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川王立峰法律与政治的“中间地带”:法政治学视野下的“例外状态”—社科简讯—深圳市社会科学网

法律与政治的“中间地带”:法政治学视野下的“例外状态”

作者|李洪川王立峰

李洪川,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本文原载《深圳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关键词]例外状态;悬置法律;法政治学;事实-规范;权力-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SocialSciencesinShenzhen

阿甘本认为,例外状态是“在公法与政治事实之间,在法秩序与生命/生活的无人地带,”是“民主与专制之间一种无法确定的门槛”。参照阿甘本对“例外状态”的理解,例外状态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界定。第一,例外状态是一种情境,是公法与政治事实的失衡点,是法律与政治之间一个模糊的、不确定的中间地带。之所以认为它处于政治与法律的边界上,是因为在此空间内,原有的法律被悬置,尽管该法律“形式有效”,但已不能用该法律评价例外状态中的行动。而如果将例外状态视为纯粹的政治行动的产物,那么就会产生一种吊诡:例外状态中的例外手段将无法以法律术语证成自身的合法性。第二,在例外状态中,原本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具有了如同法律的效力,因而例外状态揭示的是一幅现代国家治理中行政权扩张与立法权萎缩的图景。第三,例外状态不等同于无政府或混乱状态。虽原有法律不再适用,但还有其他规则、规范。政治行动者作为“活的法律”进行政治决断,甚至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为原有法律的适用打开法律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揭示的“例外状态”,特指主权者、统治者等政治参与者在政治意义上主动行为,主动悬置了法律,排除了法律的实然效力,因而判断例外状态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继续适用于特定行为。至于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违法犯罪者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悬置了法律,忽视了法律规范强加于自身的束缚,但这并不是政治意义上的“例外状态”,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个人行为的“例外”与越轨,此行为并没有导致法律的悬置,法律依然适用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二、例外状态的理论现状

三、法政治学视野下的例外状态

(一)事实与规范断裂:法政治学视角下例外状态产生的原因

(二)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法政治学核心范畴视角下例外状态的表现形式

(三)政治与法律交互作用:法政治学研究对象视角下例外状态的核心特征

不过,在正视例外状态并将其纳入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领域时,法政治学也应当明确这样一种立场:应当限制例外状态,尤其消除恣意悬置法律、以行政代替法律现象。因为“例外状态”中的行为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行为者的违法事实与法律规范相背离,其违法事实宣示了依照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价值判断所体现的“社会原则”未能得到遵守,法律的一般性、确定性被破坏了。同样,“例外状态”容易导致道德、政策乃至舆论对法律的自主性、独立性的侵蚀,使得法律很容易失去测评政治事件或者政治意图的功能。如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与政策应对对群体性事件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法不责众成为一种典型的法治例外状态。尽管法治可分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但两者的共同点是“坚持法的统治,即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尤其要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将一切权威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在现代法治话语中,权力配置的意义更为基本,法治的核心意义与精髓“就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面”。因此,在法政治学看来,法律与政治关系密切并不意味着抹消法律与政治之间划分界限的必要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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