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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由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概念四种要素构成。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2.法律规则的种类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作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不需要再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绝大多数的法律规则都属于确定性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而是委任某一机关或者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者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部门中较为常见。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1.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fashion)应用于个案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weight,分量)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扶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为“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2)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从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的含义

所谓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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