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东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对高管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员工的职业规划进程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业绩及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性人才,特在公司内推行股份分配制度。
第二章,股份分配的范围
一、股份分配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员,差别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体现公平性,包容性及利益共享的文化。另考虑到管理成本及控股人实际利益,持股总人数应控制在不超过20人。
二、实行股权代理制,被分配到股份的人员以下简称为股东,有5-10名核心股东,小股东必须委托这些人员实行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以提高决策效率及减少管理成本。
三、公司核心股东即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有一定的业绩目标,其目标可通过公司考核体糸中的考核办法来实现,同时他们当中一部分年薪制,通常在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超额,公司才为他们配给一定的股份,以稳定高管队伍。
四、核心股东也可经董事会确认未担任中层干部的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
五、公司的核心人员在本制度实施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六、本制度实施时,公司员工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股东(股份持有人)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五、依法转让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公司员工认缴的出资形式
一、现金出资持股制
1、公司高管及中层干部现金持股。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股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员按照员工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照100%-5%的不同比例进行股权赠与配送。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获取公司不想增资扩股的情况下,按照职各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优惠价格进行转让,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1、完全由员工自筹现金取得。
2、由员工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认购股份。
3、从公司的公益中划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无息贷给员工认购股份,然后从员工的薪资中定期扣回。
4、也可以由支付的奖金进行代购,剩余的部分由员工拿现金认购。
二、岗位分红不持股制
三、经营业绩换股制
(一)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一个年度合理的业绩目标,在其达成该目标时,并在公司服务于一定年数后,公司授予其一定的股份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份。
1、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
2、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3、此经营业绩,如果持续性在五年以上,可以对业绩股进行年年分红权,并且授予一定的证书。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三)拟订年度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激励计划的组织管理、评定及程序、激励计划执行等;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第八条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授予激励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或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
3、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在解锁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解锁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及筛选确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将名单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4、针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5、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一、总则
1、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其最高的管理权利机构为全体股东大会。其有公司总的章程的决定权。公司的所有经营运作活动都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并取得通过;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E、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F、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G、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I、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K、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根据出资人出资额,将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所占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向受让人签发《股权证明书》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A、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D、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E、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F、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G、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H、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2、股东的义务
A、遵守公司的章程;
B、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C、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D、在利润分配中,实行先分配干股(技术股),后分配法人股。
1、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总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监督人。其工作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2、公司的股本变动(增加或减少)须由占公司股权比例1/2的个体或股东联合体提出,经营公司全体股东1/2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增加或减少。
3、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或退股的,其执行意见(办法)由股权人本人提出,由全体股东2/3以上(按股权比例)的股东同意后执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全体股东提出报告,并征得2/3以上股权人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1/2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出资购买该转让股份,如不购买的,即视为同意。
四、有关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
1、公司实现利润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公司在一个营运年度末,在实现利润的前提下,按各个股东的股权占有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的分配过程中,利润的分配原则参照以下几个标准:
A、应提取本营运年度营业净利润的作为公司经营团队的红利及奖励。
B、提取营业净利润的作为
五、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六、本章程各个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本章程从重新订立之日起,以前的版本作废。
七、本股东章程的解释权为全体股东大会,在章程需要改动由股东提出,在全体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息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仓储(涉及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租赁。国内商品(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进口酒类批发。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2、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3、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选举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7、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8、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9、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条删除。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前款所指的条件是:
(一)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二)有合理的理由
和依据征集股东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三)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12、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删除
1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5、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16、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七十三条对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作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17、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18、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八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原章程第四章新增第四节内容,从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七条,共七条内容。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三条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年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四条在股东年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顺延为第五节,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顺序加22、
20、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九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并依照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投票。
21、新增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2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23、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增加如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新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第二款: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25、原公司章程第五章增加第二节独立董事(以后各节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很多人咖啡馆股东众多,为了充分发挥出很多人的优势,根据管理的有效宽度,每10位股东成立一组,设立组长一名,考虑到很多人咖啡馆这一组织成员的特殊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组长的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很多人股东小组组长
二、岗位设置说明:下属股东9人,经很多人咖啡馆股东提议或自荐,由董事会核准后予以设置,一个月对组长进行一次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组长,给予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的福利,若未通过考核的组长,取消其设置并重选组长。
三、直接对口联络人:苏非
四、组长例会:每个月的第二个股东日(第二周周五),若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请找代理人,并提前请假。
五、组长的福利:根据店面状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咖啡馆代金券或签单权,每月一次活动。
六、岗位职责:
职责概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员与很多人咖啡馆之间的沟通、联络、信息的上传下达,激发组员积极性,协助咖啡馆的运营管理。
1、在很多人咖啡馆的统一组织安排下,接受分配的股东组员。并了解各组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很多人股东情况统计表》,并及时更新。
2、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
3、遵守很多人咖啡馆的规章制度,组织和安排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安排的各种会议。
4、做好组员之间的日常沟通,及时传达组员很多人咖啡馆最新动向,向很多人咖啡馆反馈组员的意见、建议。
5、协助完成公司交办、提定的工作。
七、组长工作的交接管理
(交接表格的设计需经商讨后确定,大体包括交接股东的通信录信息,工作安排进度、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等)
八、组长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
组长的考核管理采取绩效打分制度,对有工作有贡献采取加分的形式,每月月底核算一次,绩效打分采用百分制,打分低于60分的考虑更换组长,分值80分以上的.月底兑换相应金额的很多人咖啡馆现金券等,绩效考核表附后:
很多人咖啡馆组长绩效考核表
评分细则分值(总分100)
2、与组员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情况(15分)
3、为很多人咖啡馆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4、组织组员参加很多人咖啡馆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30分)
5、协调组员并协助公司完成其他的项目推广等活动(15分)
考核人财务官公司董事会
五、公司的.核心人员在本制度实施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上级部门或上级主管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八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
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合同档案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电传,合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台账应准确、完整、及时;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