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述思考为脉络,本文尝试对传统行政行为所面临的挑战、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流变、法律关系替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进行系统分析。正如从行政行为到法律关系,反映着在时代更迭下,行政法学对基础范畴和体系结构的整体调试一样,也期待通过对行政法学寻找全新“阿基米德支点”的过程探讨,从整体上观察传统行政法学在新时期下进行体系化变迁的可能与问题。
一、行政行为作为现代行政法总论核心的困境
二、行政现实的变革与行政法学的方向
事实上,作为一种思考模式,行政行为法教义学自始就存在内在局限,但这些局限在现阶段格外突出,并为人们所普遍觉察,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这个20世纪末的学术创造,已经逐步显露与新的行政现实相互抵牾的端倪。
(一)行政任务的膨胀和行政角色的转变
(二)行政正当性基础的转变
(三)行政法法教义学的方向变革
三、作为竞争和替代的法律关系
(一)传统学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学理重焕生机的宪政背景
(三)法律关系学理的导引思想
(四)行政法律关系学理的现代塑造与既有成果
1.法律关系的产生基础
2.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
除使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相对化外,第三人等其他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关系学理下同样得以确认,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因此得到顾及、衡量和调节。
3.法律关系的内容构造
4.三边与多边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
因受到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影响,之前对法律关系展开观察的学者,多将讨论内容局限于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双边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从成立到终结的整个变动过程。但这样的观察方式并没有脱离行政方式法教义学的思考模式,而新近的法律关系学理则更多地开始顾及涉及复数主体以及复数利益的多边关系,并将三边以及多边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学理上予以类型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