会承认。(3)职务方面的权益。表现为给予受奖者晋升一定职务或晋升一定档次的工资。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颁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中确定财产所有权,在颁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权证书中确认专利权、商标权)

9.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它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系是相同的,都没有直接的命令一服从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救济的范围。

1.行政征收的特征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

2.行政征收的内容:①税收征收;②资源费征收;③建设资金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3.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等。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a.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权只有公安局机关可以行使;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此限);b.劳动教养。

(2)行为罚: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c.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人限期整理,恢复植被等。

(3)财产罚:a.罚款;b.没收财物;c.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a.警告;b.通报批评。(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情况:①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不予处罚。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8.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9.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①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②收支两条线③强制实行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0.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1.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分为:①对人身的强制措施;②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

(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为:①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1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13.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14.行政强制措施,又称即时强制,是指遇到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

1.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3.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6.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以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6)过罚相当原则。

8.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1)人身自由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3)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赔偿或物质赔偿(4)声誉罚。如警告、通报批评。9.不予处罚的情形:(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3)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4)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5)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10.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①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②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③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④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1.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④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16.代履行: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17.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行政法与刑法,从而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①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②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③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1.行政规划的种类:(1)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国家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县级市、自治县)级规划。

(8)根据对象事项,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防灾规划、扶贫规划、事业规划、财政规划、人事规划等。

2.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4.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5.行政合同的终止:A.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B.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C.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D.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E.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F.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6.行政指导的特征: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行为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7.行政指导的种类:①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②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或称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③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④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还可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⑤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或抑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或调停性)行政指导、促进性(或辅助性)行政指导。

8.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①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②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A.合法原则B.合政策原则C.民主自愿原则D.及时灵活原则③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

9.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行政规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行政规划的特征:①综合性②法定性③裁量性④长期性⑤现实性。

3.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双方的行政行为;目前最为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有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等等)

4.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道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

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相对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6.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7.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①对强制性法律手段补充作用;②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③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④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8.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都应当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由于我国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因此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如果单行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可以适用行政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1.行政程序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分类有:

(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公民参政程序、统治机关相互之间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计划决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无权力性的行政决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对于请求权的支付交付和提供的程序、非权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单独产生法律效果的私人的公法行为。

(6)以行政过程的法律功能为标准,可分为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主张和立证程序、笔录或者调查书的程座、咨询和答复程序、合议程序、决定程序、告知程序、审查程序、信访处理程序等。

2.1889年,西班牙颁布了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出现的行政程序法。

3.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第一阶段的代表是奥地利1925年《行政程序法》。

4.以美国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进入第二阶段。

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和效率原则。二、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3)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作用

3.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制度。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或者虽然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但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合议制度:为确保行政公正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1)表明身份的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5.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1)时效制度(2)顺序制度(3)简易程序

6.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7.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2.行政违法的分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4)根据行政的范围: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3.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责任的免除:(1)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侵害,以迫使其放弃侵害行为的行为。

(2)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

(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如救护人员因抢救病人而不按交通规则行车的行为。

(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1.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3.行政责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行政侵权责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5.特征:

6.一般构成要件:

7.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3.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1)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①公民死亡:近亲亲属可申请复议;②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复议;③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可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况:

(3)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行政复议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况:(1)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3)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4)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5.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6.审理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法定审查和审理期限均为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

7.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决定维持,决定限期服行,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有以下几个含义:(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6)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的原则(内容: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②设立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另外,它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

(4)不调解原则。(5)书面复议原则。

4.行政复议的作用及意义:(1)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5.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6.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7.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法》调整国家司法活动。

2.司法审查包括四个要素:(1)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独立行使审判权。(2)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3)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

3.司法审查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5.地域管辖:

6.移送管辖具备的条件:(1)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2)移送法院发现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7.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2)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解决办法:《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司法审查参加人,也就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9.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的类别:(1)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3)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4)其合法权益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5)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不作为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6)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后,承受其权利的近亲属;(7)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8)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复数相对人主体(共同原告)。

10.被告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3)申请回避权;(4)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5)申请财产保全权;

(6)上诉权;(7)在第一审程序裁判前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8)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权等。与原告诉讼权利相比,其中第(7)、(8)项权利为被告所特有。

11.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2)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12.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13.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做委托代理人的有: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3)指定代

理人。

1.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包括两项内容:①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法定举证责任的是被告。(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5.我国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1)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司法审查中的当事人具有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1.合法性审查标准:(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合理性审查标准:(1)是否滥用职权;(2)是否显失公正。

3.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情形:(1)畸轻畸重(2)同样情况,不同对待(3)不同情况,同样对待(4)反复无常。

5.所谓“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6.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9.法律规范之间冲突选择适用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10.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法定期限是2个月。

11.司法审查判决的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12.司法审查裁定的适用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其中对于前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3.司法审查决定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1)有关管辖的决定;(2)关于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3)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4)有关再审案件处理的决定。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赔偿的主体要件: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A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损的,则承担补偿责任。(3)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要件;(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4.侵犯人身权的:(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6.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9.行政赔偿的计算方式:(1)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标准:

①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额: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0倍。③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的20倍。

10.行政补偿程序包括主动补偿程序和应申请补偿程序。补偿方式主要是实物或金钱补偿。

11.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2.行政赔偿的特征:(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办理的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4)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4.行政追偿的条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5.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

(2)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指使相对人受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4)精神损害赔偿,即国家给由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以精神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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