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就业门槛低、用工灵活、报酬确定且结算及时,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外卖骑手从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目前,互联网外卖行业涉及用工的纠纷案件中,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的焦点法律问题,也往往是处理其他争议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为此,笔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外卖行业的特点,就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注意互联网外卖行业不同用工方式的差异
总体来看,无论哪种用工方式,外卖骑手都是按照互联网外卖平台用户的指令去执行取送餐任务,因此平台用户实际上掌握了对外卖骑手的指挥控制权。平台经营者只是利用APP、大数据分析、定位技术等对配送服务进行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外卖骑手实行“按单计酬、多劳多得”,同时受准时送达率、客户评分、违章罚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二、注意现有劳动法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外卖行业
三、充分尊重互联网外卖行业的商业逻辑和合同安排
外卖骑手数量多达几百万、地理位置过于分散、流动性非常强,这使得任何一家外卖平台经营者都难以凭借一己之力对其平台上的外卖骑手进行直接管理。外卖平台经营者不得不采取各种商业合作方式,依靠第三方公司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骑手进行招聘、培训、管理、工资发放等。因此,外卖行业生态体系复杂,除了外卖平台、外卖骑手之外,还包括各种类型的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商等。外卖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为广大消费者、商户、骑手等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技术服务,接受配送业务外包的第三方公司负责管理骑手和保障骑手权益。
四、避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将平台经营者认定为用人单位
在一些案件中,外卖平台经营者往往被直接认定为骑手的用人单位,原因就在于骑手身穿外卖平台经营者配发的统一服装,使用带有外卖平台标识的箱包。依照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平台经营者与骑手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身穿平台经营者统一配发的服装,只是一种品牌展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出于消费者的安全考虑,因为外卖是送到家的服务,由身穿带有平台标识服装的骑手进行配送,消费者更容易辨别;另一方面也便于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管,甚至有的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卖骑手必须身穿带有外卖平台标识的服装,以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管。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例如善意取得、表见代理、越权代表等,因此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具体到外卖骑手致第三人损害的诉讼,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也不存在类推适用所要求的基础。因此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简单适用。
五、避免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劳动关系认定的泛化
当前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审判实践要避免劳动关系认定的泛化。在处理互联网外卖行业涉及用工关系纠纷时,应当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的法律关系,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实质审查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根据具体的用工方式进行个案判定。
要避免采取“一刀切”地将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简单界定为劳动关系。鉴于用工方式的多样性,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时,应当以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为基础,通过对属性标准的实质审查来认定劳动关系,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