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为某学校初中生,用压岁钱前往手机店购买心怡已久的iphone11一台。小罗为三十岁先天脑瘫患者,无法独立生活,在小区超市购买大米一袋。小马为十七岁舞蹈演员,每月固定收入2万元,购买价值1万元的Gucci包。小江、小罗、小马三人的购买行为有效吗?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观点
《民法典》规定了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里指的是先天智力发育不全未达到成年人水平的成年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发病时可独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
小江作为初中生,独立购买价格昂贵的手机,显然是需要其父母同意的,若其父母认为小江平时表现优异,事后追认,则小江可如愿以偿使用其心怡的手机。
小罗虽然是先天脑瘫患者,但是其上超市购买大米,显然超市店员有理由相信其完全可以独自购买大米,也即小罗购买大米的行为符合其智力状况下能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马虽然只有十七岁,但是其能独立生活,法律将其拟制为与成年人无异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购买Gucci包的行为显然是有效的,无需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