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分析:法律适用冲突与解决案例分析新闻资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最高院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文以其中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1日,中化公司与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化公司向克虏伯公司采购燃料级石油焦25000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本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中化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经双方认可的装货港检验,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中化公司据此认为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严格按照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调整的事项,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冲突问题将凸显

作为国际私法的基础概念,法律冲突是对同一民事关系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法律冲突也包括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法律关系时而在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的法律问题。法律冲突是国际主体交往间不可避免的固有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制度已对这一问题构建起了基本解决路径,然而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必将导致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易格外频繁,法律冲突的解决和协调的重要性尤为凸显。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司法原则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最高院公布的上述案例则明确了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把握和明确态度。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领域,允许当事人在私法领域自行选择准据法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首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中,两审法院依据《采购合同》签订当时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也认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以及在诉讼中同意适用的《销售合同公约》。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对于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有两个限制,一是“依法”,即以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为条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较多的贸易服务合同、侵权、代理、知识产权等私法领域均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二是“明示”,即要求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意思表示直观、明确,加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除上述案例中直接体现的司法原则之外,《法律适用法》还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在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解决争议。

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审判职能

国内法院对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审理,是其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职权介入私人权利纠纷进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确定准据法是妥善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基础。在确定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司法审判职能,除了正确恰当地运用上述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司法原则,还涉及其他具体问题的处理和操作。上述案件的最高院在外国法查明和释明权行使方面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格依法确定法律适用的态度。

关于法院对于法律适用是否有释明义务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认为在涉外案件中,法院首先应当确定准据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主动询问当事人认为应当适用哪国法律。从法理上分析,我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沿用的大陆法系认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律问题,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但是,为了防止突袭性裁判,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对法院的释明义务做扩张解释,要求法院不应秘密地适用法律,而应公开说明其观点。上述案件中,最高院在二审程序中依职权认定“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效力存在异议,均应首先对该问题作出认定。”而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且双方当事人在上诉请求和答辩中也没有提出异议。尽管如此,最高院仍然对《销售公约》没有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应适用双方选择的美国纽约州进行审查和认定,并要求当事人举证外国法内容,足见法院在法律适用上负有释明义务。这使得涉外案件的审理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期待,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反复纠缠拖延诉讼。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出新的挑战,正确适当地确定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妥善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最高院在上述案例中所体现的对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司法原则的严格遵守,以及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是树立我国法院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提高我国司法判决国际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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