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政法是指调整有关特定社会关系并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过程的部门行政法。社会行政法中的“社会”是一个特指的概念,其不是政治学和法学中有关社会一般概念的“社会”,其更接近于社会学中的“社会”。在社会学中,社会是指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在一定的地理区域中通过一定的文化纽带连结的共同体,它是一个技术概念,是一个由技术因素制约的社会单位,而不具有政治学的意义。社会行政法中的“社会”就是不在政治话语的范围内对特定自然人群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3]
上列方面是我们界定社会行政法的基本切入点,若将问题具体一点,笔者认为社会行政法有下列质的属性:
(一)社会行政法以行政的服务理念为宏观背景
(二)社会行政法是部门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三)社会行政法是以社会问题和社会过程为轴心的行政调控之法
(四)社会行政法是具有强烈主动性的部门行政法
(五)社会行政法是处于较高次位的部门行政法
二、社会行政法的体系构成
(一)增加社会福利的社会行政法
(二)实行社会救助的社会行政法
(三)维护社会安全的社会行政法
(四)保障社会权益的社会行政法
(四)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行政法[15]
上列五个范畴是社会行政法的主要构成,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政府立法水平的提高,社会行政法的体系构成在我国还会有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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