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雄:监督调查处置法律规范研究(二)为民网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政治基础。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法理分析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而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反腐纪录。我们在看到反腐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实现不能腐、不想腐尚需长远的战略谋划、严密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保障。实践证明,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党力量,形成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惩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效果,有效预防腐败;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态,建设廉洁政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蕴含着用权者必受监督的基本法则。这是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论被支配的一方是否情愿都必须服从;具有趋利性,它与经济建设的组织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掌管公共权力的个人提供了“近水楼台”“以权谋私”的便利;具有可交换性,公共权力本身不是商品,但运行中可能被它的掌管者进行“权权交易”和“权钱交易”;具有扩张性,滥用权力,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使用和复制的万古不易的秘笈。权力的这种特性,能使具有人格缺陷官员产生强烈的占有欲。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控权,依法控权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权的基本手段就是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

用权者必受监督的基本法则,在中国政治制度下有着特定的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决彻底地清除腐败,实现党的自我纯洁、自我革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廉洁政治的迫切期待;坚持依法治国,就要紧紧抓住依法治权、依法治吏这个要义,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职权由法定,用权受监督。因此,健全国家监察体系,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重大举措。它通过对行政监察权和检察侦查权等监督权能的资源整合,克服监察体制上的种种缺陷,形成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它与党内监督相辅相成,共同发力形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它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它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为人民谋利益。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同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确立了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这两条应当统一起来理解、贯通起来把握。一方面,为保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监察委员会在行使权限时,重要事项需由同级党委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地区创造出许多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好形式好方法。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国家监察体系的组织架构、职权配置,法律地位和法律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査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监察法,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保障,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基本内涵

三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求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第二,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第三,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了12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的基本内涵

二、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的基本内涵

一、监察职权行使及配合制约的基本内涵

二、监察职权行使及配合制约的法理分析

一、监察工作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监察工作原则的法理分析

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徳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是关于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THE END
1.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律监督的专门国家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A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律监督的专门国家机关是()。 A.国家监察机关 B.国家检察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立法机关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单项选择题 《A市日报》刊登了一则严重失实的反映A市公安局滥用https://m.ppkao.com/mip/tiku/shiti/327702.html
2.为什么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爱问知识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 察机关通过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全社会https://iask.sina.com.cn/b/6gG0s9cIAbR.html
3.樊崇义:检察机关如何深化法律监督职能?以法律监督为根本属性的我国检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作出的正确的历史性选择,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进而,我国确立了控权型为基本导向的当代检察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7609.htm?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345
4.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济南张保刚律师普法视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监督机关是指公共组织内设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能在于监督其他公共组织的运行,以规范公共组织的行为,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力,提高政府的廉洁程度。 https://www.faniuwenda.com/Video/Index/show/id/511657.html
5.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政策解读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 2020-06-21550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020-11-07803 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到底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https://www.110ask.com/zhengce/17995739416784295837.html
6.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和利用C. 公安机关 D. 监察机关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索贿 10 万元,应对其以( )从重处罚。() A. 贪污罪 B. 滥用职权罪 C. 受贿罪 D. 不构成犯罪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 )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A. 法律委员会 B. 检察机关 C. 监察https://www.shuashuati.com/ti/bfaf9b2598b643ab91511fcfc2e93021.html?fm=bdbds4fbfda2d9613d7d31acb6a9a0addb7f2
7.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民主与法制杂志电子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人权司法保障中肩负特定责任,这既基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也由于法律在检察机关人权保障方面设计了一系列特定制度,还在于长期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探索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人权专门措施。 (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检察机关在人权司法保障中具有特定重要作用 http://e.mzyfz.com/mag/paper_50937_26557.html
8.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百度试题 结果1 题目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机关 D. 公安机关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B 正确答案:B 解析:《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选B。反馈 收藏 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67038464549628243&fr=search
9.《中国宪法制度》部分公务员考试贵州好工作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4.在我国,成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必履行登记手续。╳ 5.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领导体制是双重从属原则。╳ 6.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7.在我国,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http://www.gzu521.net/gwy/2006/08/4349.htm
10.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年12月2日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4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40157
11.检察院专业知识练习题(精选6篇)(1)检察制度的人民民主性,这个强调了我国的检察制度,被视为我国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权的一个有效组成部分。 (2)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依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3)检察机关维护法制统一,检察机关职权围绕法律监督而进行。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5am53l4.html
12.理论网[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历了一般法律监督、特殊法律监督到今天的一般法律 监督和特殊法相统一的突破。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设 施的法律监督,已经在实践中构成了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律监督的统一。一般法律监督和特殊法律监 督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https://www.cntheory.com/zydxgjxzxybk/zgzydxgjxzxyxb/zdwztj/202110/t20211009_31236.html
1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全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隶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 (https://www.99xueshu.com/w/gss20vdcvpyb.html
1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参考题及答案2015版,12万字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A )A、法律监督机关 B、监察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纪律检查机关9、选举委员会在收到对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后,应在( C)A、选举日前的5日作出处理决定 B、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处理决定C、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D、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0、我国z-教团体和z-教事务不受(Chttps://www.wm114.cn/wen/178/354492.html
15.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1)b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c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4、下列行为中,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的是 a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为由批准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b 税务 机关以涉嫌偷税为由对某 企业 的纳税情况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falvshuoshimonishiti/0761604561869406_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