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真实义务具有的特质

律师是直接接触需要辩护代理的人,在接受辩护代理之后,那么其主要的真实义务是怎么样得到相应的一个体现,具有着一些怎么样的要求与及形式的呢?按照现实中的体现,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辩护律师的角色极具冲突性和争议性,角色的冲突带来义务的冲突。从律师双重义务的鉴别中解释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尚难以使人们对其有清晰的认识。诚如上文所述,刑事司法的基本使命是发现真实。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都负有真实的义务。一个事物的特质就是该事物与他事物相比的不同之处。把律师的真实义务和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真实义务加以区别,找出律师真实义务的特质,有利于人们对律师真实义务的科学认识。

1.律师的真实义务具有片面性。

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其在诉讼中无独立的利益,独立、中立是作为裁判者基本的品质要求。法官在诉讼中追求的真实是客观的真实,必须兼顾不利于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事实。警察、检察官虽然承担控诉职能,有追诉犯罪的职业倾向,但由于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片面地追求胜诉,只注重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警察、检察官在证据的收集上有客观义务。理论界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较多的研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院负有义务,应当不偏祖,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地侦查事实真相,检察院不得单纯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警察同样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由于警检一体化或检察官对警察的法律监督,警察在证据的收集上同样负有客观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该规定就是公、检、法人员负有客观义务的集中体现。

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对被告人负有忠诚义务。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theprincipleofpartisanship)。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党派式的忠诚,决定了其真实义务只能是在有利于委托人范围内的片面的有限的真实。“从辩护人的地位、任务来看,辩护人不像检察官那样承担完全的真实义务(客观义务)。在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上不产生矛盾的限度内,负担真实责任。换句话说,辩护人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为任务,在这个限度内为发现真实而协助。”律师是否有帮助审判机关甚至是控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律师尽管负有真实的义务,但是律师的真实义务不同于控诉方、审判方的真实义务,控诉方、审判方的真实义务是客观真实义务,律师的真实义务是片面的有限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只注重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可以置之不理。

2.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同时具有权利的属性。

和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客观真实义务相比,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仅是义务,还有权利的属性。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明案件事实主要是公诉人的义务。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对于不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有权利加以隐瞒;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有权利加以证明;在自己举证能力有限时,有权利申请警察、检察官、法官运用国家权力加以收集。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积极地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还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义务。就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关系而言,是权利;就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而言,是义务,是职责。辩护律师不得放弃其针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所享有的,在证据方面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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