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新的法律规定正在来的路上要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等

《学前教育法》草案

以法之名守护幼儿

四大看点

发展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

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遏制举办幼儿园过度逐利

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

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应备案

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的不得聘任

《学位法》草案

3种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

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

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

再迎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增列应予处罚的行为

考试作弊

组织领导传销

抢夺方向盘

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

高空抛物

无人机“黑飞”

违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4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涉及行政机关赔偿

涉及工伤认定

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行政协议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权问题

提请审议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学前教育法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我国将通过专门立法更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八章74条,包括学前教育定位、健全规划举办机制、规范学前教育实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完善投入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内容。

看点一

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办好学前教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教育部负责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指出,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看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从我国教育法体系横向层次来看,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为规范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而存在,但作为教育学制一环的学前教育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现行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仅涉及幼儿园管理工作,亟需对学前教育整体予以立法保障。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草案界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张志勇认为,草案突出了学前教育对全民族素质提升的奠基性意义,明确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草案还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湛中乐表示,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让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落地,这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看点二

强化政府责任,遏制过度逐利

为了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

“所有适龄儿童应当享有相同的机会进入质量相当的幼儿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当发挥保底作用,保障最缺乏入园条件的幼儿能够享受同等的公共学前幼儿教育。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在张志勇看来,应当突出保障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需求,同时还要健全学前公共服务基本标准,保障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近年来,“天价幼儿园”等现象时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期待加强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学前教育公共政策导向,即要抑制学前教育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突出和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张志勇说。

看点三

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防止保教活动小学化

学前儿童需要得到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草案提出,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

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成志幼儿园执行园长刘明霞介绍,该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日常生活,帮助幼儿学习判断周围环境、设施设备、玩具材料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护能力。

“学前教育立法,有助于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硬性措施。3至6岁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幼儿园、社区等必须发挥合力,营造安全的保育教育环境。”刘明霞说。

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湖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园长袁芒说:“这一规定让我们再一次明确了幼儿园应坚持保教结合、保教并重,为幼儿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这些规定是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小学化倾向的有力回应。”湛中乐表示,针对学前教育实践中保教质量偏低等问题,草案从立法层面对学前教育活动予以规范,有利于确保、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看点四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幼儿园师资质量一直是群众的关切。学前教育法草案专章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幼儿园聘任(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其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同时明确了不得聘任(用)的7类情形,包括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等。

规范之外,也有保障。草案明确,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袁芒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当幼儿园教师待遇提高、感受到尊重,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效率也会随之增强,进而为祖国的下一代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学前教育。”

除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草案同样对幼儿园收费、办园质量等作出规范。

“草案要求,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这有利于社会监督幼儿园提供质量和收费相匹配的保育教育服务。”储朝晖说。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央视等

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拟纳入处罚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予以优化、完善,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相对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二是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三是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修订草案同时将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制定,2012年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出现很多新情况,治安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为更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增加规定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体现公正高效,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草案三审稿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在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方面新增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和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利用AI代写学位论文等或被撤销学位证

学位法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行的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创新,需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草案要求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在特定领域作出贡献;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还明确,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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