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特(JamesBoydWhite)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作为一个重要的交叉学科议题被正式提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分支:一是文学中的法律(lawinliterature),以文学文本为核心,研究文学文本中表现的法律问题。二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re),这一分支又可细化为法律的文艺学阐释和语言学解读,以及对法律文书进行文学修辞、风格的研究。三是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即以文学的方法讲述法律、表达法律。四是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literature),这一分支也是较广泛意义上的涉法文学,在文学文本中书写法律话题。
文学为何可书写法律
法治文学属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的第三个分支,即通过文学的法律。法治文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文学为何可书写法律。
如何以文学的形式书写法律
如何以文学的形式书写法律,不仅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也是作家直面的难题。法律是法治文学书写的对象,法治文学是法律的文学表征与现实实践。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探索形式多样、类型丰富的法治表达方式、传播方式,有助于使法治观念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法治文学以文学的形式表达法律,使法律进一步走向大众,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实现经济与公益的高度统一。法治文学具有非凡的生命力,新时代呼唤更多优秀的法治文学作品,为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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