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益民(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地位、机构性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基于我国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前提的一种新兴的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在其进行执法时的法律地位和其机构性质成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还没有统一,造成了城管执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差异化状态。笔者将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执法主体有了明确规定,即第16、17、18、19条规定,分别对于不同的执法机构规定了不同的执法主体资格。那么对于承担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应当适用哪一条呢?笔者认为,依据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法有规定的依法之规定,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取得行政执法权。既然我国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依据有了规定,就应当依据该法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这样才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性质
目前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性质显得非常混乱,多种机构性质并存甚至在一个机构中有多个不同单位性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地位,降低了综合执法的严肃性。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3种机构性质:1、行政机关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事业单位。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能有一种机构性质,即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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